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421869759/2015-91495
農業農村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9-2015-0005
廢止
農業、畜牧業、漁業
2015-01-12
2015-01-12
面向社會
慈農機〔2015〕1號
各鎮(街道)農機站,站機關各科室、下屬農機推廣站:
現將《慈溪市農機安全監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慈溪市農業機械化管理站
2015年1月12日
慈溪市農機安全監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督促使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企業和個人落實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農機專項資金的使用安全,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慈溪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使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企業和個人實行農機安全監管“黑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機安全監管“黑名單”制度是慈溪市農業機械化管理站運用監管手段,根據使用農業機械的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予以公布,以責令改正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五條 ?使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
(二)無證或指派、委托無證人員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的;
(三)酒后或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
(四)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五)拒絕或逃避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的;
(六)使用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
(七)經檢查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經告知拒不排除并繼續使用的;
(八)蓄意騙取農機購置補貼的;
(九)在禁止轉讓期限內轉賣國家補貼的農機具的;
(十)惡意虛報農機作業補貼面積的。
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管“黑名單”制度由慈溪市農業機械化管理站依照監管職責具體實施。實行“黑名單”管理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農機事故調查、執法檢查、部門移送、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農業機械化管理站各業務科室收集,并記錄違法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案由及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交安監科匯總。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情形的,須經各鎮(街道)農機站確認上報。
(二)信息告知。對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并積極改正的,應當采納。
(三)信息核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經市農業機械化管理站站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黑名單”期限原則上為一年。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市農業機械化管理站辦公室通過慈溪市農機化信息網或其他監管部門網站、媒體對外公布。原則上每年公布兩次。
(五)信息刪除。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能及時糾正或在期限屆滿時經核實在“黑名單”期間未發生本制度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將其從“黑名單”上刪除,刪除情況在原公布媒體或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除依法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取消當年作業補貼、報廢補貼、購機補貼等補貼資格;
(二)取消當年各類農機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申報資格;
(三)實施重點監督檢查,所有處罰參照上限。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機械化管理站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慈溪市農業機械化管理站辦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