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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紅十字會會員管理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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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紅十字會會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紅十字會會員管理,維護會員權利,充分發(fā)揮紅十字會會員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有關規(guī)定,遵照《中國紅十字會會員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地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基層組織,在基層黨組織的支持下擴大紅十字組織覆蓋面,為會員發(fā)展提供必要的組織條件,同時加強會員管理和業(yè)務指導工作,建立一支規(guī)模相當、質量優(yōu)良的會員隊伍。 第三條 ?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區(qū)分為成人會員和青少年會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以個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為成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會員按照履行義務和繳納會費的情況分為普通會員、特別會員、永久會員。 第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大力發(fā)展會員,組織會員活動,加強會員服務和管理,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在紅十字會組織的活動中發(fā)揮主體作用。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建立機關紅十字會,作為本級紅十字會的基層組織,接受和批準本級理事會成員候選人和機關、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等的入會申請。 對紅十字事業(yè)做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直接吸收為會員。 第五條 對當?shù)丶t十字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外人士(或單位),經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認定和批準,可授予同級紅十字會榮譽會員稱號,并向其頒發(fā)榮譽會員獎章(獎牌)和證書。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活動、會議及專業(yè)培訓;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紅十字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佩戴紅十字標志; (五)有退會的自由。 團體會員的權利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 (四)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 (五)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會費。 第三章 ?入會條件與發(fā)展對象 第八條 入會基本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可以自愿參加中國紅十字會。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有關團體,不分性質、規(guī)模、類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可以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入會必要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yǎng)和社會責任心,充分認同“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價值觀,近兩年來無違法違紀現(xiàn)象。 團體會員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紅十字工作。 第十條 ?發(fā)展新會員入會時,要把必要條件作為考察內容,在堅持依法開放辦會的前提下,堅持政治首位標準,彰顯紅十字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 第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主動加強所在地黨員、干部、骨干志愿者、愛心企業(yè)家和捐贈者等人員的入會引導工作,優(yōu)先發(fā)展其入會。 第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積極動員無償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者、人體器官(遺體、組織)捐獻登記志愿者及捐獻者家屬和紅十字項目實施者、參與者、受益者等群體加入紅十字會,成為會員。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在應急救護培訓、健康教育、人道救助、志愿服務和社區(qū)幫扶等工作和活動中,宣傳普及紅十字運動知識,傳播紅十字精神文化,遴選會員發(fā)展對象,引導群眾申請登記入會。 第四章 ?會員入會程序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入會程序 (一)個人申請 申請加入紅十字會的個人向其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單位等紅十字會基層組織領取或從相關網站下載《中國紅十字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登記表》,填寫完整后報所在地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審批。 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在網上提交入會申請。 (二)組織審核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受理會員申請后,應當組織審核,將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并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備案。非本人申請、信息不真實和未達到入會必要條件的,不得批準入會。 (三)教育培訓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每年組織新會員開展入會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小時。鼓勵采用網絡教學等方式開展入會教育。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紅十字運動基礎知識、紅十字工作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紅十字會核心業(yè)務、組織建設概況、會員規(guī)范、應急救護技能和群眾工作方法等。 (四)建立會籍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采用中國紅十字會統(tǒng)一的會員編號做好新會員登記工作,建立會員會籍檔案,并依法依章程收取新會員的當年會費。 (五)宣誓入會 紅十字基層組織發(fā)展新會員入會時,應當向其頒發(fā)會員證和會員徽章,適時舉行入會宣誓儀式,宣布新會員名單。 宣誓時,新會員應當左胸佩戴徽章,面向會旗立正,右手握拳,舉過右肩,在領誓人的領讀下宣誓。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入會程序 (一)單位申請 申請加入紅十字會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有關團體,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紅十字會領取或從相關網站下載《中國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入會申請登記表》,填寫表格并提供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或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副本等材料,報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審批。 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在網上提交入會申請。 (二)考察走訪 紅十字會受理入會申請后,應當選派考察組到申請單位走訪,了解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入會的真實想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等,適時組織團體會員單位負責紅十字工作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三)審核批準 經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執(zhí)委會審核通過,制發(fā)團體會員的批準文書。 (四)建立會籍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采用中國紅十字會統(tǒng)一的會員編號做好新會員登記工作,建立團體會員會籍檔案,并依法依章程收取當年會費。 (五)頒發(fā)證書 新團體會員單位入會后,批準其為團體會員的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結合相關會議活動,宣讀入會批準文書,向其頒發(fā)團體會員證和標牌,增強其集體榮譽感和會員意識。 第五章 會員會籍管理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即取得會籍。會籍管理包括登記會員基本信息,記載繳納會費、會員活動、會員榮譽等情況,留存會員入會、轉會、退會等信息。 會員會籍實行年度登記制度,每年繳納會費的同時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會員轉會 (一)會員的轉會是指紅十字會會員從一個紅十字會轉入另一個紅十字會; (二)會員提出轉會申請后,轉出紅十字會應當出具轉會介紹信,會員憑該介紹信在轉入紅十字會辦理轉入手續(xù); (三)會員轉會后,其會員編號保持不變,會籍由轉入紅十字會負責管理; (四)會員所在紅十字會發(fā)生合并、分設的,會員會籍應由新成立的紅十字會管理。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與除名 (一)個人會員退會,由其所屬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收回會員證,注銷會員編號,取消會籍,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二)團體會員退會,由原批準其為團體會員的紅十字會收回會員證和標牌,注銷會員編號,取消會籍; (三)會員證無法收回的,應當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其作廢; (四)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自動退會: 1. 連續(xù)兩年不參加所屬紅十字會組織的活動的; 2.連續(xù)兩年未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繳納會費的; 3.團體會員法人撤銷、合并、解散的。 (五)會員因違法違紀、違反公序良俗或有損紅十字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所在紅十字會應當作出除名處理,注銷其會員編號,取消其會籍,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要按照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建立紅十字會會籍管理檔案。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落實專人負責會員會籍管理,對會員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第六章 ?會員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條 ?省、市、縣(市、區(qū))負責制定轄區(qū)內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和成人會員發(fā)展規(guī)劃,有計劃發(fā)展新會員,出臺政策措施,支持基層組織開展會員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加強會員服務陣地和平臺體系建設,縣級可建立“會員服務中心”,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會員之家”,村(社區(qū))設立“會員工作室”,為會員提供服務,保障會員活動。 第二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信息發(fā)布機制,暢通會員獲得有關信息的渠道,保證會員對紅十字工作知情權、參與權,充分行使會員權利。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基層組織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制訂年度會員活動計劃,組織會員參加會議和開展學習培訓、人道救助、志愿服務等活動,讓會員在活動中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博愛送萬家”活動和實施人道救助項目,應當優(yōu)先關懷幫扶困難會員。 第二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要做好會員活動經費保障,根據(jù)量入為出原則,依照會費管理相關規(guī)定,在同級會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統(tǒng)一樣式制作會員證、會員徽章、團體會員證和標牌。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按需免費申領。 第二十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要密切聯(lián)系會員,充分發(fā)揮會員在紅十字事業(yè)發(fā)展中的主體作用。經常聽取會員意見建議,組織會員參與紅十字會事務、活動、工作,保障會員權利不受侵犯,監(jiān)督會員履行義務。 第二十八條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開展會員的發(fā)展、管理、培訓、服務工作。下級紅十字會每年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紅十字會會員登記管理和開展活動情況。 第七章 會員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個人特別會員可授予紅十字銀質獎章,團體特別會員可授予紅十字銀質獎牌;個人永久會員可授予紅十字金質獎章,團體永久會員可授予紅十字金質獎牌。 紅十字會會員金質獎章(牌)、銀質獎章(牌),由省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統(tǒng)一設計制作,并負責頒發(fā)。 各市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獲得金質獎章(牌)、銀質獎章(牌)會員的匯總審核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紅十字會申報;省紅十字會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一個月之內,發(fā)放獎章(牌);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在5.8世界紅十字日博愛周期間,以適當?shù)姆绞较驎T頒發(fā)獎章(牌)。 第三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優(yōu)秀會員進行表揚,表揚以精神鼓勵為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要對優(yōu)秀會員進行宣傳,建立“紅人榜”信息發(fā)布機制,按程序推薦申報“自然人公共信用評價加分”,推薦其參加當?shù)亍案袆尤宋铩薄膀湴寥宋铩焙汀罢憬萌恕钡仍u選,增強會員榮譽感和組織歸屬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全省各級紅十字會可根據(jù)本細則,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于浙江省紅十字會。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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