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68511377N/2021-140896
市應急管理局
應急預案
應急
2021-08-05
2021-08-05
面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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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1.6 響應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指揮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咨詢機構
3 應急響應
3.1 先期處置
3.2 預案啟動
3.3 信息報告
3.4 現場處置
3.5 響應升級
3.6 新聞發布
3.7 響應結束
4 后期處置
4.1 善后處置
4.2 事故調查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醫療衛生保障
5.3 交通運輸保障
5.4 物資保障
5.5 資金保障
5.6 技術保障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解釋
6.2 預案管理
6.3 預案解釋
6.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機制,科學高效地調度綜合救援力量,正確采用各種技戰術,快速實施滅火救援行動,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減小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波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慈溪市安全傷亡事故領導干部現場處置暫行規定》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內發生的,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火災事故。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火災事故時,始終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安全,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
2.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按照黨委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業主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履職盡責,密切協作,充分發揮社會滅火救援資源優勢,協調有序地開展火災撲救、人員救治、輿情管控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1.5 事故分級
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I級)、重大火災事故(Ⅱ級)、較大火災事故(III級)和一般火災事故(Ⅳ級)。(詳見附件)
1.6 響應分級
火災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響應等級可根據火災事故發展趨勢調整。
1.四級響應: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屬地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救援和處置,造成亡人或一定社會影響的,啟動本預案。其中,發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受傷(有生命危險,下同)事故的,屬地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和市應急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必須到現場;發生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傷事故的,屬地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行業分管市領導必須到場;分管消防的市領導視情到場。
2.三級響應:發生較大火災事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啟動本預案,并上報寧波市政府。其中,發生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受傷事故的,屬地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行業分管市領導和分管消防的市領導必須到場;市政府主要領導視情到場。
3.二級、一級響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或需要跨區域增援的,啟動本預案,上報寧波市政府,并在寧波市政府的具體指導下迅速實施應急處置。其中,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10人以上受傷事故的,屬地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行業分管市領導、分管消防的市領導和市政府主要領導必須到場。
2 組織指揮體系
市火災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和咨詢機構組成。
2.1 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造成亡人或一定社會影響的)、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成立市滅火救援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總指揮部),作為全市滅火救援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上述火災事故救援行動。
2.1.1市總指揮部組成
總 指 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消防救援大隊、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市公安局分管負責人(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和滅火救援行動的需要可適當增加相應副總指揮)。
成員:市消防救援大隊、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寧波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寧波鎮海海事處慈溪辦事處、市氣象局、市電信局、市供電公司、慈溪建設集團以及火災事故發生地鎮(街道)、功能園區等相關負責人。
2.1.2市總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火災事故救援的指示精神,組織領導、指揮協調事故救援處置工作。
(2)負責修訂和啟動本預案。
(3)組織指導全市火災事故滅火救援綜合演練。
(4)統一指揮全市一般(造成亡人或一定社會影響的)及以上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行動。
(5)對救援行動作出決策,及時掌握現場情況變化,提出相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應急救援力量,組織指揮協同作戰。
(6)指揮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救援,緊急指揮調度應急儲備物資、裝備、器材、交通工具及破拆機械等相關設施設備。
(7)負責組建和調用市火災事故處置專家組,輔助事故處置決策。
(8)負責指導火災事故調查、信息發布、輿情應對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9)報告事故和救援進展情況,視情請示寧波市政府,啟動寧波市級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2.1.3成員單位職責
(1)市消防救援大隊:承擔市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開展滅火救援專業培訓,組織全市滅火救援演練;根據火災事故發展及時提出預案啟動建議;組織指揮滅火救援力量參與滅火救援,牽頭組織火災事故原因調查。
(2)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指導新聞媒體做好動態報道,協調相關部門及時、準確發布現場情況、人員傷亡、滅火救援、應急救護和區域警戒等重要信息。
(3)市經信局:組織協調滅火救援物資的生產,協助相關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現場警戒疏散,交通管制,維護火災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治安秩序;確認失聯人員和傷亡人員身份,控制火災事故有關責任人、嫌疑人,參與事故調查。
(5)市財政局:負責市級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經費保障及滅火演練經費保障。
(6)市住建局:負責調取事故建筑的工程建設檔案資料,聯系設計、施工、監理行業專家到場協調處置,配合屬地政府做好加固工作;負責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
(7)市交通局:負責調集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運輸救援物資;負責調用特種轉運車輛;配合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8)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火災事故現場傷病員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治工作。
(9)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綜合協調、指導工作;負責調度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協調重要應急物資調撥和緊急配送,協助當地政府做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補助工作;依法參與涉及安全生產的一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10)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評估火災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風險,提出處置方案,參與事故處置和調查。
(11)寧波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大氣、土壤、水體等應急監測,及時提供監測分析數據,指導協助當地政府做好環境污染處置工作;負責事故引起的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
(12)寧波鎮海海事處慈溪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水上搜尋、救助工作。
(13)市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氣象監測預報,為滅火救援行動提供氣象服務和專家咨詢。
(14)市電信局:協調移動、電信、聯通等運營公司做好應急通信保障,確保通訊和網絡暢通。
(15)慈溪供電公司:負責切斷火災事故現場供電電源,保障現場救援用電和應急照明。
(16)慈溪建設集團:負責公共供水范圍內正常供水壓力保障,做好事故現場損壞公共管網的修復工作;指導火災事故現場廢棄消費用水的排放;做好火災現場公共供水設施和重要公共水工程的調度工作。
其他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滅火救援行動需要,在市總指揮部的組織指揮下,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工作。
2.1.4現場指揮部組成和主要職責
現場指揮部是市總指揮部派至事故現場的遂行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由市總指揮部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成員由市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現場指揮部在市總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滅火救援行動。
(1)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滅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決策,下達指令。
(2)統一指揮協調各檢查督促滅火救援任務的完成。
(3)做好現場安全評估和安全管控。
(4)保持與市總指揮部的通信聯絡,及時報告滅火救援行動進展、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
現場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和滅火行動的需要依托各成員單位成立滅火救援組、技術指導組、警戒疏散組、醫療救護組、物資保障組、新聞宣傳與輿情應對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等,對滅火救援行動進行分工、督促、落實。
2.2 辦事機構
市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救援大隊,作為市總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救援大隊滸山消防救援站站長擔任,成員由市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責任科室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
1.科學分析本市火災事故特點、規律,督促各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各項準備工作。
2.制定全市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方案。
3.動態掌握火災信息,科學處置,及時向市總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并上報信息。
4.完成市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咨詢機構
咨詢機構的相關工作由市專家組具體負責,市專家組由滅火救援、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石油化工、特種設備、建構筑物等領域有專業技術特長人員組成,人員名單由市消防救援大隊、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等部門提供。
主要職責:
1.為滅火救援處置行動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
2.對滅火救援準備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分析會商,開展專題研究,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3.識別滅火救援處置中的安全風險,提出規避風險的措施。
(4)應邀參與事故處置和調查。
3 應急響應
3.1 先期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后,屬地鎮(街道)應立即按照本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履行職責,指揮消防、公安、應急管理、衛生等部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盡可能控制火災蔓延、擴大,嚴防次生災害的發生,迅速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減小社會影響。
3.2 預案啟動
根據事故的性質及發展趨勢,當事故超出屬地鎮(街道)滅火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險情較大,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屬地鎮(街道)提出請求,或市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的,經市總指揮部總指揮同意,啟動本預案。
由110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通知各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市總指揮部視情召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市專家組參加的緊急會商,研究部署滅火救援處置工作。市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滅火救援處置。
3.3 信息報告
要建立完善的火災事故通報制度,火災事故發生后,要確保第一時間通知相關部門。火災事故有重大敏感情形的,市鎮兩級可相應提高到場領導層級。
對于較大以上火災事故,市總指揮部應及時地將火災事故基本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并根據火災事故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進行續報。屬生產經營性火災的,同步報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3.4 現場處置
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事故現場的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服從指揮長的統一指揮,積極主動開展滅火救援行動。
1.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門根據事故危害范圍和救援行動需要,劃定警戒區,實施人員、交通等相關管制措施。
2.人員物資疏散。屬地鎮(街道)和事故單位將所有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并對重要物資采取安全保護或者轉移措施。
3.現場滅火救援。市消防救援大隊積極搶救人員生命的同時,根據現場情況,實施滅火、排煙、破拆等現場作業,快速消滅火災。
4.傷員醫療救護。市衛生健康局對傷病員進行緊急救治,并組織醫療機構對事故傷病人員的緊急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和登記工作,必要時,及時協調有關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增援。
5.環境污染處置。寧波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要組織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的大氣、土壤、水體等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測定危險物質的成分、濃度和污染區域范圍及程度,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會同相關部門提出環境污染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3.5 響應升級
當事故已經或可能造成其他突發事件時,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總指揮部總指揮,由總指揮請示市長,啟動市級相關專項預案。
當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波及周邊縣市(區)安全時,市總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報周邊縣市(區)政府。
當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超出本級政府滅火救援處置能力時,市政府應立即報告寧波市委市政府,請求應急支援。
3.6 新聞發布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和“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要求,在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的指導下,市消防救援大隊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原則,把握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的時、度、效,組織實施新聞發布。信息發布由市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報總指揮審批。具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3.7 響應結束
火災已撲滅、現場處置行動結束,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經市總指揮部批準,應急響應結束。
救援處置參與單位在市總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辦理工作交接后有序撤離。如有必要,事故現場和受影響區域由有關部門繼續進行監護,直至恢復正常狀態。
4 后期處置
4.1 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工作由屬地鎮(街道)負責,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提供必要的支持。對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助、補償;指導保險公司做好事故理賠工作。
4.2 事故調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對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事發地政府、參與事故處置的有關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措施,盡快消除隱患,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市電信局根據災情等級和實戰需求,及時啟動通信保障預案,調度通信保障隊伍、物資等資源,組織實施通信保障工作。
5.2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局要加強應急救援醫療服務網絡建設,確定相關應急救援醫院,配備必要的醫療物資器材,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5.3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牽頭,市公安局、屬地鎮(街道)配合,根據各自職責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救災物資、裝備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5.4 物資保障
各屬地鎮(街道)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應急救援物資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調運、運輸等運行機制,明確任務分工、聯絡方式以及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證應急狀態下迅速調動至現場。如在數量上不足或質量過期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5.5 資金保障
火災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行動所需資金由市消防救援大隊提出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處置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5.6 技術保障
市科技局配合市消防救援大隊的消防技術和裝備研制開發工作,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滅火救援行動的需要。
市消防救援大隊、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優化市專家組成員配置,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市消防救援大隊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訂、修訂相應的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滅火救援演練,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不斷充實和完善預案。
6.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解釋。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火災事故分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