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07-125943
市市場監管局
規范性文件
BCXD29-2007-0002
廢止
政務公開
2007-11-26
2007-11-23
面向社會
慈工商〔2007〕98號
各工商所:
《慈溪市知名商標認定具體標準和工作程序》已經分局局長辦公室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慈溪市知名商標認定具體標準和工作程序》印發給你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慈溪市知名商標認定具體標準和工作程序(修訂)
為保證慈溪市知名商標認定的公正性、公開性、科學性,規范慈溪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根據《慈溪市知名商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具體標準和工作程序。
具體標準
一、主體的合法性
申請認定慈溪市知名商標的注冊人,應是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其它相應合法資格證明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
申請認定慈溪市知名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為申請人合法的經營范圍。
二、商標權
1、申請認定慈溪市知名商標的商標,在申請時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并連續使用兩年以上,有《商標注冊證》和相應的合法證明文件。
2、申請認定慈溪市知名商標的,其商品上所標注的企業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核定的企業名稱、《商標注冊證》的注冊人名義等證明文件相一致。
3、申請認定慈溪市知名商標所指商品(服務)必須在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內。
4、申請認定的商標,其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注冊證》核準注冊的文字、圖形等相一致。
5、商標已使用一年以上、受讓期滿一年后由法定商標所有人提出認定申請;申請人由于企業改制更名,商標正在辦理轉讓或變更手續,應在辦理結束后由法定商標所有人提出申請。
三、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要求
1、商標所指商品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屬國家限制生產或淘汰的商品;商標所指的服務屬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經營的服務項目。
2、商標所指商品的生產者或服務的提供者,應實施標準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質量(服務)管理體系,保證商品(服務)的質量,近兩年無較大質量事故。
3、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在申請前兩年內經國家、行業和省寧波市、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統檢、抽檢、定期監督檢查以及出口商品檢驗中均合格,免檢產品應提供免檢證明;出口商品未發生因質量事故或涉嫌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而引起的外商要求退貨、理賠等國際貿易糾紛。
四、消費者的意見
1、消費者或用戶對商標所指商品(服務)無較大的質量投訴。有明確的修理、更換、退貨方式;售后服務好,投訴率低。
2、商標所指商品(服務)在市同行業中信譽度較高。
五、商標所指商品(服務)的市場覆蓋面
1、商標所指商品的市場應基本覆蓋寧波市,輻射不少于兩個以上的外地市場。
2、商標所指服務應在全市范圍內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的認知度。
3、以生產出口商品為主的企業申請認定慈溪市知名商標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標的出口額占企業總出口額的50%以上,該商標必須在主要出口國(地區)注冊。
六、主要經濟指標
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產量、銷售額、經營額、利潤、稅金以及出口創匯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和企業規模在全市同行業或同類商品中名列前茅,企業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商標所指商品的年銷售額,大宗產品在3000萬元以上;傳統品牌、高新技術產品(市級以上)和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年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農副產品年銷售收入在200萬元以上;商標所指服務的年經營額在2000萬元以上。
七、商標管理
1、企業設有商標管理機構,配備商標管理人員并能掌握有關商標的基本常識和法律法規知識。
2、具有完備的商標使用、印制、管理、檔案等項制度;規范使用商標。
3、能認真執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積極、主動地保護自己的商標專用權。曾被假冒侵權的,企業須提供商標被假冒侵權事實及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提出訴求等材料。
八、不予認定的規定
申請認定的商標,近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1、產量、銷售收入和利潤、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兩年呈下降狀態,且幅度較大,缺乏市場競爭力的;
2、生產經營國家強制管理商品,未獲得相應批準證書的;
3、有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行為的;
4、質量抽查被判為不合格或發生較大質量事故、有國內外重大索賠事件的;
5、沒有按法定要求實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務差,消費者或用戶投訴比較多、投訴率較高的;
6、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7、申請人的注冊商標被他人以“注冊不當”理由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正在審理的;
8、申請人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暫不予受理認定。
九、慈溪市知名商標的延續確認依照本標準執行。
工作程序
一、申請
(一)認定慈溪市知名商標堅持自愿原則。申請人可持《申請認定慈溪市知名商標的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商標注冊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原件,向當地工商所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認為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慈溪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主要內容:①申請人概況、企業發展史;②企業規模、資產、主要經濟指標、發展趨勢等情況;③商標所指主要產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情況;④商品質量、市場信譽、社會公眾認知程度的情況;⑤商標注冊、管理和打假維權、廣告宣傳等情況、申請理由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資格證明復印件(加蓋核對章)。
3、《商標注冊證》或同等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明的復印件(加蓋核對章)。
4、商標最早使用情況和國內外注冊情況等證據材料。
5、前兩年該商標所指商品在質監等部門組織的統檢、抽檢、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中的檢測報告(加蓋核對章)。
6、前兩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標的材料,并提供加蓋當地稅務部門印章的年度財務報表。
7、商標市場信譽與市級以上獲獎材料。
8、商品銷售區域相關材料。
9、企業內部商標管理機構、人員和商標管理情況及材料。
10、打假維權情況及材料。
11、與商標有關的企業形象和廣告宣傳材料。
12、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后連同《申請報告》、《申請表》(一式兩份)交申請人所在地工商所。
(二)申請人申請確認延續慈溪市知名商標的,填寫《慈溪市知名商標確認延續申請表》;按照工作程序(一)和本條規定向申請人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材料。
二、受 理
(一)各工商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等進行條件審查,并征求當地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意見,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后,連同申請人的《申請報告》、《申請表》,裝訂成冊的申請材料各一份上報分局。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二)分局收到各工商所上報的推薦文件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查證有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初步認定,并報市實施品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品推委”)確認。
(三)分局對品推委確認的慈溪市知名商標,在市新聞媒體予以公告,并頒發證書。
(四)依照《辦法》認定的慈溪市知名商標期滿后申請確認延續的,簡化認定程序。分局作出確認延續決定的,在市新聞媒體予以公告,重新頒發證書。
三、本具體標準和工作程序由寧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負責解釋。
四、本具體標準和工作程序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