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77Q/2013-125921
市司法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1-2013-0001
廢止
司法
2013-03-20
2013-03-20
面向社會
慈司〔2013〕18號
各律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推進律師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慈政發〔2012〕2號)精神,進一步壯大律師隊伍,推進我市律師業發展,根據我市律師業實際,市司法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慈溪市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慈溪市財政局
慈溪市司法局
2013年3月20日
慈溪市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加強對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的監督,保證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顚S?,保障律師業發展順利進行,根據市政府《關于推進律師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慈政發〔2012〕2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是指用于律師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應當??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使用范圍
(一)對新增初次執業與引進律師補貼;
(二)對律師事務所培養實習律師的補貼;
(三)對引進外地律師事務所的補貼。
第五條 使用辦法:
(一)新增初次執業與引進律師的補貼。新增初次執業律師是指年齡35周歲以下,在慈溪首次申請執業的專職律師。引進律師是指外地律師事務所轉入慈溪執業的專職律師。
新增初次執業與引進律師從執業獲準之日起3年內,每年補貼12000元(補貼資金每年一次性發放;不滿一年按月計發,實際月份數新增初次執業律師按律師執業證發證當月起計算;引進律師按執業證變更當月起計算)。
為穩定律師事務所人員結構,新增初次執業與引進律師原則上應在執業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連續執業滿五年。五年內在我市律師事務所間轉所的,應減半退回已經發放的補貼,以后發放的補貼直接減半發放。對在慈溪范圍內律師事務所連續執業未滿五年轉外地律所或考入其他單位、從事公司法務等不再從事律師執業的,應全額退回補貼。
律師執業活動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當年補貼不予發放。
(二)律師事務所培養實習律師的補貼。律師事務所培養的實習律師實習期滿經寧波律協考核合格,對律師事務所按每人5000元標準一次性給予補貼。
(三)引進外地律師事務所的補貼。外地律師事務所在慈溪設立分所,且引進外地律師3人以上,其分所自設立起當年補貼5萬元;如外地律師事務所為全國或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則其分所自設立起當年補貼30萬元。
上述分所如在慈溪連續執業不滿三年或設立后三年內年度檢查考核存在不合格的,應全額退回補貼。
第六條 申報程序
(一)新增初次執業與引進律師的補貼。在律師執業活動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律師事務所簽署意見后,報市司法局審核。申報材料包括新增初次執業與引進律師補貼資金申報表、身份證復印件、執業證復印件、聘用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等。
(二)律師事務所培養實習律師的補貼。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由律師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市司法局審核。申報材料包括律師事務所培養實習律師補貼資金申報表、身份證復印件、實習律師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等。
(三)引進外地律師事務所的補貼。獲準設立的分所在律師事務所當年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報市司法局審核。申報材料包括引進外地律師事務所補貼資金申報表,分所及其總所的執業許可證復印件,獲得全國或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材料,年度檢查考核結果證明等。
上述申報材料市司法局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審核匯總并送市財政局核準。
第七條 市司法局、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對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補貼資金應??顚S?,嚴禁截留或挪用。對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補貼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及違紀違法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1.慈溪市新增初次執業與引進律師補貼資金申報表
2.慈溪市律師事務所培養實習律師補貼資金申報表
3.慈溪市引進外地律師事務所補貼資金申報表
4.慈溪市律師業發展補貼資金審核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