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05-108023
市市場監管局
規范性文件
BCXD29-2005-0001
廢止
政務綜合類
2005-10-27
2005-10-25
面向社會
慈工商〔2005〕62號
各工商所、杭州灣分局:
現將《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信息公開內容、公開載體及方式》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分局注冊中心聯系。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信息公開內容、公開載體及方式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結合我分局注冊登記工作實際,制定注冊登記信息公開內容、公開載體及方式。
第一部分 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信息公開內容
一、 登記事項
(一)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
(二)公司注冊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四)企業集團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五)合伙企業注冊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六)個人獨資企業注冊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七)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八)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 登記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十六)《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十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十八)《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十九)《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二十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 登記條件(詳細內容見附件1)
(一)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條件;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條件;
(四)經營單位的營業登記條件;
(五)設立企業集團條件;
(六)設立合伙企業條件;
(七)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條件;
(八)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條件;
(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條件;
(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辦事機構條件;
(十一)設立個體工商戶條件。
四、登記程序及期限(詳細內容見附件2)
(一)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程序與期限;
(二)企業登記程序與期限;
(三)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與期限。
五、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詳細內容見附件3)
(一)名稱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包括企業分支機構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
2、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
3、 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提交材料。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提交材料目錄;
(三)設立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材料目錄;
(四)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加注冊資本、減少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企業類型的變更登記。
(五)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六)分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七)分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分公司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
(八)分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九)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十)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期限、分支機構、企業改制為公司等變更。
(十一)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十二)營業單位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十三)營業單位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十四)營業單位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十五)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十六)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企業集團名稱、母公司名稱或住所、企業集團成員、集團母公司的變更登記。
(十七)企業集團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十八)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十九)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名稱、經營場所、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經營范圍及方式、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合伙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變更登記。
(二十)合伙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二十一)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二十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二十三)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二十四)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二十五)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變更登記。
(二十六)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二十七)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二十八)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二十九)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三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三十一)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股權、企業類型、投資者名稱(不含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變更登記。
(三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三十三)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三十四)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名稱、營業場所(地址)、負責人、(經營)期限、經營(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
(三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三十六)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包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三十七)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名稱、經營場所、住所、經營范圍及經營方式、以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的變更登記。
(三十八)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六、收費標準及依據
(一)、收費標準:
1、企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開業登記費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總額的0.8‰收取,超過一千萬元(不含一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4‰收取,超過一億元(不含一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注冊登記費最低款額為50元;分支機構開業登記費300元;變更登記費100元(增加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增加的部分與企業原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之和未超過一千萬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過一千萬元的,其超過的部分按0.4‰收取;超過一億元的,其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其名稱注冊登記,收取100元。企業改革、改組、改造收取變更登記費50元。
2、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開業登記費300元;變更登記費100元。
3、企業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重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工本費50元。企業因需要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費10元。
4、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發放營業執照,不另收費)20元/戶,臨時營業執照10元/份;換發營業執照20元/戶;補發營業執照10元/次;營業執照副本3元/本;變更登記費10元/次。
(二)收費依據: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2、《企業注冊登記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范圍的規定》(1992年8月1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
3、《關于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1999年月10月20日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1707號);
4、《關于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物價局、浙財綜字[2002]79號)。
七、申請書格式示范文本
對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按格式進行填充。
八、準予登記決定
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所列項目:注冊號、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資本、注冊資金、資金數額、企業類型、經濟性質、組成形式、經營期限、有效期限、成立日期、核準日期、核準機關等。
第二部分 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公開載體及方式
一、慈溪紅盾網公開上述全部八項內容
二、登記場所
(一)以《登記須知》卡片形式公示、公開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項內容;
(二)申請書格式示范文本裝訂成冊放在窗口醒目位置,供申請人查閱。根據需要,印制一定數量的單張樣本,發放給申請人;
(三)提供慈溪紅盾網站的上網瀏覽服務。
以上為必須實施的公開載體及方式。各所可以結合實際,采取其他公開載體及方式,諸如將其中幾個項目在注冊廳以電子顯示屏、企業登記簿、宣傳窗(欄)、上墻等形式進行公示、公開。
附件1:登記條件
(一)企業名稱登記條件:
1、企業名稱應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號(商號)、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2、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3、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4、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4、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經營單位的營業登記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7、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五)設立企業集團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六)設立合伙企業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七)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八)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5、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原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實行非獨立核算)。
(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辦事機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十一)設立個體工商戶條件:
1、經營者為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
2、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3、有必要的資金;
4、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
附件2:登記程序及期限
(一)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程序與期限:
1、直接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2、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二)企業登記程序與期限。
1、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1)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2)郵寄、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2、企業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3、企業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按照“一審一核”的登記審核流程對企業登記申請進行審查,代表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是否受理、登記的決定。
4、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是否受理、登記的期限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號)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具體規定執行,并承諾在七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辦妥營業執照。
(三)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與期限。
1、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1)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場所;
(3)郵寄、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
2、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按照“一審一核”的登記審核流程代表登記機關作出是否受理、登記的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3、登記機關作出是否受理、登記的期限按照《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3號)的具體規定執行,并在七日內為申請人辦妥營業執照。
附件3:提交申請材料目錄
(一)名稱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目錄: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3)代辦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企業分支機構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目錄:
(1)隸屬企業加蓋公章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隸屬企業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意見》;
(3)代辦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2、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目錄: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目錄:
(1)隸屬企業加蓋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3、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提交材料目錄: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報告或企業決定名稱變更的文件;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申請變更使用“寧波”字樣企業名稱的,還需提交近2年的納稅證明。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提交材料目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公司章程;
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6、公司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
7、公司經理的任職文件;
8、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的任職證明;
9、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
10、《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3、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證件;
14、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三)設立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材料目錄:
1、公司董事長簽署、出資人蓋章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公司章程;
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出資人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的證明;
6、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
7、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
8、出資人出具的公司董事長的任職文件;
9、《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2、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證件。
(四)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公司名稱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公司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未經名稱變更核準的毋需提交)。
2、公司住所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新住所的使用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4)《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涉及董事、監事、經理調整的,需提交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
不同比例增資,并涉及國有、集體產權變動的,應經評估后出示評估報告和批準文件,并參照評估后批準的價格辦理增資,提交股東會確認的股權變更協議。
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出資人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批準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驗資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增加注冊資本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投資人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批準文件;
(4)、報刊刊登的至少三次減資公告;
(5)股東會決議確認的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驗資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減少注冊資本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9)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公司經營范圍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增加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公司營業期限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公司股東會決議;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營業期限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原股東會決議;
(4)股權轉讓協議書;
(5)新股東會決議;
(6)修改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
(8)視受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同設立登記);
(9)視出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a、出讓方是合伙企業的,應提交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的文件;
b、出讓方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應提交該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同意轉讓的意見。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股東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1)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涉及國有、集體產權變動的,應經評估后出示評估報告和批準文件,并參照評估后批準的價格辦理股東變更手續。
9、公司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公司股東會決議;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的證明文件;
(6)變更后的股東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
(7)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0、企業類型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公司股東會(出資人)決議;
(4)按照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提交相應的文件;
(5)原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定公司注銷并成立清算組織的決議;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的決定以及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決定注銷并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4、清算報告及確認的文件;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分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隸屬公司的章程復印件;
4、隸屬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
7、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2)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依前兩款要求而預先核準的《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分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分公司變更名稱:
(1)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因隸屬公司更名而分公司需變更名稱的,還應提交隸屬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及改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4)《分公司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未經名稱變更核準的毋需提交);
(5)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2、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
(1)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分公司新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變更營業場所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分公司變更負責人:
(1)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隸屬公司出具的負責人任免文件;
(4)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5)變更負責人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4、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
(1)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4)隸屬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分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九)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4、企業法人章程;
5、資金信用證明;
6、住所使用證明;
7、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出資人的資格證明;
10、聯營企業法人應提交聯營協議;
11、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十)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名稱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住所(經營場所)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新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住所(經營場所)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4)《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經濟性質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資產性質改變的文件;
(4)新的資金信用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經濟性質必須經過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經營范圍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涉及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注冊資金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新的資金信用證明;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注冊資金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經營期限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出資人變更營業期限的文件;聯營企業提交延長經營期限的有關協議或合同;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分支機構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國有企業設立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提交《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表》,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提交驗資報告;
(4)企業法人任命分支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文件;
(5)撤銷分支機構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9、企業改制為公司:
(1)企業改制為公司的申請報告;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3)《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4)企業改制方案和批準改制的文件;
(5)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資產處置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中國人民銀行派出機構出具的金融債權保全證明文件;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9)改制后公司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0)改制后公司的驗資證明;
(11)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
(12)經理的任職文件;
(13)改制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
(14)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15)《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6)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一)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企業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主管部門或企業出資人申請企業注銷的文件,或政府部門依法責令企業關閉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4、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出具的債務清理完結的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十二)營業單位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企業出具的營業單位資金數額的證明;
4、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企業應提交聯營協議;
5、企業出具的營業單位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6、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營業單位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9、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十三)營業單位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營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變更營業單位的營業場所,提交新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
4、變更營業單位負責人的,提交出資人出具的營業單位原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5、變更營業單位資金數額的,提交出資人出具的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6、變更營業單位的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7、隸屬法人單位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營業單位名稱的,提交所隸屬的法人單位名稱變更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營業單位辦理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9、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四)營業單位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企業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營業單位注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出資人出具的債權債務清理文件;
4、營業執照正副本。
(十五)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及其他成員單位共同簽署的集團章程;
4、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5、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6、其他有關文件。
(十六)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企業集團名稱變更: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集團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集團章程;
(4)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
2、母公司名稱或住所的變更: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集團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集團章程;
(4)母公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母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母公司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
3、企業集團變更成員: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企業集團新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4)母公司對集團新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5)集團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集團章程;
(6)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
4、變更集團母公司: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按企業集團設立提供其他材料;
(4)企業集團登記證。
(十七)企業集團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注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企業集團管理機構決議;
4、企業集團登記證。
(十八)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全體合伙人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的委托書;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九)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名稱變更:
(1)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經營場所變更:
(1)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4)新經營場所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的變更:
(1)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經營范圍及方式變更:
(1)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變更決定書;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姓名及住所變更。
(1)入伙:
a、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b、《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c、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d、書面入伙協議;
e、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f、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退伙:
a、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b、《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c、《合伙企業法》第46、47、49、50條所規定的退伙情形的證明;
d、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e、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3)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
a、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b、《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c、轉讓協議;
d、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e、載明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的文件;
f、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6、合伙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變更:
(1)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合伙人改變出資額或出資方式的,提交新的出資權屬證明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改變出資額和方式的,提交轉讓協議和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書;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十)合伙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伙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準予注銷登記決定書。
(二十一)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4、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十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十三)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十四)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企業住所證明;
4、投資人身份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十五)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名稱變更:
(1)《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住所變更:
(1)《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新住所證明;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投資人姓名和住所變更:
(1)《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轉讓協議書或法定繼承文件;
(4)變更后投資人的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經營范圍及方式變更:
(1)《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更:
(1)、《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改變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文件;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十六)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十七)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經營場所證明;
5、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機構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十八)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十九)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合同、章程;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任職文件原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僅限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9、發起人協議(僅限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籌辦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僅限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1、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僅限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證券、保險類企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12、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13、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三十一)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名稱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2、住所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住所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3、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金融、證券、保險類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交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7)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4、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
(3)董事會決議;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7)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5、經營期限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3)董事會決議;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6、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1)增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c、董事會決議;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e、驗資報告
f、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g、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投資者之間不同比例增資導致變更股權的,還應提交企業投資者簽訂的股權變更協議。
(2)調整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減資)變更登記: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c、董事會決議;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e、公司減資后的驗資報告;
f、三次減資公告及股東對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g、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h、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因投資者之間不同比例減資導致變更股權的,應提交企業投資者簽訂的股權變更協議。
7、股權變更登記。
(1)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
c、董事會決議;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e、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
f、股權轉讓協議;
g、合營他方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聲明;
h、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I、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股權轉讓涉及董事會成員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化的,還應另行辦理相關變更(備案)手續。
(2)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
c、董事會決議;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e、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
f、股權轉讓協議;
g、合營他方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聲明;
h、股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i、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j、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3)企業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注冊資本導致變更各方投資股權,參照調整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減資)變更登記。
(4)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d、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
e、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獲得原投資者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f、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合法開業證明;
g、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h、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5)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副本1);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d、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
e、股權獲得人獲得原投資者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f、股權獲得人的合法開業證明;
g、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h、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6)企業投資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股權: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副本1);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d、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
e、股權獲得人獲得原投資者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f、股權獲得人的合法開業證明;
g、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h、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7)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更換投資者或變更股權: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d、守約方催告違約方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證明文件;
e、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
f、新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g、新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
h、《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
I、新董事會決議;
j、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k、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違約方已按合同、章程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還應提交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
8、企業類型變更登記。
(1)合資、合作企業之間轉換企業類型的變更登記: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
c、董事會決議;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e、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f、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2)外商投資企業轉換為內資企業的變更登記。
a、股權轉讓,中方投資者獲得外商投資企業全部股權:
(a)外商投資企業擬變更為內資企業的申請報告;
(b)原審批機關撤銷批準證書的文件;
(c)董事會決議;
(d)股權轉讓協議;
(e)合營他方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聲明;
(f)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
(g)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h)按照擬變更內資企業類型的設立登記規定提交相當的文件;
(I)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b、外方投資者不按規定出資,中方投資者獲得全部股權(僅限于合資、合作企業):
(a)外商投資企業擬變更為內資企業的申請報告
(b)原審批機關撤銷批準證書的文件;
(c)守約方催告違約方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證明文件;
(d )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
(e)新股東的合法開業證明;
(f)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g)按照擬變更內資企業類型的設立登記規定提交相當的文件;
(h)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外方已按合同、章程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還應提交企業對外方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
(3)內資企業轉換為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a、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擬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報告;
b、《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c、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復印件;
d、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的規定,還應向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有關文件、證件:
a、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股權獲得境內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境內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決議;
(c)股權轉讓協議;
(d)合營他方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聲明;
(e)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副本1);
(f)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
(g)外國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h)新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
(i)《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
(j)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k)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由國有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文。
b、外國投資者通過認購境內公司的增資獲得境內公司的股權:
(a)《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b)國內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決定;
(c)外國投資者與原境內公司股東簽署的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d)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副本;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
(f)外國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g)新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
(h)《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
(i)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j)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由國有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文。
9、投資者名稱變更(不含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投資者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10、分支(辦事)機構增設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11、分支(辦事)機構撤銷變更登記: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撤銷分支(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3)董事會決議;
(4)分支(辦事)機構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三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
3、董事會決議;
4、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5、稅務機關和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6、分支(辦事)機構已注銷的證明(無分支機構的毋需提交);
7、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三十三)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隸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3、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4、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
5、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6、營業場所或地址使用證明;
7、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8、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三十四)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名稱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或隸屬企業決定變更的文件;
(3)隸屬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4)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支(辦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注冊證)復印件;
(6)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辦事)機構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2、營業場所(地址)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或隸屬企業決定變更的文件;
(3)營業場所(地址)使用證明;
(4)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支(辦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注冊證)復印件;
(6)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辦事)機構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負責人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或隸屬企業決定變更的文件;
(3)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任免文件;
(4)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登記表;
(5)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6)分支(辦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注冊證)復印件;
(7)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辦事)機構變更負責人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4、(經營)期限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或隸屬企業決定變更的文件;
(3)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分支(辦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注冊證)復印件;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經營)期限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經營(業務)范圍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或隸屬企業決定變更的文件;
(3)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分支(辦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注冊證)復印件;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辦事)機構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應提交相關許可的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三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隸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注冊證)和公章;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三十六)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3、《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未經名稱預先核準的毋需提交);
4、經營場所證明(流動經營的不提交);
5、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件及身份核證文件;
3、《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未經名稱預先核準的毋需提交);
4、經營場所證明;
5、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十七)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名稱變更: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未經名稱變更核準的毋需提交);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2、經營場所或住所變更: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新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變更經營場所需前置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變更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該個體工商戶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經營范圍及經營方式變更: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如增加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需前置審批的,須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
4、以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經營者姓名變更: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新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變更協議書或法定繼承文件;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組成形式變更: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新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變更協議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由家庭經營變更為個人經營的,需對變更以前的債務作出承諾仍由原家庭經營成員承擔。
由個人經營變更為家庭經營的,經營者不變的,變更后所有家庭成員應在《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上簽字確認。
(三十八)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