12330282688011591A/2003-111751
市政府
規范性文件
BCXD00-2003-0001
無效
政務綜合類,國土資源與能源綜合類
2003-03-25
2003-03-24
面向社會
慈政發〔2003〕14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慈溪市城區農民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慈溪市城區農民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城市化,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資源,加強城區農民住宅建設管理,切實保護城區農民利益,改革城區農民個人建房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區農民住宅建設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在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即東至滸山街道行政界線、南至杭甬高速慈溪連接線、西至西外環線、北至三塘橫江的區域。
第三條 城區農民住宅建設方式調整為由鎮(街道)、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統一征地、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多層、高層住宅或低層住宅,由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城區農民以成本價購置。
第四條 在東至楊家路江、南至翔龍路、西至西二環線、北至中橫線范圍內,建設多層、高層住宅,在該區域內的農民申請購買此類住宅。
在中橫線以北至三塘橫江、楊家路江以東至滸山街道行政界線,西二環線以西至西外環線、翔龍路以南至杭甬高速慈溪連接線范圍內,可建設低層住宅,建筑占地面積每戶控制在75-110平方米之內,并鼓勵該區域內的農民申請購買多層、高層住宅。
第五條 購買多層、高層住宅的面積,原則上每人享受房屋建筑面積40平方米,每戶購買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其中對1人戶可照顧購買45平方米)。
購買低層住宅的標準為:小戶(1-3人)建筑占地面積75平方米,大戶(4人及以上)建筑占地面積110平方米。
第六條 申請購買上述住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民建房條件,享有建房指標;
(二)所在村城區范圍內的土地(包括自留地)已基本被征用;
(三)所在村個人建房已被規劃控制。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申請購房的農戶,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書面申請,村(居)委根據其家庭住房情況和城區農民建房指標,提出初審意見,如實填寫《慈溪市城區農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批表》及有關附件,并上報鎮(街道)。鎮(街道)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及現場核實,符合條件的,予以張榜公示,公示后10天內無異議,或雖有異議經調查符合條件的,按批次上報審批。
第八條 獲準購買住宅的城區農民憑批準文件向建設單位購房時,按照房屋實際成本價進行結算,成本價包括征地成本(含報批費)、設計費用、基礎設施投入費用、監理費、公建綠化費用、房屋建設造價、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經營房造價、利息、代建費等,由物價、規劃、建設和國土資源部門共同核定。實際購房面積超過或不足購房標準部分,按政府公布的準市場價進行貨幣結算。
第九條 城區農民購房后,原使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按有關規定拆除,集體土地退還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建房△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辦、政協辦,市人武部,市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民主黨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3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