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77Q/2013-125919
市司法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1-2013-0004
有效
司法
2013-04-17
2013-04-17
面向社會
慈司〔2013〕21號
各鎮(街道)司法所、行業性專業調解委員會:
現將《一案一檔獎勵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慈溪市司法局
2013年4月17日
一案一檔獎勵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調動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實施意見》(慈黨辦〔2011〕38號)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一)慈溪市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慈溪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下稱聯調委、醫調委)。
(二)參與調處疑難復雜糾紛或者群體性糾紛的市級首席人民調解員。
二、考核標準
(一)對慈溪市聯調委、醫調委工作人員以每月承辦4件規范化人民調解案件為基數實行一案一檔一獎勵,對未達4件者不予獎勵。
1、凡主要事實清楚、調解程序合法、調解文書制作規范的,均可認定為規范化人民調解案件。規范化調解文書一般應具備的材料:(一)卷宗封面;(二)調解申請書;(三)調查筆錄及相關證據;(四)權利義務告知書;(五)調解筆錄(六)調解協議書;(七)回訪記錄。調解文書可根據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確定應裝訂的材料,但必須要有調解筆錄和調解協議書。材料按上述(一)至(七)的順序裝訂。
2、調解文書制作要求:(一)調查筆錄及相關證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調解協議書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地點明確;(三)回訪記錄要記載協議履行情況、當事人對糾紛調解的意見;(四)調解案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五)簽名、捺印、印章規范。
(二)對于市級首席調解員實行指派案件獎勵。對于跨行政區域發生的重大疑難糾紛、易引起社會不穩定的群體性糾紛、市領導協調指派的案件等,司法局指派首席調解員參與糾紛調處的,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
三、考核內容(100分)
考核分政治思想、糾紛調解、文書制作、重大事項請求匯報、其他工作五方面內容。
(一)遵紀守法,愛崗敬業,舉止文明,廉潔自律,服從司法行政機關和法院的管理和指導。
如有曠工、請假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不履行工作職責等不服從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一次扣5分,情節嚴重的一次扣10分。在調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泄露當事人隱私等違規行為,經查證,情節輕微的扣5分,情節嚴重的扣8分。在調解過程中,有索取、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紀行為的,經查證,情節輕微的扣20分,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解聘。對于嚴重失職造成重大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解聘。在調解過程中,有指使、煽動、誘導、暗示當事人鬧事或以違反社會治安、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的手段謀求糾紛解決的,經查證后,予以辭退或解聘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置。
(二)依法公正調解,嚴格執行調解程序,及時有效解決各類矛盾糾紛。
違法調解的;顯失公正、不依法調解的;因調解員失職或過錯行為導致調解協議被法院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情況;因民間糾紛調解不當或調解不及時轉化為刑事案件、引起自殺事件、群體性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每發生一起扣50分,并取消該調解員當月獎勵。
對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沒有妥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合理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且不及時上報,導致發生重特大群體性事件或重特大信訪案件的,取消該調解員本年度所有調解獎勵和評先評優資格。
對上述情形發生兩次以上者,除取消年度所有獎勵外,可對相關人員予以辭退或解聘。
(三)規范各類調解文書的制作,做好案件的立卷、歸檔工作。
調解協議書制作不規范的,每件扣2分。卷宗中調解申請書、權利義務告知書、調解筆錄、人民調解協議書等主要材料缺失的,每缺1份扣2分。卷宗裝訂未按要求,材料順序混亂的,每件扣1分。
(四)認真做好重大敏感矛盾糾紛信息的匯報工作。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重大敏感事項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越級上訪的不安定因素等矛盾糾紛隱患,應在2小時內上報司法行政部門和法院,匯報內容包括事由、案情簡況、承辦人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未及時上報的,每次扣8分。
(五)其他工作。
未經允許無故缺席各類會議、業務學習、培訓考試的,每次扣3分。每年提供典型案例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3分。信息、調研或理論文章被市委、市政府錄用一篇加5分,被寧波市局級錄用加10,被省廳錄用加20分。
考核結果分為四個檔次:90分以上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考核結果將作為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先進評比、續聘和獎金發放的主要依據。同時對工作實績突出的人民調解員,可推薦到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表彰;對工作不稱職,考評不合格的調解員,予以辭退或解聘。
四、獎勵費核定發放
(一)各調委會對獎勵對象受理調處糾紛案件情況進行分類統計,初審后,于每月30日前,上報司法局人調科審核。
上報審核的材料包括調處糾紛統計表及調解協議書復印件等其他相關依據。
(二)司法局每月審核一次,以下月10日前完成,并對獎勵對象的案卷進行不定期抽查。
(三)對系列案件,以兩件作為一案一檔一獎勵基數實行獎勵。
(四)對承辦案件的調解員和記錄、歸檔的人員,在一案一檔一獎勵金額內分別按照80%和20%分配獎金。
(五)司法局審核完畢確定獎勵金額后由人調科直接獎勵給相關人員。
五、責任追究
(一)對登記報送獎勵的調處案件情況等,發現有造假、虛報現象的,一經查實,予以追回,并取消本年度該調委會所有調解獎勵和評先資格。
(二)對設在法院的人民調解室由人民法院對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存在不遵守上下班制度、消極怠工、不履行人民調解員職責等情況者,由法院提出解聘建議,在查證屬實情況下,司法局可對其予以解聘。
六、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二)本辦法于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