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67548D/2019-05929
市經信局
文件解讀
工交綜合類
2019-11-25
2019-11-25
面向社會
一、政策出臺背景
為深化推進“企業上云”,根據《浙江省深化推進“企業上云”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浙信發〔2018〕1號)、《寧波深化推進“企業上云”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甬智慧辦〔2018〕8號)、《寧波市推進“中國制造2025”試點示范城市建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甬經信綜調〔2017〕174號)等文件精神,設立慈溪市“企業上云”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經研究,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特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出臺依據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企業上云”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甬經信數據〔2018〕91號)。
三、政策主要內容
(一)獎補對象
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是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財務管理與核算規范,制度健全;納稅、資金、會計信用良好的企業。
(二)獎補使用范圍
1.一般“企業上云”補助。對為本市企業提供上云服務的云服務商進行補助。云服務商包括電信、移動、聯通三大運營商(以下簡稱“運營商”)和其他云平臺服務商、云應用服務商(以下簡稱“其他云服務商”)。本地云服務商為已入選省上云平臺的云服務商的直屬機構、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
2.上云標桿獎勵。獎勵對象為被評為浙江省上云標桿企業,以及服務該企業的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云服務商范圍同上。
3.開展“企業上云”工作產生的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指召開“企業上云”推進會、宣講會等宣傳推進費用、上云平臺的統計審核、申報資料及應用情況審查審計等相關費用。
(三)獎補條件
1.“企業上云”產品須符合《浙江省企業上云考核認定標準(修訂)》(浙經信設施〔2018〕233號)。
2.運營商需根據本市級分解的年度“企業上云”指標,積極開展工作;其他各云服務商需服務10家及以上上云企業。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與上云企業已簽訂上云服務合同。
3.年度上云企業數量及指標完成情況以錄入浙江省“企業上云”平臺經審核通過為準。一家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為同一家企業提供不同上云產品,數量計一;不同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為同一家企業提供上云產品,數量計一,計入輸入平臺早的指標。
4.2017年已經上云的企業重復錄入的不計補助不計數量;2018年因未到省級標準且錄入寧波平臺,尚未在省平臺通過審核的我市企業,當年新達到省級標準的,補差價,該標準以2018年度實際發票金額核定為準。
5.上云標桿獎勵條件為企業獲得年度省級上云標桿企業稱號。
(四)獎補標準
1. ?一般“企業上云”補助標準。全市完成全年寧波市上云任務考核的,運營商均完成任務,“企業上云”金額在1800元以上的按1800元給予補助,1800元以下的按實際產生金額給予補助;全市完成寧波市考核任務,有運營商未完成市級目標的,未完成運營商按照每家1300給予補助,1300元以下的按實際產生金額給予補助;全市未完成寧波市上云任務考核的,按照寧波市未完成考核的標準給予每家補助,不到標準的,按照實際金額給予補助。2018年列入寧波上云平臺且未被省級平臺錄用、新達到省級標準的,按照兩年差價給予補助。補助金額應結合開具的發票和簽訂的合同進行核定。
2.上云標桿獎勵標準。被評為浙江省上云標桿企業的每家給予20萬元的獎勵;同時給予服務該企業的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5萬元獎勵。
(五)其他說明
1.市經信局根據寧波市級下達的年度“企業上云”指標和典型標桿應用案例指標進行安排。各運營商和其他云服務商應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并向市經信局提交申請,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2.上云企業和運營商、其他云服務商應配合相關部門的督查,運營商和其他云服務商和上云企業對簽訂的建設合同真實性負責。市經信局或委托第三方將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抽查,抽查差錯率在5%以上的扣減運營商和其他云服務商全部獎勵補助資金,抽查差錯率在5%(含)以下的按照抽查差錯率同比例扣減獎勵補助資金。
3.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涉補助、獎勵、資助資金按上級轉移支付指標款安排發放,若超過年上級轉移支付指標款及上年結轉資金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新政策、新辦法執行。
4.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四、解讀單位
慈溪市經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