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20-125801
市財政局
本單位文件
財政綜合類
2020-04-06
2020-04-06
面向社會
慈財〔2020〕44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慈政辦發〔2014〕215號)和《財政部關于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預〔2014〕13號)、《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財政發〔2015〕416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慈溪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慈溪市財政局
2020年3月26日
慈溪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慈政辦發〔2014〕215號)和《財政部關于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預〔2014〕13號)、《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財政發〔2015〕41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部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
第三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企業和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市財政局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編制《慈溪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目錄》(以下簡稱《指導性目錄》),《指導性目錄》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分為: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事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它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等六類。
第五條 市財政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服務需求變化和政府部門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轉變,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實施等情況,對《指導性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并公布。
第二章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
第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實行“項目申報、預算統籌、政府采購、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七條 購買主體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對屬于《指導性目錄》內容的事項,應根據實際需求和財力的可能申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年度計劃,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明確服務事項、受益對象、購買方式、服務標準等,并編制預算績效目標。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根據以事定費的原則,從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對購買主體申報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是否適合采取政府購買方式、是否政府采購,以及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等內容進行審核,并及時將結果反饋至各部門。涉及人員編制和職能轉移事項需進行政府購買服務的,由主管部門申請報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出具審核意見后實施,申請表見附件?! ?/p>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績效目標主要包括:預期產出,指購買服務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等;預期效果,指購買服務預期產出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發展影響、服務對象或受益者滿意程度等;成本控制,指購買服務達到上述預期產出和效果所需要的合理成本。
第十一條 ?購買主體對經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統一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具體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支付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存儲、支付和清算。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按照部門預算編制采購用款計劃,并根據批復的采購用款計劃使用政府購買服務資金。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進行國庫集中支付,支付方式分為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財政直接支付由財政部門開具支付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直接將財政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財政授權支付由購買主體根據財政授權,自行開具支付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購買主體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預算資金政府采購支付相關要求,確定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財政直接支付程序:購買主體依據批復的用款計劃,在財政直接支付額度內向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提出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支付申請;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對支付申請審核無誤后,向代理銀行發出支付令;代理銀行從財政零余額賬戶向收款人付款。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財政授權支付程序:財政部門依據批準的購買主體采購用款計劃生成授權支付額度;購買主體在授權支付額度內向代理銀行開具支付令;代理銀行通過購買主體零余額賬戶向收款人付款。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向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提交涉及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國庫集中支付申請時,應提供購買服務的合同或協議等相關支付依據。
第四章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實行預算編制、執行、監督、評價和問責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對所購買服務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按照市財政局預算績效評價相關辦法,視購買服務重要性、資金投入額等,有選擇地開展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對相關購買主體開展的績效評價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可以視情況實施績效抽查或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積極推進第三方評價,堅持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確保評價工作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購買服務預算、購買計劃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購買服務的必要性,服務的產出、效果和效率及績效目標實現程度,服務管理水平,服務資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等。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情況;
(二)預算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政府購買服務的管理措施、組織實施及資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情況;
(四)服務的必要性、產出、效果和效率及評價結論;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分析,下一步完善服務的意見及建議。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服務項目,可根據實際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二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后續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果優秀且績效突出的,在安排后續資金時給予優先考慮;評價結果較差的,應及時開展整改,并可采取暫停資金撥付、縮減資金支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暫停該項服務購買等措施。
第五章 ?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購買程序、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等。
第六章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使用購買服務預算資金需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適時抽查,確保預算資金的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一經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慈溪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