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13-91406
市財政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2-2013-0002
有效
財政綜合類
2013-08-19
2013-07-15
面向社會
慈財〔2013〕190號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規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征繳行為,我們制定了《慈溪市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慈溪市財政局
?2013年7月15日
慈溪市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規范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建設,促進國有資源有效利用和國有資產合理配置,根據國務院、財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
財政零補助事業單位、公立醫院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收益收入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有償出讓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海域、無線電頻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空間等國有有形、無形資源的使用權、開發權、勘查權、開采權、特許經營權、廣告權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海域使用金,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對其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出租、出售、轉讓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實行特許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 市財政局主管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市監察局、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由依法履行國有資源管理職能、代行國有資源管理權的單位征收;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由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的單位征收。
執收單位不明確的,由市財政局直接征收,或由市財政局委托有關單位征收,委托有關單位征收的,市財政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委托協議。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依法履行國有資源管理職能、代行國有資源管理權的單位利用國有資源進行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合理開發與保護并重,實現國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行政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切實履行管理職責。
第九條 執收單位利用國有資源進行有償使用和處置、租賃國有資產,能夠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應當采取招標、掛牌、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執收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應當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并按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要求全額繳入國庫、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結算賬戶。(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繳納國家規定的稅費和扣除一定的交易服務等費用后的核定凈額上繳)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執收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應當登記政府非稅收入輔助賬,并與市財政局、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定期對賬。
第十二條??執收單位在取得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補償性支出,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對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和《慈溪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發的有關文件內容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
??慈溪市財政局??????????????????????2013年7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