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365B/2020-91524
市科技局
規范性文件
BCXD05-2020-0001
失效
科技管理
2020-04-24
2020-04-24
面向社會
慈科〔2020〕12號
各鎮(街道)經發辦(局)、慈溪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發局、慈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發科、市環杭州灣創新中心經發科,各財政所:
為推進慈溪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規范使用各級綜合體建設扶持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行動計劃(2019—2021)的通知》(慈政辦發〔2019〕86號)和上級有關規定精神,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慈溪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慈溪市科學技術局 ? ? ?慈溪市財政局
2020年4月24日
慈溪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進慈溪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以下簡稱綜合體)建設,規范使用各級綜合體建設扶持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行動計劃(2019—2021)的通知》(慈政辦發〔2019〕86號)和上級有關規定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
本辦法綜合體建設扶持資金包括:上級財政補助給我市的綜合體建設資金和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綜合體建設專項資金。綜合體建設扶持資金主要用于:綜合體基礎設施建設、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產業創新平臺和高層次人才引進、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培訓、產業發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招商與合作交流、依托單位運營費等補助(具體使用范圍詳見附件1)。
二、資金使用標準
(一)建設單位補助
已納入鎮級、市級綜合體培育類的責任單位,前三年建設期內,每年分別給予責任單位50萬元、100萬元的經費補助,創建類相應加倍;列入寧波市級和省級綜合體培育、創建序列的,按市級創建標準補助基礎上,給予上級下撥的資金全額補助。納入市級、寧波市級及以上創建序列綜合體的共建單位,三年內每年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補助(具體標準詳見附件2)。
(二)資金使用標準
1.綜合體建設單位新引進產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包括科技研究所、技術創新中心、科技成果轉移機構、工業設計公司、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對單個平臺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綜合體建設單位組織產業高質量發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招商、創新活動組織、綜合體宣傳推介、合作交流等,每個課題或單項活動經費不超過50萬元。
3.經市綜合體主管部門確認,對綜合體及平臺建設需要新建、購置物業的,按照投入總額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于租賃的給予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全額補助。對已有舊房子或租賃房子進行裝修提升綜合體形象,給予裝修投資額全額補助,每個綜合體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經建設單位審核,納入綜合體建設的公共服務平臺,按當年度添置或租賃研發檢測設備、科技創新資源、網絡服務平臺建設等實際投入額的25%以內予以補助,單個當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硬件聯盟建設和運營若干補助(具體補助細則另行制訂)。
5.綜合體依托單位和各平臺組織開展科技培訓、技術創新論壇、科技專家交流等活動,按照活動總支出的70%給予補助,每次活動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
6.特色板塊、小微企業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管理單位,行業協會、龍頭企業和科研院所,作為市級、寧波市級以上綜合體建設依托單位,分別給予每年10萬元、30萬元的基本運營補助。
7.申報寧波市級及以上綜合體,給予每個不超過最高15萬元的專家咨詢服務費開支,用于綜合體建設規劃編制,申報材料編寫等。
三、資金兌現
(一)對新認定的綜合體(包括從培育類提升為創建類),以及通過年度評估考核的各級綜合體(具體要求詳見附件3),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認定文件和補助標準,將補助資金下達到各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和共建單位。
(二)公共服務平臺和綜合體建設依托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經費補助申請,由建設單位審核并給予補助。
四、其他事項
(一)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或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對綜合體建設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市財政科技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本辦法與上級綜合體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三)上述經費補助與市級產業政策不得重復享受,如有重復則按就高原則。
(四)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綜合體建設資金使用范圍
附件2:綜合體建設單位補助標準
附件3:綜合體認定和考核評估方案
原文下載:
慈科〔2020〕1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