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經發辦(局)、慈溪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發局、慈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發科、市環杭州灣創新中心經發科,市級有關部門:
為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大力發展眾創空間,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打造經濟發展新引擎,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培育發展眾創空間促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試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制訂了《慈溪市眾創空間認定與管理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積極組織實施。
慈溪市科學技術局 ? 慈溪市財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慈溪市眾創空間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大力發展眾創空間,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打造經濟發展新引擎,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培育發展眾創空間促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試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眾創空間是指我市范圍內由獨立機構運營,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構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各類創業創新服務平臺,是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滿足不同創業者需求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眾創空間是創業孵化鏈條的首要環節,對于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鼓勵市內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創業投資機構、行業協會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社會組織和個人,根據產業發展需求特點和自身優勢,構建專業化、差異化、多元化的眾創空間。各鎮(街道)、產業平臺要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和資源優勢,加大扶持力度,加快眾創空間建設。
第四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市級眾創空間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完善和提升眾創空間的創新創業服務功能,通過便利化、全方位、高質量的創業服務,讓更多人參與創新創業,讓更多人能夠實現成功創業。
1.集聚創新創業者。以專業化服務與社交化機制吸引和集聚創新創業群體。充分激發創業者創新潛能和創業活力,發現和培育優秀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針對不同類型創業人群特點,提供滿足個性化需求的服務,提升創業者能力。
2.提供技術創新服務。加強與高校研究院所、科技企業孵化器、高科技園區、科技服務機構等的全面對接,為創業者提供檢驗檢測、研發設計、小試中試、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社會化、專業化服務,提高技術支撐服務能力。
3.強化創業融資服務。眾創空間要設立種子資金,并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拓展孵化服務模式,努力實現眾創空間與創業企業的共同成長。
4.開展創業教育培訓。鼓勵眾創空間開展各類公益講堂、創業論壇、創業訓練營等活動,建立創業實訓體系。
5.建立創業導師隊伍。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清晰的導師工作流程,完善導師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6.舉辦創新創業活動。積極開展投資路演、宣傳推介等活動,舉辦各類創新創業賽事,為創新創業者提供展示平臺。
第六條 申報認定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以服務科技型創新創業為宗旨,能夠緊密對接實體經濟。運營管理機構是在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專業化眾創空間須聚焦明確的產業細分領域,重點支持我市“123”千百億級產業領域。
2.有固定的場所。實際經營面積須達2000平方米以上(專業眾創空間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屬于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3年以上。其中用于孵化培育功能的場地面積占眾創空間總面積的85%以上,可提供不少于50個孵化培育場所(含工位);能為入駐企業提供必需的辦公設備及會議室、洽談室等公共辦公場所及免費的互聯網寬帶接入服務,提供的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用不得高于本地區同類水平。
3.有專職的團隊。運營管理機構應配有不少于3名的具有較強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的管理服務團隊,統一實行綜合管理和配套服務,具備為入駐企業提供物業、后勤、行政等基礎服務和信息、商務、金融等增值服務的資質和能力。
4.具有活躍的創新和創業群體。眾創空間實際運行已滿1年,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注冊創客(或創客團隊)數量50個以上(專業化眾創空間30個以上),活躍度不低于50%。其中上年度入駐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12個月)數量不低于10家。
5.設立種子資金,并有實際投資項目。聚集天使投資人與創投機構,為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通過提供借款和收購初創成果及天使投資等方式,促進創業者持續創業。
6.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借助成功企業家、天使投資人和專業人士等為主的10人以上的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每年為創客創業提供創業輔導、培訓等服務不少于8場次。
7.建立新型市場化可持續發展商業模式,在利用存量設施基礎上,通過開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創業者提供靈活、免費或低收費日常服務,并通過投資與高附加值專業服務等獲利,探索可持續發展運營模式。
8.建立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服務對象評估篩選、總量控制、畢業與退出機制,商務秘書和聯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信息報告和開放披露制度等,并嚴格落實。
第七條 ?市級眾創空間的入駐創客團隊(創客)和孵育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創新創業目標、研發或經營活動計劃。
2.創客(或創業團隊)和孵化企業的孵育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新注冊企業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3.直接入駐的初創企業原則上成立時間不超過12個月。
第八條 申請本市級眾創空間應提交以下材料:
1.《慈溪市眾創空間申報表》(附件1);
2.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事業法人證書(共建的應提供合作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眾創空間場地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房屋產權證或場地租賃合同),眾創空間功能劃分圖及說明;
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管理團隊學歷證明等材料復印件(社保參保證明或工資發放清單);
5.眾創空間各項管理制度;
6.眾創空間運營機構基本情況、年度工作總結、經營成效及相關證明文件;
7.注冊(入駐)創客(團隊或企業)相關資料(入駐協議、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等);
8.種子資金建設及運行管理情況;
9.其它涉及申報內容需要證明的材料。
第三章 ?獎勵與補助
第九條 ?對新認定為本市級、寧波市、省級和國家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60萬元、80萬元和100萬元的獎勵,其中對獲得高一級認定的進行補差。
第十條 眾創空間采用動態管理和滾動支持。對已認定的眾創空間每年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標準原則上按原認定條件)??己藘炐愕?,給予10萬元的獎勵。補貼期限最多不超過3年。對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復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眾創空間的資格;不參加考核的,直接取消市眾創空間政策資格。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本市級眾創空間每年申請認定一次,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申報文件為準。
申報單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市科技局經初審合格后,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會議評審等程序,每年擇優認定一批眾創空間。
第十二條 ?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應每季上報眾創空間總體運行及孵育企業發展情況。市科技局要加強對眾創空間的指導、服務、考核和監督。各鎮(街道)、產業平臺要加強對轄內眾創空間的日常服務與監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創客團隊是指入駐眾創空間,由2個及以上自然人組成,有創業項目、明確的創業目標和計劃,開展創業活動的團體。
第十四條 ?同一主體、同一事項,已享受本市級財政補助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第十五條 ?先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