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26G/2008-87003
市衛生健康局
規范性文件
BCXD23-2008-0001
有效
醫藥衛生管理,醫療保健,計劃生育
2013-07-16
2008-02-19
面向社會
慈衛發〔2008〕30號
各醫療衛生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6號)和寧波市衛生局《關于切實加強乙肝表面抗原檢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衛發〔2008〕17號)的文件精神,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醫療機構要抓緊清理在門診、病房、公眾服務窗口等明顯位置以及通過院內局域網、自有非商業性網站對外公開的各類體檢套餐,不得將乙肝表面抗原檢查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工體檢的常規項目;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另有規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單位委托在招、用工體檢中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查。
二、各醫療機構在進行體檢前應當征得受檢者個人知情同意,告知體檢項目以及體檢結果將要告知的對象等事項,以避免糾紛。同時,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三、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加強與勞動保障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消除公眾對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不必要的恐懼心理,消除就業歧視現象,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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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市衛生局
?????????????????????????????????????????? 20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