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67548D/2021-150177
市經信局
規范性文件
BCXD03-2021-0003
失效
機械制造與重工業,輕工紡織,化工,國防工業,航天、航空,信息產業(含電信)
2021-12-16
2021-12-16
面向社會
慈經信數經〔2021〕231號
各鎮(街道)發展服務辦(局),慈溪濱海經濟開發區經發局、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發科、市環杭州灣創新中心經發科、市現代農業開發區管委會招商科:
為深化推進“企業上云”,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0〕72號)、《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甬經信財〔2021〕91號)、《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關于2020年度全市“企業上云”工作情況的通報》(甬經信箋〔2021〕292號)、《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加快推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意見的通知》(慈政辦發〔2021〕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2021年慈溪市“企業上云”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慈溪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慈溪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16日
2021年度慈溪市“企業上云”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設立依據。為深化推進“企業上云”,根據《浙江省數字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培育發展制造業“云上企業”促進數字化轉型的實施意見》(浙數辦〔2021〕12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0〕72號)、《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甬經信財〔2021〕91號)、《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關于2020年度全市“企業上云”工作情況的通報》(甬經信箋〔2021〕292號)、《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加快推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意見的通知》(慈政辦發〔2021〕25號)等文件精神,設立慈溪市“企業上云”資金(以下簡稱“資金”),為規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資金由寧波高質量發展因素法分配下達資金和慈溪市高質量發展資金統籌使用。
第三條 使用原則。資金的使用應符合省、寧波市“企業上云”導向,重點支持云平臺服務商、云應用服務商為企業提供上云服務;培育制造業“云上企業”,推動上云示范引領。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補助獎勵對象。慈溪市本級行政區域內依法生產經營并納稅的市場主體。
第五條 使用范圍
(一)一般“企業上云”補助。對為本市企業提供上云服務的云服務商進行補助。云服務商包括電信、移動、聯通三大運營商(以下簡稱“運營商”)和其他云平臺服務商、云應用服務商(以下簡稱“其他云服務商”)。本地云服務商為已入選省上云平臺的云服務商的直屬機構、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
(二)制造業“云上企業”獎勵。獎勵對象列入省級制造業“云上企業”、寧波市、慈溪市“云上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以及為制造業“云上企業”提供上云服務且協助申報的主要云服務商。各級“云上企業”等同于原各級上云標桿企業。
(三)開展“企業上云”工作產生的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指召開“企業上云”推進會、宣講會等宣傳推進費用、“云上企業”的申報、上云平臺的統計審核、申報資料及應用情況審查等相關費用。
第三章 獎勵或補助標準
第六條 一般企業上云補助條件
(一)“企業上云”產品須符合《浙江省企業上云考核認定標準(修訂)》(浙經信設施〔2018〕233號)。
(二)運營商及其他各云服務商需服務10家及以上上云企業。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與上云企業已簽訂上云服務合同。
(三)年度上云企業數量及指標完成情況以錄入浙江省“企業上云”平臺經審核通過為準。一家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為同一家企業提供不同上云產品,數量計一;不同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為同一家企業提供上云產品,數量計一,計入輸入平臺早的指標。
第七條 制造業“云上企業”獎勵條件
我市制造業企業獲得年度省、寧波、慈溪市級“云上企業”稱號。
第八條 獎勵補助標準
(一) 一般“企業上云”補助標準。全市完成全年寧波市上云任務考核的,運營商均完成任務,“企業上云”金額在1800元以上的按1800元給予補助,1800元以下的按實際產生金額給予補助;全市完成寧波市考核任務,有運營商未完成市級目標的,未完成運營商按照每家1300給予補助,1300元以下的按實際產生金額給予補助;全市未完成寧波市上云任務考核的,按照寧波市未完成考核的標準給予每家補助,不到標準的,按照實際金額給予補助。
(二)制造業“云上企業”獎勵標準。列入省級制造業“云上企業”、寧波市、慈溪市“云上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每家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同時分別給予主要服務該企業的運營商或其他云服務商5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原納入省級上云標桿企業且新列入省級制造業“云上企業”的,企業及配套主服務商的獎勵標準減半執行。
第四章 資金申報程序
第九條 市經信局根據寧波市級下達的年度“企業上云”指標和標桿企業指標進行安排。各運營商和其他云服務商應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并向市經信局提交申請,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條 一般“企業上云”補助申報材料
(一)“企業上云”投入匯總表。
(二)“企業上云”產品價格表。
(三)“企業上云”合同、協議復印件(云服務商代理機構出具本公司簽訂的合同)。
(四)“企業上云”發票復印件(云服務商代理機構出具本公司開具的發票)。
(五)代理商另需出具云服務代理資格證明或總部云服務商代理委托協議。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條 制造業“云上企業”獎勵申報材料
(一)制造業“云上企業”獎勵
1、制造業“云上企業”獎勵申報表;
2、列入各級“云上企業”證明文件;
3、“云上企業”實施總結材料。
(二)服務“云上企業”云服務商獎勵
1、提供作為主要云服務商幫助企業申請“云上企業”的合作協議或證明材料;
2、提供與“云上企業”之間的上云服務合同。
第五章 審核和撥付
第十二條 市經信局或委托第三方對收到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送市財政局進行合規性審查,確定資金支持對象和額度,在市經信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公示期限結束后,如無異議,下達資金文件。
第十四條 根據資金下達文件,補助撥付到申報單位。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市經信局主要負責項目的政策指導,審核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市財政局主要負責資金預算安排、核算、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上云企業和運營商、其他云服務商應配合相關部門的審查,運營商和其他云服務商和上云企業對簽訂的建設合同真實性負責。市經信局或委托第三方將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抽查,抽查差錯率在5%以上的扣減運營商和其他云服務商全部獎勵補助資金,抽查差錯率在5%(含)以下的按照抽查差錯率同比例扣減獎勵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新政策、新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有關限制性條件參照《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加快推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意見的通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慈溪市“企業上云”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慈經信數經〔2019〕218號)同時廢止。
WORD版本下載:
關于印發2021年度慈溪市“企業上云”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