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947H/2011-91520
市交通運輸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7-2011-0002
有效
工業、交通
2011-07-26
2011-07-26
面向社會
慈交〔2011〕8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農村公路養護辦法的通知》(慈政辦發[2010]164號),切實做好我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證農村公路安全暢通,現將《慈溪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慈溪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慈溪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和《慈溪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道、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應當納入政府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范疇,并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鎮(街道)應依照本辦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村組織應協助做好相關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一)許可挖掘、占用、利用農村公路的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為;
(二)許可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三)參與農村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四)監督、檢查、指導鎮(街道)公路路政管理協管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鎮(街道)在落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責任時,應落實農村公路路政協管員,履行路政協管職責,并建立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村級聯絡員制度。
第六條??鎮(街道)行駛下列公路路政協管職責:
(一)實施農村公路路政巡查,確保鄉村道每月巡查天數不得少于24天。
(二)開展公路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群眾愛路護路意識,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
(三)制止和協助查處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四)協助市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五)管理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六)管理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七)管理農村公路的施工安全秩序;
(八)其他涉及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
第七條??市公路管理機構應做好協管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第三章??農村公路管理
第八條??鎮(街道)應當建立農村公路路產登記制度,按規定對公路路產調查核實,登記造冊,并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農村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對損壞的公路標志,鎮(街道)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和農村公路大修時,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應按國家標準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工程概算。
農村公路出現坍塌、坑槽、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鎮(街道)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第十條??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從事下例活動:
(一)傾倒或者堆放廢土、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污物;
(二)堵塞水道,挖溝引水;
(三)取石、取土;
(四)設置電線桿、變壓器、維修場、停車場、洗車點或者加水點;
(五)集市貿易、擺攤設點、搭建棚屋或者磚窯、堆放或者攤曬物品;
(六)利用公路橋梁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橋涵堆放物品、搭建設施,在公路橋涵附近焚燒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安全常暢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 運輸散裝貨物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貨物不得觸地拖行、拋撒或者滴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農村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十三條 車輛需要在農村公路上進行臨時檢修等工作時,應當采取保護公路和安全防護措施,不得損壞、污染公路。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因工程需要卻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鎮(街道)政府職能部門意見,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以及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征求鎮(街道)政府職能部門意見,并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農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設置。確需設置的,應當符合保障暢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則,應當事先征求鎮(街道)政府職能部門意見,并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并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
第十七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申請人在行駛中應做好保護公路的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涂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其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 在農村公路兩側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非公路標志、管線等,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交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市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因運輸不可解體的物品,確需超過規定最高限值行駛的,應當事先經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經批準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對于不能滿足行駛條件的農村公路,由鎮(街道)會同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加固公路及公路橋梁方案,采取措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路政協管員應加強對本轄區農村公路路政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立即勸阻和制止,及時向市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并協助做好現場調查、取證等工作。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農村公路的行政許可工作,依法作出許可決定。
協管員應協助做好路政許可現場勘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鎮(街道)應加強農村公路路產的保護,對破壞、損壞公路路產的,應及時索賠;因交通事故損壞公路路產的,應積極與公安交警部門聯系,加強配合,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做好索賠,并及時修復損壞路產。
第四章??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邊溝(邊坡護坡道)外緣向外鄉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市政府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外緣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標樁、界樁。
未經國土、規劃、城建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搭建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二十七條 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過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原文下載:
關于印發《慈溪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辦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