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8985X/2016-91599
橋頭鎮
規范性文件
BCXD73-2016-0001
有效
政務公開,其他
2019-12-17
2016-10-21
面向社會
橋政〔2016〕64號
各村、有關單位,機關各辦(所):
為加強飲用水源保護,確保飲用水質安全,落實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工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對飲用水源保護實施補償意見的通知》(慈政辦發〔2011〕251號)及《關于印發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慈生態辦發〔2013〕4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本鎮實際,特制訂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組織與職責分工
該項工作具體由橋頭鎮上林湖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落實,考核工作由領導小組下屬辦公室牽頭,鎮綜合辦、鎮村鎮建設辦、經發辦、社會事業辦、國土所、城建監察中隊、環境監察中隊、鎮排水站、財政所為考核組成員單位。
經發辦負責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界址及保護區面積的界定,水庫取水量的核定,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溪坑保護情況的認定,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畜禽養殖情況的認定,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楊梅、雷筍等經濟作物科學施肥和農藥監控工作情況的認定,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林木、植被保護工作的認定,當年度下達的與飲用水源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認定。
社會事業辦負責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公廁建設的認定,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亂建墳墓的認定,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垃圾清運、衛生保潔工作,當年度下達的與飲用水源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認定。
國土所負責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礦產資源保護工作的認定,負責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土地資源保護工作的認定,負責當年度下達的與飲用水源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認定。
城建監察中隊負責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造垃圾清運管理工作,協助國土所處理違章建筑拆除等工作,負責當年度下達的與飲用水源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認定。
環境監察中隊負責配合市環保局對上林湖飲用水源水庫水質的監測及水質類別的界定,負責配合市環保局對一級保護區內違規建設工業企業、家庭作坊、餐飲等認定及處理,負責當年度下達的與飲用水源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認定。
鎮排水站負責對一級保護區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運行管理情況考核,負責當年度下達的與飲用水源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認定。
鎮財政所負責做好獨立建賬,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配合上級部門審計,負責當年度下達的與飲用水源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認定。
鎮綜合辦負責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責任人;把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納入鎮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以相關文件為準,裝訂成冊);宣傳線負責開展飲用水源地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杜絕在水庫、溪坑清洗衣物及亂倒垃圾;在飲用水源集雨區內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每湖庫不少于兩塊大型15平方以上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保護飲用水源的公益廣告牌)。
上林湖村負責補助資金的發放,負責組建巡查隊伍,建立巡查檔案;實時開展日常巡查,填寫巡查記錄,巡查記錄應包括巡查時間、巡查路線與范圍、發現情況、巡查人簽名等要求,并配合做好水源保護的一切工作。
二、考核對象與考核范圍
以上林湖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上林湖村及上林湖村村民為對象,分別出臺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上林湖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界址、面積由農辦(水利站)配合市水利局核定,保護區內上林湖村的林地面積由農辦核定,農辦將核定結果上報至鎮生態辦。鎮生態辦根據核定的集雨區面積及上林湖村林地面積為基礎進行考核。
上林湖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人口數量(按上一年度年末統計)、名單(門牌號碼)由村上報社會事業辦,社會事業辦負責調查核實,經上林湖村公示無異議后于每年9月底前上報至鎮生態辦。
三、考核方式
對上林湖村考核采取平時檢查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檢查考核由鎮生態辦組織,各考核組成員參加,以現場檢查為主,必要時查閱檔案資料,每個月檢查不少于一次;年終考核每年12月份舉行,上林湖飲用水源生態保護工作小組成員參加,采取現場檢查和查閱臺賬的方式。
對上林湖村村民考核采用日常巡查和平時檢查相結合的辦法考核。
四、考核細則
(一)對上林湖村考核內容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一票否決指標,共4項內容,其中有一項不達標,考核結果即評為不合格。
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當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1、市級考核不合格;
2、當年度飲用水源水質達不到Ⅲ類;
3、因屬地管理原因發生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突發污染事件導致取水中斷;
4、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破壞森林資源,構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部分為考核指標,共分為“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完成整治任務”三方面內容??己酥笜斯灿嫹种禐?00分,采用倒扣分。最終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無一票否決情形的為優秀等次;最終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且無一票否決情形的為良好等次;最終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且無一票否決情形的為合格等次;最終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或有一票否決情形的考核為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扣分細則加倍扣分:
1、檢查考核中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
2、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原有項目擴建的或已停止后復產的。
(二)對上林湖村村民的考核共分為兩部分,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考核。第一部分為一票否決指標,共4項內容,其中有一項不達標,考核結果即評為不合格。
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當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1、市級考核不合格;
2、當年度飲用水源水質達不到Ⅲ類;
3、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破壞森林資源,構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的。
4、橋頭鎮飲用水源保護區村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指標及扣分細則中取消補助資格的情況。(詳細見附件2)
第二部分為考核指標,考核指標共計分值100分,采用倒扣分。最終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無一票否決情形的為優秀等次;最終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且無一票否決情形的為良好等次;最終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且無一票否決情形的為合格等次;最終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或有一票否決情形的考核為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扣分細則加倍扣分:
1、檢查考核中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
2、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原有項目擴建的或已停止后復產的。
五、考核結果運用
飲用水源保護補償按庫區常住人口(按人口普查口徑)每年補償500元∕人,飲用水源保護區巡查隊每年每人按相應工資標準支付。
凡考核為合格(包括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本文件標準予以補償。其中考核為優秀等次的,按補償標準全額發放;考核為良好等次的,按補償標準下浮10%補償;考核為合格等次的,按補償標準的70%補償;考核不合格的常住人口補償不予發放,飲用水源保護區巡查隊按標準的50%發放。補償資金由年終考核后下撥到村里,由村根據考核結果按照本辦法發放。
橋頭鎮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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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政〔2016〕64號橋頭鎮上林湖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生態補償實施意見(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