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08-86993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6-2008-0006
廢止
房地產
2008-11-05
2008-11-05
面向社會
慈建設〔2008〕159號
市房地產管理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建筑的管理,維護小區全體業主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物業管理條例》、《房屋登記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建筑轉讓、抵押事項暫行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建筑的房屋所有權必須按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市建設局核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小區公共建筑物權屬分類表》進行登記。
二、全體業主所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建筑一律不得轉讓、抵押。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建筑不得直接作為商品房銷售、不得抵押。各類公共配套建筑轉讓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和程序:
(一)會所等綜合服務用途的配套用房
1、該類房屋一般不得轉讓。
2、當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或吊銷時允許該類房屋轉讓,但不得改變其用途。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若改變房屋使用功能致使房屋實際用途與規劃確定的用途不一致的,本轉讓合同無效。實際用途改變之日則為轉讓雙方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之日。
3、市房地產管理中心在受理該類房屋轉讓登記時,對轉讓合同相應內容進行審查,并應一并收執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申請書,作好關于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詢問筆錄。
4、當房地產開發企業吊銷、注銷時該類房屋無人受讓,則產權劃歸全體業主所有。
(二)學校、幼兒園(幼托所)、醫務室等特殊服務用途配套用房
1、受讓方必須取得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辦學、辦醫許可。
2、房屋轉讓時不得改變其用途。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若改變房屋使用功能致使房屋實際用途與規劃確定的用途不一致的,本轉讓合同無效。實際用途改變之日則為轉讓雙方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之日。
3、市房地產管理中心在受理該類房屋轉讓登記時,對轉讓合同相應內容進行審查,并應一并收執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申請書,并作好關于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詢問筆錄。
(三)人防工程、機械車位等專項服務用途配套用房
1、人防工程不得轉讓。
2、機械車位房屋不得零星轉讓。該類房屋可整體轉讓給專業管理服務公司。專業管理服務公司受讓后不得改變其原使用服務功能,不得改變原與小區業主的約定。
3、當房地產開發企業吊銷、注銷時該類房屋無人受讓,則產權劃歸全體業主。
(四)以上允許轉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建筑發生再轉讓,應符合上述條件和程序。
四、小區業主委員會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公共配套建筑的實際用途進行監督,當受讓業主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用途時,應書面告知市建設局。市建設局組織市規劃局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確系改變房屋用途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則由市建設局書面通知市房地產管理中心按轉讓合同的約定和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該轉讓房屋的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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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建設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