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365B/2021-139542
市科技局
文件解讀
科技管理
2021-07-15
2021-07-15
面向社會
慈科〔2021〕39號
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規范程序,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和巡查反饋情況,對《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依據
根據《寧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甬科計[2018] 61號)、《寧波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細則》(甬科資[2019] 99號)、《寧波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科資 [2021] 18號)等有關規定,對《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慈科[2017 ]37號)、《慈溪市工業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評價操作細則》(慈科(2018] 62號)進行修訂,合二為一,制定《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三、修訂內容
《辦法》共十一章51條,主要內容包括科技計劃體系、組織管理與職責、申報與受理、項目評審、項目立項、經費支持、過程管理、項目驗收、監督管理等。
四、修訂要點
(一)設立科技計劃體系
將我市科技計劃體系分為工業類科技計劃、公益類科技計劃兩類。
(二)明確各方職責
1、明確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各方的職責,包括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項目歸口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科技服務機構、評審或咨詢專家。
2、新增科技局“追繳項目承擔單位的應收回財政資金”的職責和承擔單位“ 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繳的財政資金”的職責。
(三)增設申報條件
1、為引導企業加強研發投入,增加了“申報項目的企業,上一年度應有研發經費投入(R&D經費 支出),且投入比例應達到相關項目申報要求(公益類科技計劃項目除外)”。
2、為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增加了“申報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過去3年內在申報和承擔國家、省、寧波市、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為加強項目管理,增加了“存在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到期未驗收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單位不得申報”
(四)強化經費管理
1、財政科技資金分階段、分批次撥付,明確“(一)總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分兩批撥付;首批按資助總額的60%比例撥付,剩余資金待項目通過驗收后撥付。(二)資助總額超過50萬元(含)的項目,一般分三批撥付;首批按資助總額的30%比例撥付;項目通過中期檢查后,第二批按資助總額的40%比例撥付;剩余資金待項目通過驗收后撥付”。
2、項目資金投入明確“項目申報前已實際發生的項目研發投入(按照會計準則核算),可以追溯確認為自籌資金并計入項目總預算;追溯期最長為申報前的12個月”提高了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總額上限,明確“企業牽頭承擔的項目,資助總額一般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1/3比例”。
(五)加強過程管理
加強過程管理的可操作性,明確中期檢查的范圍、內容、檢查方式、結果運用方式。明確調整、終止(撤銷)任務書的各種情況,對終止(撤銷)任務書的項目財政資金的追繳方式,對項目終止單位和負責人的處理方式。
(六)完善驗收程序
原《慈溪市工業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評價操作細則》廢止,把驗收環節融入到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中加強驗收管理,明確對逾期3個月未提出驗收申請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明確資助總額超過20萬元(含)的項目必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明確單價一萬元以上的設備、檢驗檢測、科技合作等,財務專家對票據進行蓋章驗收。
五、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單位:慈溪市科學技術局
解讀人:徐錫波
聯系電話: 0574-8929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