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26G/2009-88268
市衛生健康局
規范性文件
BCXD24-2009-0001
廢止
醫藥衛生管理,醫療保健,計劃生育
2013-07-15
2009-02-24
面向社會
慈人口計生局〔2009〕12號
各鎮(街道)計生辦:
根據浙江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農轉城”人員生育政策適用范圍的解釋的通知》(浙人口計生委[2008]9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農轉城”人員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轉城”人員,可以繼續適用《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有關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1、戶口登記在農村村民委員會并且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成建制(包括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變更為城鎮居民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尚未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
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待遇是指: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交費15年以上或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
繼續適用是指“農轉城”人員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待遇之日起五年內繼續享受農村居民生育政策,但不包括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對象。
二、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農轉城”人員發生違法生育后征收社會撫養費、統計等有關口徑。
1、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農轉城”人員違法生育的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2008年12月2日(含12月2日)前超過五年過渡期的“農轉城”人員違法生育的,未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的,一律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2008年12月2日(含12月2日)前已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的,原決定繼續有效。
2、2008年12月3日(含12月3日)以后生育但未經批準的,如符合“農轉城”人員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再生育對象,2009年2月底前可以繼續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2009年3月1日起一律先批后生。
3、原“農轉城”人員至2008年5月14日滿五年,在2008年5月14日以后生育且符合再生育審批條件,在12月2日前尚未統計上報的,作計劃內統計上報,在12月2日前已統計上報的,計劃屬性不再更改。
三、獎勵優惠政策待遇
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農轉城”人員,執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慈溪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關于貫徹??省條例??“農轉城” 解釋??實施意見
抄送:寧波市人口計生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