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12-125877
市市場監管局
規范性文件
BCXD29-2012-0001
廢止
政務公開
2012-02-22
2012-02-22
面向社會
慈工商〔2012〕10號
觀海衛分局、各工商所,分局機關各科室:
經分局研究決定,對原有的《寧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投訴案件受理、查處、回復等有關問題的規定》(慈工商[2006]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寧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投訴案件受理、查處、回復等有關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分局報告。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寧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投訴
案件受理、查處、回復等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投訴案件流程,保障投訴人權利,經研究對權利人及中介代理機構(專業打假公司)合法投訴的案件在受理、查處、回復投訴人等環節作如下規定:
一、投訴人的投訴資格和投訴代理人的代理資格
(一)投訴權利人直接投訴的,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必須蓋章)、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并加蓋企業法人章)、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包含明確的投訴事實和被投訴對象及投訴要求等內容的請求書、其它與投訴事實有關的相關證據。
1.涉及商標投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必須提供有關商標注冊證書及與商標權利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商標續展、變更、轉讓、使用許可等文件)。
2.涉及包裝裝潢侵權的還要提供本企業該包裝裝潢的設計時間、印制時間、使用時間的合法證明和該包裝裝潢的實樣;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還要提供本企業對該商業秘密的保密規定及與相關人員簽訂的保密協議,以及被投訴人可能竊取、披露、使用該商業秘密的渠道和手段及相關證據。
3.對包裝裝潢侵權和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權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還應向本分局出具《保證書》。
(二)由代理機構代理投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要提供該代理機構的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必須蓋章)、權利人的有效委托書、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涉及涉外商標代理的,還須提供代理機構具有“商標代理”經營范圍的合法有效營業執照。涉外商標權利人沒有委托國內合法代理機構代理直接投訴的,作為舉報案件受理。
(三)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身份投訴的,應提供與投訴損害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投訴的接待
各辦案單位應熱情接待投訴,認真聽取投訴人的情況介紹,加強與投訴人的溝通。在投訴案件受理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推諉或拖延不辦;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或接受投訴人財物。對于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辦理或辦結的,應向投訴人說明原因。對投訴人超越工商職權范圍的其他投訴要求,應向其說明理由,并告知其向有權部門投訴。
三、投訴案件的現場檢查
(一)投訴案件的現場檢查,投訴人原則上不參與。因現場違法行為、違法物品指認、指證的需要,如需上述人員參與的,必須向其說明工商執法的權限、執法的范圍、執法的程序和現場檢查的紀律,著重申明投訴人不得利用工商人員現場執法期間,超越權限,擅自采集各類證據,包括運用檢查手段檢查被投訴人的生產、辦公場所及倉庫、各類賬本、企業財物等,也不得私自拍照、扣留被投訴人任何物品及詢問被投訴人,以及超越權限以外的其他行為。對投訴人強調超越權限以外的任何行為,要明確告知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二)對投訴人投訴范圍內的現場檢查內容,可根據案件需要請投訴人在現場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對投訴范圍外的其它違法行為可不必確認。
四、對投訴人的回復
(一)為保護投訴人的正當權益,各辦案單位可向投訴人提供含投訴范圍的處罰結果(處罰決定書副本)。在提供方式上,采取誰接待誰負責的原則,由最初接待的單位負責,即由各辦案單位直接接待的由各辦案單位負責提供;由分局職能科室接待的,由接待的職能科室負責提供。
(二)對投訴人的回復內容僅限于投訴人的投訴范圍,對投訴人投訴范圍外的其它現場檢查內容及處罰結果不予提供。
(三)對投訴人除可提供上述處罰結果外,其余案卷材料未經分管局長批準一律不得提供給投訴人。
(四)對現場查獲的涉嫌侵權物品,不得作為樣品提供給投訴人。
(五)投訴人由于其它需要(如索賠、民事起訴等),要求工商部門提供相關案件材料的,一律由分局法規科接待,區別情況(如自行取證、委托律師取證、法院調證等)按相關規定執行,各辦案單位和分局其他職能科室不得擅自提供相關案卷材料。
五、投訴人的舉報
對于因投訴人不能全面提供本規定所需的投訴材料或由于投訴人資格無法達到本規定要求的,各辦案單位可作為特殊舉報按舉報規定作好舉報記錄,其投訴材料作為舉報附件,并向其做好明確的解釋,告知其辦結期限和回復渠道。對于此類舉報,各辦案單位如遇情況緊急或需“投訴人”去現場指認的,應即時安排人員查處。案件查處后,由辦案單位將查處結果口頭回復“投訴人”,特殊情況需書面回復的必須由分管局長批準。
六、轉、交辦案件
對于由上級局和有關部門轉、交辦的投訴案件,根據誰轉、交辦答復誰的原則,一律由接受單位回復該案的轉(交)辦部門,除有上級局書面指令外,辦案單位一般不回復權利人或代理人。
七、本規定僅適用投訴案件,并由分局經檢科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于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