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26G/2005-73331
市衛生健康局
規范性文件
BCXD24-2005-0002
有效
醫藥衛生管理,醫療保健,計劃生育
2013-07-15
2005-09-16
面向社會
慈人口計生局〔2005〕21號
各鎮(街道、開發區)計生辦:
現將《慈溪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一:慈溪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請表.doc
附件二:慈溪市鎮(街道、開發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公示:
附件五:200??年寧波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金預算確認表:
慈溪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慈溪市財政局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主題詞: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確認辦法
抄送:寧波市人口計生委,市府辦,市獎勵扶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龔建長副市長
慈溪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辦公室???????2005年9月16日印發
慈溪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
扶助對象確認辦法(試行)
為規范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辦法,確保我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轉發市人口計生局市財政局關于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慈政辦發[2005]11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籍人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含60周歲)。
但有下列情況的,不屬于獎勵扶助對象:
1、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終身未生育的夫婦;
3、單身收養子女的;
4、受到刑罰處罰,尚在服刑期的;
5、2005年1月1日后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和獎勵扶助金的發放以個人為單位。
二、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
(一)本人申請
申請人應當在達到60周歲的當年1月1日開始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寫《慈溪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請表》一式二份(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一),連同本人身份證、照片、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收養證明、子女死亡證明等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員會。
(二)村民委員會審議
村民委員會依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本辦法確定的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以及確認條件政策性解釋的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議,經集體討論,確定擬上報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上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初審并張榜公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人資格條件逐一進行調查核實,并將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鎮級政務公開欄和申請人所在村(自然村)張榜公布10日(公示樣張見附件二、三),同時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名單和證明材料于當年4月底前上報市人口計生局。
(四)市人口計生局審查確認
市人口計生局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上報的擬獎勵扶助對象的材料后,及時核對證件和上報材料,并組織力量抽查核實,經復核后,將獎勵扶助對象名冊和舉報信箱、舉報電話通過報紙、網絡等大眾傳媒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每年5月底前,將最終審查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冊提交市財政局和資金委托發放機構(市信用聯社),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信息檔案。并于5月底前報寧波市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門備案。
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各級要規范收件和歸還手續。及時將有關證件材料(原件)返還給申請人。(獎勵扶助證件交接證明見附件四)。
第一批獎勵扶助對象的個人申請、村民委員會審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初審、市人口計生局審查確認的時間要求另行部署。
(五)獎勵扶助對象調查摸底與退出審查
1、調查摸底。鎮級在每年8月底前將次年度擬獎勵扶助對象調查數據上報市人口計生局,市人口計生局于每年9月底前將發放次年度獎勵扶助資金的數據(預算確認表見附件五)報送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于10月15日前報寧波市人口計生局。
2、退出審查。村民委員會要及時將死亡的、轉為城鎮居民戶口(非農業戶口)的、與城鎮居民結婚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養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戶口遷出本市的獎勵扶助對象按確認程序上報(退出表見附件六),經審查確認后,對享受城鎮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或違法生育(收養)的當年度停止發放獎勵扶助金,其他原因退出的從下年度起停止發放獎勵扶助金。市人口計生局每年要對獎勵扶助對象變動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對應停止發放獎勵扶助金的人員,及時將退出名單提交市財政局和資金委托發放機構。
三、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的監督管理
1、村民委員會審議時,應召開民主監督小組成員、村民代表、村計生管理員和相關知情人員參加的會議,充分聽取與會人員的意見,并形成村民委員會審議記錄(見附件七)。
2、鎮(街道、開發區)應落實2名以上承辦人及時對申請人資格條件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時,應與申請人和2名以上知情人見面,入戶率、見面率、取證率必須達100%,并填寫《慈溪市獎勵扶助申報對象見面和走訪調查表》(見附件八)和核實證明(見附件九)。
3、市人口計生局應組織力量抽查復核。抽查復核時,應填寫獎勵扶助對象復核表(見附件十)。
4、申請人及其配偶婚姻、生育等情況無合法、有效證明的,由所在村、鎮(街道、開發區)在調查核實、填寫證明的基礎上附加說明。
5、申請人所提供和調查核實所取得的證明材料,隨《申請表》一并上報市人口計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