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10-125904
市市場監管局
規范性文件
BCXD29-2010-0001
廢止
政務綜合類
2010-04-16
2010-04-14
面向社會
慈工商〔2010〕31號
各工商所,各小額貸款公司,各有關單位:
現將《慈溪市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
慈溪市金融(上市)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慈溪市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寧波監管局慈溪辦事處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慈溪市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江省政辦發〔2009〕100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貫徹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08〕187號)和《關于印發寧波市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甬工商企監〔2010〕6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商、金融、人行、銀監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相應的監管工作。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分局”)是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部門,在寧波市工商局和市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合法合規經營。
市金融(上市)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負責牽頭組織試點方案審批、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以及面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管理培訓工作。
人民銀行慈溪市支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負責動態監測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流向和利率,認定高利貸違法行為。
寧波銀監局慈溪辦事處(以下簡稱“市銀監辦”)負責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的行為。
各監管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推進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信息共享和監管人員隊伍建設。
第三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等形式。
現場檢查是指監管部門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采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談話及詢問等多種方式,對檢查對象進行的監督檢查行為。現場檢查主要由工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人行、銀監等部門作相關專業指導及配合工作。
非現場監管是指監管部門在采集、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及貸款流向、貸款利率等合法合規經營情況,采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分類監管等措施的行為。
第四條 ?工商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職責有:
(一)開展日常巡查、信用監管、年度檢查等工作。
(二)指導并督促小額貸款公司依法依規辦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備案和年檢等事項。
(三)定期分析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數據信息,檢查其報送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并評估小額貸款公司的合規經營情況。對于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應要求其補充更正,必要時實施現場檢查。派員列席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及重要的業務工作會議。
(四)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虛假宣傳、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資金和超范圍經營等違反工商法律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依法查處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小額貸款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
(六)完善監管網絡和社會監督體制,加強動態監控,重點防范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違法行為。
(七)對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實施風險提示、約見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警告、公示,或者經縣(市)、區政府同意后實施責令停辦業務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五條 ?工商部門或部門聯合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出示執法證。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保證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和情況真實、準確、完整。檢查人員少于2名或未出示執法證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檢查人員必須依法辦事,不得干預檢查對象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檢查人員與小額貸款公司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小額貸款公司認為檢查人員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檢查機構申請回避。
第六條 ?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檢查的,應當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告知小額貸款公司,要求其準備有關文件和資料,確保相關人員在現場配合檢查。必要時,可以實施臨時檢查。
第七條 ?市工商分局應當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日常監管報告報送慈溪市人民政府和寧波市工商局,并抄送同級相關監管部門。
市工商分局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涉嫌違法違規情況,屬于其它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根據違法內容以書面方式分別抄告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金融辦、市人民銀行和市銀監辦。
第八條 ?市人民銀行、市銀監辦采用現場檢查或非現場監管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管,主要職責有:
(一)市人民銀行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準確上報有關利率、資金流向等相關信息,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高利貸違法行為。
(二)市銀監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報送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相關信息。
(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相關信息的內容、渠道和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匯總、分析評估。對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應要求其補充更正或者通過實地走訪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確認。
(四)市人民銀行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發放高利貸或變相超額提高貸款利率等行為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五)市人民銀行應當撰寫季度、半年度、年度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監測報告和利率監督檢查報告,及時報送上一級機構,并抄送同級相關監管部門。
第九條 ?經認定屬于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情節較輕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責令小額貸款公司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退,報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后取消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責令董事會重新選舉董事長、聘任總經理;對違規金額巨大,且超過注冊資金50%的,慈溪市人民政府應當擬定資產重組方案,變更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對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同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市金融辦會同市工商分局、市人民銀行和市銀監辦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小額貸款公司享受扶持政策、增加業務范圍、推薦改制村鎮銀行的重要依據。日常監管記錄納入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分類評價體系。
由市工商分局統一建立日常監管平臺,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的工商信用評價考核機制,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工商信用評價體系,建立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