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14-125928
市市場監管局
規范性文件
BCXD29-2014-0001
廢止
政務綜合類
2014-08-21
2014-08-21
面向社會
慈市監管〔2014〕8號
各市場監管所(分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單位:
《慈溪市第三類餐飲服務許可現場分類核查規范(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1日
慈溪市第三類餐飲服務許可現場分類核查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范小餐飲經營行為,提升餐飲服務安全規范化管理水平,根據《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及《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慈溪市關于進一步推進小餐飲整治規范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結合我市第三類餐飲服務經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經營面積60㎡以下(含60㎡)的第三類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含飲品店、食堂)對餐飲服務許可申請的現場核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細化分類管理、強化風險控制的原則對餐飲服務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條 對經營面積60㎡以下(含60㎡)的第三類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含飲品店、食堂)按經營類別進行細化,分別為小吃店(干式點心)、小吃店(濕式點心)、小型餐館等三小類,此三小類餐飲服務提供者許可申請現場核查按本規范執行,其他仍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的《第三類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進行現場核查。
第五條 經營面積為60㎡以下(含60㎡)第三類餐飲服務(不含飲品店、食堂)許可現場核查按照以下小類分別進行:
第一小類:小吃店(干式點心);
第二小類:小吃店(濕式點心);
第三小類:小型餐館。
第六條 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填寫《慈溪市第三類餐飲服務許可現場分類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第七條 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合格;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第二章 第一小類許可現場核查要求
第八條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九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經營場所面積在10㎡以上。
(二)設置固定食品處理區域。食品處理區域設在室內。
(三)操作區域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十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墻壁、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平整、無裂縫,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二)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三)食品操作區域墻壁采用淺色瓷磚或鋁塑板鋪設到頂。
(四)有相應數量的滅蠅燈等防蠅設施。
(五)頂部為平整頂面,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
第十一條 清洗水池要求
設食品、餐用具、食品用工具清洗水池。
第十二條 餐用具消毒、保潔要求
設餐用具消毒、保潔設施,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并有明顯標識。
第十三條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十四條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設有蓋廢棄物容器。
第十五條 庫房、更衣場所要求
(一)設食品原料存放處、更衣處,有明顯標識。
(二)設冷藏設施。
第十六條 加工用水要求
水質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第三章 第二小類許可現場核查要求
第十七條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十八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經營場所面積在10㎡以上。
(二)有獨立的食品處理區,場所面積≥5 ㎡,各場所設在室內。
(三)加工操作區域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墻壁、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易于清洗、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并有排水系統。
(二)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三)墻壁采用淺色瓷磚或鋁塑板鋪設到頂。
(四)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防塵、防蠅設施(如紗罩、垂條、風幕機等)。
(五)頂部為平整頂面,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
第二十條 清洗水池要求
設食品、餐用具、食品用工具清洗水池。
第二十一條 餐用具消毒、保潔要求
設餐用具消毒、保潔設施,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并有明顯標識。
第二十二條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二十三條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內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油煙罩和機械排風裝置。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二十四條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設有蓋廢棄物容器。
第二十五條 庫房、更衣場所要求
(一)設食品原料存放處、更衣處,有明顯標識。
(二)設冷藏設施。
第二十六條 加工用水要求
水質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第四章 第三小類許可現場核查要求
第二十七條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二十八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經營場所面積在15㎡以上。
(二)有獨立的食品處理區,設置加工操作(切配烹飪)間。各場所設在室內。
(三)有涼菜制作的,設置涼菜間。
(四)加工操作場所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五)加工操作(切配烹飪)場所面積≥8 ㎡。
(六)涼菜間面積≥5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墻壁、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易于清洗、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并有排水系統。
(二)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三)墻壁采用淺色瓷磚或鋁塑板鋪設到頂。
(四)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防塵、防蠅設施(如紗罩、垂條、風幕機等)。
(五)頂部為平整頂面,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
第三十條 清洗水池要求
(一)設食品清洗水池,有明顯標識。
(二)設餐用具、食品用工具清洗水池,有明顯標識。
第三十一條 ?餐用具消毒、保潔要求
設餐用具消毒、保潔設施,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并有明顯標識。
第三十二條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三十三條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內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油煙罩和機械排風裝置。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三十四條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設有蓋廢棄物容器,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三十五條 庫房、更衣場所要求
(一)設食品原料存放處、更衣處,有明顯標識。
(二)設冷藏設施。
第三十六條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涼菜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更衣、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十七條 加工用水要求
水質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由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范自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慈溪市第三類餐飲服務許可現場分類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