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14-91447
市住建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6-2014-0002
廢止
城鄉建設
2014-12-03
2014-12-03
面向社會
慈住建〔2014〕237號
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推進我市物業行業的誠信體系建設,引導物業企業誠信自律、依法經營,不斷提高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特制訂《慈溪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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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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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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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我市物業行業的誠信體系建設,引導物業企業誠信自律、依法經營,根據國務院和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參照《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甬建發〔2009〕45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持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的本地企業和進慈備案的外地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擾亂物業管理市場正常秩序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物業服務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經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查實處理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包括物業管理活動中經有關部門、機構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
第五條??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中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處理不良行為記錄的復議和公示工作。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受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各項不良行為的調查核實,做好記錄、上報工作,并定期做好匯總。同時,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組織物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各鎮(街道)村鎮建設辦、社會事務辦協助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在調處物業服務日常糾紛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不良行為的,及時告知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和記錄。
第六條???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物業所在地鎮(街道)村鎮建設辦、社會事務辦應互相交流信息、通報情況,研究決定性質比較嚴重的不良行為記錄,以及不良行為記錄、處理、公示等活動中較大事項的協調處理。
第七條???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內部管理機制,落實專人,建立臺賬。同時要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新聞媒體等監督作用。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服務中的不良行為,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調查核實,認定后形成記錄,向物業服務企業發放不良行為整改告知書或初步處理意見告知書,并上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在接到整改告知書或初步處理意見告知書后,認為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復議,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復議權。
第十條???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受理復議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在協會網上進行公示,并抄送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第十二條???不良行為公示對象的確定以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的不良行為記錄書,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分決定書,已生效的司法文書或仲裁裁決書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為依據。
第十三條???經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的不良行為,公示時間為1個月至1年,如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可酌情延長公示時間3—6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四條???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不良行為主體名稱、企業基本情況、違規事實、造成的影響、處理結果等。
第十五條???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在限期整改期間表現積極、措施有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縮短公示時間的1/3—1/2。
第十六條???不良行為記錄是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資質升降、資格審查、表彰獎勵、依法處罰或向上級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不良行為在公示期間,對物業企業資質升級不予以上報。一年內不良行為被公示時間累計超過24個月的,對于本地物業服務企業,吊銷或降低其資質,對于進慈企業,取消其進慈資格。
第十八條???招標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單位1個月至3年內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扣分條件。對不良行為正在公示的,一年內不良行為被公示時間累計超過12個月的,在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中可以取消其投標資格。
其他與本辦法有關的條款由招標單位在物業管理招投標文件中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鎮(街道)村鎮建設辦、社會事務辦在實施對老小區物業管理補貼考核時,應結合物業項目的不良行為記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建立物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加強對物業項目經理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把不良行為記錄作為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各類評優、評先的一項參考內容。一年內有不良行為被公示的,應取消該年度的項目評優資格。
第二十二條???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公正執法。在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過程中,故意拖拉、推諉,不作為、亂作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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