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12-88067
市財政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2-2012-0010
失效
財政綜合類
2013-06-22
2012-12-19
面向社會
慈財〔2012〕29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級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和處置行為,提高資產出租和處置工作的透明度,市財政局、監察局、公共資源交管辦聯合制定了《慈溪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對部分進入市場的大宗資產出租和處置,統一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公開交易。請相關部門和單位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向市財政局及時反饋。
慈溪市財政局 ? ? ? ? ? 慈溪市監察局
慈溪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慈溪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和處置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及出租和處置工作的透明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關于加強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實施意見》(慈黨〔2008〕9號)、《關于印發慈溪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慈政辦發〔2011〕84號)和《關于慈溪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慈政辦發〔2006〕148號)等文件規定的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國有資產的出租和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使用(含占有,下同)的國有資產進行出租、出售和轉讓的行為。
第三條 ?對列入進場交易范圍的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統一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
第四條 ?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的公開交易可通過拍賣、競價、掛牌、招標等方式進行,具體操作辦法參照有關規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確。
拍賣是指以公開舉牌報價的形式,將交易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一種買賣方式。競價是指以一次性報價的方法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的一種買賣方式。掛牌是指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競得人的一種買賣方式。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通過專家評審擇優確定中標人的一種買賣方式。
第五條 ?國有資產的出租和處置的交易工作委托市產權交易中心統一辦理,并每三年公開擇優選擇3家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和5家具有資質的拍賣機構參與交易操作,交易活動按照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有資產的出租年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須經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章 ? 進場范圍
第七條 ?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進場交易的范圍: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備設施出租、出售(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且年租金在1.2萬元以下的零星出租除外);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
(三)股權轉讓;
(四)機動車輛出售;
(五)按賬面原值單位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大型機器、設備出售;
(六)公共空間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
(七)需要進場交易的其它國有資產。
雖列入上述進場范圍,但屬于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協議轉讓等形式的,經市財政局批準可不進場交易。
第三章 ?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財政局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工作綜合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審核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方案,收繳管理出租和處置收入等工作。
第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管辦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工作的監管、協調機構,負責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的交易活動(除行政處罰權外)的綜合監管。
第十條 ?市監察局負責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行政監察。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做好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的初審和協調等工作。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使用單位為出租和處置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單位,負責擬出租和處置國有資產的報批、交易合同簽訂、成交價款收取及上繳等工作。
第十三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為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工作業務的辦理機構,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辦理國有資產公開交易的具體事宜,并在國家有關規定比例范圍內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務費用。
市產權交易中心應于月終后5日內向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報送月份交易情況表;于年終后15日內向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和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報送年度交易情況表和交易情況分析報告。
第四章 ? 實施程序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擬出租和處置國有資產的報批工作,具體按照《關于印發慈溪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慈政辦發[2011]84號)文件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使用單位憑市財政局批準文件或審批表及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到市產權交易中心辦理出租和處置交易申請手續。并由市產權交易中心根據標的物的具體情況與國有資產使用單位協商,編制交易文件(含交易信息、交易須知和交易合同等),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審查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信息應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市產權交易中心網站、報刊等媒體公開發布,出租信息發布期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處置信息發布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信息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標的物基本信息;
(二)標的物出租和處置的相關審批依據;
(三)標的物交易的辦理機構及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四)意向競租(買)人的資格、資質要求;
(五)標的物的底價;
(六)標的物交易形式;
(七)公示的起訖日期;
(八)報名地點、方式和截止日期;
(九)其他需要公開公示的信息。
第十七條 ?采用現場競價方法交易的,由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采用拍賣方法交易的,由市產權交易中心會同拍賣中介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組織實施;采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交易的,由市產權交易中心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競買(租)人須按交易文件的規定交納競買(租)保證金,市產權交易中心須按相關法規和交易文件的規定及時退還和處理競買(租)保證金。
第十九條 ?實行進場交易管理后,對遵紀守法、文明經營且按時交納租金等費用的原承租人,租賃合同到期后要求續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亨有優先承租權。
第二十條 ?出租和處置結果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市產權交易中心網站或報刊等媒體上公示(公告),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國有資產使用單位應當自成交確認書簽訂后,按交易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與承租(買受)人簽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合同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轉讓合同,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市產權交易中心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合同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備案。
第五章 ?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繳納國家規定的稅費和扣除一定的交易服務等費用后,出租收入由國有資產使用單位在收到款項后的3個工作日內,負責繳入財政專戶;處置收入由市產權交易中心在收到款項并完成權證過戶等手續后的3個工作日內,負責代為繳入市財政專戶或相關鎮、街道財政專戶,按規定使用管理。
第六章 ?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誠信信息采集登記制度,由市產權交易中心負責建立承租(買受)人信息庫,國有資產使用單位負責在每個出租和處置項目合同期滿后,填寫“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合同履行情況表”,作為評價承受(買受)人以往業績及社會信譽,參與其它項目交易資格審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監察、財政和公共資源交管辦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定期對全市國有資產管理單位進行專項檢查,對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公開出租和處置,場外交易、違規操作、越權審批、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截留、挪用、坐支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省、市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七章 ?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相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慈溪市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審批表
2.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合同履行情況
慈溪市財政局 ? ? ? ? ? ? ? ? ? ? ? 2012年12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