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947H/2018-90123
市交通運輸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7-2019-0001
有效
工業、交通
2018-12-03
2018-11-29
面向社會
慈交〔2018〕124號
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各工程指揮部:
現將《慈溪市公共汽車停靠站管理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慈溪市交通運輸局
2018年11月29日
慈溪市公共汽車停靠站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交客運管理,規范我市公交停靠站管理工作,保障經營者和乘客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公交服務質量和城市公共形象,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7]第5號令)和《寧波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從事公交停靠站運營、維護和管理的單位和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公交停靠站是指在道路兩側設置的公交站臺(位)、候車亭、站桿(牌)等,附屬設施包括配套公交站點設置的休息椅凳、護欄、警示樁、廣告牌、電子信息牌等。
第四條 公交停靠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服務民生和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公交停靠站指導、協調、督促工作;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市道路運輸管理所二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公交停靠站行業管理;各鎮(街道)、園區管委會和市交通集團負責組織實施。
具體職責如下:
(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全市公交停靠站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
(二)市城市客運管理處負責中心城區(東至寺馬線、南至南三環、西至西三環、北至中橫線,含邊界道路)范圍內公交停靠站的行業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所負責全市其他區域內公交停靠站的行業管理工作;
(三)按照市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經與各鎮(街道)、市級有關部門商定,具體職責如下:市交通集團負責中心城區(東至寺馬線、南至南三環、西至西三環、北至中橫線,含邊界道路)范圍內和329國道、東三環、杭甬高速慈溪連接線、中橫線等道路的公交停靠站建設和運維;其他由屬地各鎮(街道)、園區管委會負責。在道路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原則上應執行公交停靠站設置“五同步”(同步報批、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原則,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行業管理部門參加,并按歸屬移交屬地鎮(街道)、園區管委會及市交通集團,由后者承擔管理和運維職責;
(四)市交通集團負責全市公交停靠站站牌的信息制作、發布,實施統一管理;區域內線路公交停靠站站牌的信息制作資金由各屬地鎮(街道)、園區管委會保障落實。市交通集團應建立公交停靠站的信息數據庫,包括站點經緯度、規模、途經線路等信息。
第六條 公交停靠站的新增、移位、拆除等工作應當由市行業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工作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公交停靠站因城市建設需新增、遷移、拆除的,由各建設單位填報新增、遷移、拆除申請單,報市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二)市行業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單后,組織交警部門、路政部門、建設單位、線路運營企業赴現場踏勘,經同意后,市行業管理部門向各建設單位開具工作聯系單;
(三)各建設單位在接到聯系單后,根據市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在規定時間前制作安裝設施設備,完成新增、遷移、拆除等工作后報市行業管理部門和線路運營企業;
(四)市行業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組織建設單位、交警部門、路政部門、線路運營企業赴現場驗收,存在問題按時整改調整;
(五)線路運營企業在調整站點運營當天,需向市行業管理部門報備。
第三章 運營和維護
第七條 公交停靠站的候車亭和站桿(牌)發布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交線路運營時間、站點等信息;
(二)公交企業服務熱線電話;
(三)換乘站點、運營時間等信息。
第八條 公交候車亭應當配備包括站點名稱、編號、規格、運維單位等內容的標識牌。
第九條 公交候車亭應優先滿足乘客上下車、遮陽避雨和公交信息發布的功能,同時兼顧文明城市創建、公益宣傳等其他功能要求。
第十條 公交停靠站運維單位應當加強日常運營檢查工作,切實履行以下維護職責:
(一)保障候車亭、站桿(牌)及附屬設施完好,確保能夠滿足公交車停靠和乘客候車需求;
(二)保持候車亭、站桿(牌)、燈箱、候車椅凳等設施干凈整潔;
(三)保障公共信息牌、電子站牌、燈光照明等設施的通電條件;
(四)在公交停靠站被社會車輛或其他雜物占用時,應及時上報屬地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五)在涉及的公交線路調整時,應及時更新公交運營信息;
(六)對建成未投用或因故暫時停用的公交候車亭應及時發布告知信息;
(七)保持站牌、站名的清晰可見,確保站名與站牌標識相統一;
(八)配合完成上級部門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檢查和反饋
第十一條 市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公交停靠站開展巡查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通知相關運維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各公交停靠站運維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工作機制,定期對所屬站點設施進行摸排檢查,并建立工作臺賬。
第十三條 公交運營企業要組織人員對沿線公交停靠站候車亭發布的運營信息進行檢查,發現與站點實際情況不符及其他站點設施問題的,要反饋相關運維單位及時進行整改處理。
第十四條 市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職權范圍內的公交停靠站變更情況以月報的形式報送市交通運輸局,確保公交停靠站數據信息更新及時、準確。
第十五條 公交停靠站運維單位未做好相應的設施維護和管理工作的,由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寧波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實施。
第十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慈溪市交通運輸局。
附件:1.公交站點新建、變更申請表
2.公交停靠站(候車亭)變更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