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11-91505
市財政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2-2011-0001
有效
財政綜合類
2013-06-22
2011-01-05
面向社會
慈財〔2011〕12號
各安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加強欽寸水庫移民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了《慈溪市欽寸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慈溪市欽寸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
慈溪市財政局 ? 慈溪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主題詞:移民 資金 管理 辦法
抄送:寧波市財政局、民政局,寧波市移民辦、市政府辦公室
慈溪市財政局 ? ? ? ? ? ? ? ? ? ? ? 2011年1月28日印發
慈溪市欽寸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第471號令)、《慈溪市欽寸水庫移民安置工作實施意見》(慈政發〔2010〕70號)和《寧波市欽寸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甬財政社〔2010〕1073號)文件精神,加強對欽寸水庫移民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欽寸水庫移民安置任務雙包干協議的要求和灘坑水庫移民安置資金管理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欽寸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和使用欽寸水庫移民資金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欽寸水庫移民安置的補償或補助以及為開展移民安置工作必要的經費支出。移民資金分為移民安置資金和移民工作經費兩部分,其中移民安置資金包括新址(宅基地)征地費、基礎設施補償費、生產安置費、搬遷補助費、過渡期補助費(生產恢復期)、其他補助費、村級集體經濟補助費、預備費以及移民轉移安置補償資金、安置統籌經費;移民工作經費包括實施管理費、機構開辦費和培訓費等。
第四條 ?各安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移民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設置相應的財務機構并配備專職的財會人員,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市移民安置辦公室和工商銀行慈溪支行簽訂資金管理責任書,并開設專戶。各安置鎮(街道)應在當地銀行統一開設賬戶,與開戶行簽訂資金管理責任書。移民資金實行封閉管理、網上運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
第五條 ?移民資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統一計劃、分級負責、責任到鎮、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厲行節約、杜絕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二)移民安置資金原則上實行市級核算制,即市移民安置辦公室為欽寸移民安置資金使用的核算單位,負責全市所有欽寸水庫移民安置資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編制欽寸水庫移民安置資金年度計劃和年度決算。各安置鎮(街道)要建立移民資金使用輔助賬,及時發放移民補償和補助資金,并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章 ?移民資金的計劃管理
第六條 ?移民資金實行統一計劃管理,分級負責實施。由市移民安置辦公室根據移民資金總體計劃、年度安置任務、移民安置補償補助的規定和相關財務制度編制全市移民資金總體計劃,報市民政局、財政局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移民資金總體計劃是移民安置工作的指令性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
第八條 ?市移民安置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編制我市移民資金年度計劃并負責實施管理。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將下一年的移民資金計劃上報寧波市財政局和寧波市水庫移民辦公室。
第三章 ?移民資金的分配及使用
第九條 ?移民資金實行安置任務、資金、責任捆綁式分級包干。移民資金按規定的定額標準,核定總額,由各安置鎮(街道)包干使用。
第十條 ?移民安置資金包括:新址(宅基地)征地費、基礎設施費、生產安置費、搬遷補助費、過渡期補助費(生產恢復期)、其他補助費、村級集體經濟補助費、預備費及欽寸水庫移民轉移安置補償資金,安置統籌資金。
(一) 新址(宅基地)征地費:用于移民建房宅基地和公共設施配套設施的征用補償經費。
(二)基礎設施費:統籌用于移民建房點的通水、通電、通路、宅基地的平整及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三)生產安置費:專項用于安置地調整移民的生產用地補償。其使用原則為:l、從村機動土地中調劑的,歸屬村集體,主要用于發展生產、村級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等,列入村級資金管理渠道,不得平均發放給村民;2、從相應調整土地承包關系村民個人承包土地中調劑的,按當地土地征用標準發放給被調劑出土地的村民,并解除原承包關系。剩余的資金按前款規定管理和使用。
(四)搬遷補助費:用于移民搬遷、運輸過程中的補助,由新昌縣負責發放。
(五)過渡期補助費:用于移民到安置地入住后的生活補助。
(六)其他補助費:主要用于移民建房期間房屋租賃費、日常生活補助和投保建房保險等。
(七)村級集體經濟補助費:用于移民加入安置村經濟合作社時,對村級集體經濟進行補助。
(八)預備費:用于移民安置中其他需要使用的經費。
(九)安置統籌經費:用于移民安置相關經費的補助,主要是補助安置村在移民安置工作中發生的行政性開支、后期幫扶工作經費。
(十)移民轉移安置補助資金:按《關于調整欽寸水庫移民安置任務分解方案的通知》(慈政辦發〔2010〕187號)文件規定,用于移民轉移安置相關經費補助。
第十一條 ?移民安置資金標準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移民工作經費:用于市級移民管理機構移民安置過程中日常工作的各項開支。其使用管理按照《寧波市欽寸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經費使用辦法》(甬財社字[2010]1074號)執行。
第四章 ?移民安置資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移民安置資金由市移民安置辦公室根據批準的移民資金年度計劃,分期分批撥付各安置鎮(街道)。
第十四條 ?各安置鎮(街道)必須嚴格按照資金計劃的要求安排各項支出,嚴格遵守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確保移民資金專款專用。應當建立健全支出審批管理制度,防止多頭開戶、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同時,安置村應對移民資金單獨設立明細科目,以便核算、審計。
第十五條 ?農村生產生活設施補償費、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費待移民簽訂建(購)房協議后,自市欽寸水庫移民資金專戶直接撥入各安置鎮(街道)指定賬戶,由移民在當地按建(購)房進度領支,專項用于移民建(購)房。
第十六條 ?各安置鎮(街道)、安置村為安置移民而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應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嚴禁用現金形式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由遷入地管理的應補助給移民的經費,由各安置鎮(街道)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分期支付給移民個人。
第十八條 ?各安置鎮(街道)、安置村不得擠占、挪用、截留移民資金,移民資金年終結余結轉到下年使用。屬于各級政府統籌使用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按規定應當發給移民個人的資金,必須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九條 ?下達的移民安置資金,寧波市、慈溪市移民轉移安置補償資金,安置統籌資金和各級政府移民安置配套資金以及其它不同類別的移民安置資金實行分賬核算與管理。
第二十條 ?移民資金在各級欽寸水庫移民資金專戶存儲期內形成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應按期轉入移民資金。
第二十一條 ?市移民安置辦公室、各安置鎮(街道)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暫存款和應收、應付款的規模,及時進行清理,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二條 ?各安置鎮(街道)應加強對移民個人資金使用的指導,引導移民自力更生,艱苦創業,開源節流,結合安置地特點,因地制宜,揚長避短,發展生產。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移民安置辦公室固定資產的管理參照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執行。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由財務部門統一建賬、核算,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制定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職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四條 ?市移民安置辦公室所需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和單位財力的可能,按照有關規定和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進行配置。
第二十五條 ?市移民安置辦公室固定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 ?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移民安置辦公室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報表包括資金平衡表、移民安置資金支出情況表等有關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撥入、支出、結余及資產變動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二十七條 ?市移民安置辦公室應按月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報送市財政局;按季向寧波市水庫移民辦公室報送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統計報表。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由寧波市水庫移民辦公室和寧波市財政局按統一標準另行制發。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計劃的編制、執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和標準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核、檢查。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市移民安置辦公室、各安置鎮(街道)要加強財務管理監督,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以及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和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
檢查中沒收的違紀資金、罰款,應由被檢查單位直接上繳同級財政,專項安排用于移民安置和生產開發。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擅自調整、修改移民安置資金年度項目計劃和無正當理由滯留移民資金的,由市移民安置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由市移民安置辦公室采取緩撥或停撥移民資金,直至其錯誤得到糾正。
(一)未開設移民資金專戶;
(二)不按規定及時報送財務報表和資料的;
(三)在各級財政、審計和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檢查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沒有落實整改措施的;
(四)無正當理由滯留移民資金,影響移民工程建設或影響移民生產生活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調整移民資金計劃的;
(六)不按規定進行工程招投標、簽訂承包合同及辦理工程驗收和決算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審計、監察、紀檢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截留移民資金的;
(二)利用移民資金進行融資、投資、拆借、贊助和提供擔保的;
(三)利用移民資金購買股票、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的;
(四)因管理、監督不力,造成移民資金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違紀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安置鎮(街道)可根據本辦法和移民安置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移民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欽寸水庫移民安置資金標準
項目 | 標準 | |
下撥安置鎮 (街道) | 新址(宅基地)征地費 | 20000元/人 |
基礎設施補償費 | 10000元/人 | |
生產安置費 | 38000元/人 | |
搬遷補助費 | 由新昌縣負責發放,不下撥。 | |
過渡期(生產恢復期)???補助費 | 200元/人·月,補助24個月,原則上按季發放。 | |
其他補助費 | 1、房屋租賃費:600元/人;2、日常生活補助費:1000元/人,建房保險費:300元/人。 | |
村級集體經濟補助費 | 5000元/人(其中1500元為新昌縣提供)。 | |
移民轉移安置補償資金 | 100000元/人 | |
市級統籌 | 預備費 | 用于移民安置中其他需要使用的經費,財政按實際需要安排資金。 |
安置統籌經費 | 主要是補助安置村在移民安置工作中發生的行政性開支、后期幫扶工作經費,財政按工作進度安排資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