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20-96254
市民政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0-2020-0002
廢止
民政
2020-07-09
2020-07-09
面向社會
慈民救〔2020〕74號
各鎮(街道)社會事業辦、財政所:
為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充分發揮低保制度對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據《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0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甬政辦發〔2019〕66號)和《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甬民發〔2020〕72號)等文件精神,決定調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依據國家統計局寧波調查隊提供的2019年度寧波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數據,全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三檔調整:第一檔市城區(包括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現行的940元調整為990元;第二檔余姚市、慈溪市和寧波杭州灣新區,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現行的846元調整為不低于891元;第三檔奉化區、寧海縣、象山縣,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現行的799元調整為不低于842元,具體標準由各地自定。
我市低保標準執行第二檔由現行的全額每人每月846元調整為891元。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人均最低補差不得少于低保標準的百分之三十,即268元。同時,對低保家庭(包括單獨施保)中的持證重度殘疾人(二級及以上)和單獨施保中的重病患者按全額計發。
二、明確資金來源
各鎮(街道)務必及時做好相應調整和補發工作,所需資金仍按原渠道列支。低保申報、審核要嚴格按政策規定,做好復核和動態管理工作,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三、文件執行時間
新的低保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但為進一步加大疫情期間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對今年1至6月在冊低保對象按月增發補助金(當地新舊低保標準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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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財政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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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杭州灣新區社會事業發展局。
慈溪市民政局辦公室 2020年7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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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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