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365B/2021-139484
市科技局
規范性文件
BCXD05-2021-0002
有效
科技管理
2021-07-15
2021-07-15
面向社會
慈科〔2021〕38號
各鎮(街道)發展服務辦,慈溪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發局、慈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發科、市環杭州灣創新中心經發科,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寧波關于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提高我市科研誠信責任主體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我局研究制定了《慈溪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慈溪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7月9日
慈溪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浙江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關于深化科技“三評”加強科研誠信建設 ?提升科研績效的若干意見》、《寧波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科研誠信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誠信管理。寧波市級及以上財政資金資助或者委托本市執行的科研項目,按照上級管理規定執行,如無科研誠信相關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慈溪市科學技術局牽頭負責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獎勵、創新活動管理和實施中的科研誠信管理、監督、評價、科研誠信問題處理、科研失信行為調查和處理的日常工作;同時做好科技計劃項目、獎勵、創新活動實施過程中相關責任主體信用情況的收集、記錄及評價。
第四條 科研誠信責任主體(簡稱“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從事科研活動和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和自然人。
第三章 科研誠信管理內容
第五條 在項目指南、立項評審、過程管理、項目驗收和監督評估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全過程開展科研誠信建設,將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參與各類科技計劃的必備條件。加強科研誠信合同管理,在各類科研合同(任務書、協議等)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
第六條 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從事推薦(提名)、申報、評審、評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按要求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第四章 科研誠信負面清單
第七條 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1.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2.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3.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4.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或中介服務資格等;
5.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6.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范;
7.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違規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或任務書約定執行;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造成不良影響;
8.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9.違反各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未及時申請任務書調整、項目終止或撤銷,逾期無故未完成中期檢查、項目驗收、延期申請、成果登記、績效統計等工作;
10.執行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科技計劃和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11.利用管理、咨詢、評審或評估專家等身份或職務便利,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為他人謀取利益;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
12.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13.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項目終止或者項目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14.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五章 科研誠信處罰措施
第八條 對科研失信行為的懲戒,有以下懲罰措施:
(一)符合科研誠信行為負面清單之一且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責任主體,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單:
1.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
2.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
3.受相關部門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或監督檢查中查處并以正式文件發布;
4.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失信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并正式通報;
5.根據科技部等20個部門和單位聯合發布《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作出處理決定并正式通報;
6.經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對紀檢監察、監督檢查等部門已掌握確鑿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和證據,因客觀原因尚未形成正式處理決定的責任主體,參照本條款執行。
(二)對發生第七條中科研誠信行為負面清單之一的科研失信行為責任主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1.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2.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3.取消項目立項資格,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
4.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結余經費;
5.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獎勵、榮譽稱號、職務職稱等,并收回獎金;
6.三年內取消其申報國家和省、寧波、慈溪市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和實施的資格,以及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金融和科技人才稱號,擔任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評估專家等資格;情節嚴重的,五年內直至永久取消其申報國家和省、市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和實施的資格,以及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金融和科技人才稱號,擔任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評估專家等資格。
7.對納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單的責任主體實行終身追責,按規定視情追回責任主體所獲利益,在表彰獎勵、參與項目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
第六章 科研誠信管理機制
第九條 建立科研誠信承諾和審核制度。責任主體在開展科研活動前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書應當載明違反承諾的不良后果,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建立科研失信懲戒制度。建立覆蓋科研活動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監督體系,建立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對科研失信行為予以記錄并且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第十一條 探索建立科研守信激勵制度。對信用良好的責任主體,給予更多的項目管理自主權,減少監督頻次,加大科研創新支持力度。
第十二條 相關責任主體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15日內向市科技局申請復核,市科技局自受理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并出具意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慈溪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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