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19-14486
市民政局
文件解讀
民政
2019-12-06
2019-12-06
面向社會
一、起草背景
全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是按照《關于印發(fā)<慈溪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和<慈溪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慈民養(yǎng)〔2016〕176號)文件第六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照本市低保標準30%確定。對于原享受貧困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補助對象和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未列入低保的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準全額或差額發(fā)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差額發(fā)放不得低于本市低保標準的30%。對于原享受貧困輕度殘疾人生活補助的對象,按照不低于現行標準發(fā)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根據低保標準調整建立自然增長機制。根據《關于調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慈民救〔2019〕131號)文件規(guī)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全額每人每月793元調整為每人每月846元,并由2019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因此有必要調整2020年度我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
二、政策制定依據
根據《關于印發(fā)<慈溪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和<慈溪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慈民養(yǎng)〔2016〕176號)和《關于調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慈民救〔2019〕131號)。
三、主要內容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由原每人每月238元調整到每人每月254元;
2、原享受貧困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補助對象和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未列入低保的殘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標準全額或差額發(fā)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差額發(fā)放不得低于低保標準的30%;
3、原享受貧困輕度殘疾人生活補助的對象(原低收入輕度)補助標準不變。
四、文件實施日期及解釋單位
該文件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慈溪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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