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21-144336
市人力社保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3-2021-0005
有效
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事工作
2021-09-24
2021-09-18
面向社會
慈人社發〔2021〕29號
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市級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慈溪市人才安居專用房申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慈溪市委組織部
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慈溪市財政局
慈溪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9月18日
慈溪市人才安居專用房申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人才引領戰略,充分發揮人才安居專用房引留人才作用,改善人才安居條件,根據《關于推進人才引領戰略 打造長三角高素質人才集聚高地的意見》(慈黨發〔2020〕45號)、《慈溪市人才安居實施辦法》(慈住建〔2021〕11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慈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售出型人才安居專用房(簡稱“人才公寓”,下同)籌集渠道主要是中心城區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含土地出讓競價溢價配建)和集中建設兩種方式。人才公寓重點解決慈溪市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含金融、電力、電信、郵政等行業的垂直管理單位,下同)以及重大招商引智項目的引進人才安居問題。市級出租型人才安居專用房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才公寓籌集計劃編制、建設、接收、分配以及后續管理的統籌協調。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人才公寓申購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根據人才住房需求等實際情況,定期面向企業人才推出人才公寓進行銷售。企業人才申購人才公寓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購時近三年在慈溪市企業就業創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入選市“上林英才”計劃及上級重大人才專項且項目在慈溪運行良好的領軍人才(團隊帶頭人)未在慈溪繳納社會保險的,應在慈溪市企業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具備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副高及以上職稱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
(三)申購人才公寓時年齡一般50周歲及以下(寧波市領軍及以上層次人才除外)。 ????????
(四)申請人家庭在慈溪(含寧波杭州灣新區)未享受過人才安居專用房(人才公寓)政策、人才購房補貼政策(含政府住房補助)、拆遷安置政策以及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等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申購時申請人家庭在慈溪市范圍內無商品住房(含期房),所申購人才公寓為申請人家庭在慈唯一商品住房。申請人家庭在人才公寓申購通知發布之日前五年內未在慈溪市范圍內轉讓過自有商品住房。
(六)申購時申請人(夫妻雙方)父母在慈溪市范圍內擁有商品住房(含期房)均不超過1套。在人才公寓申購通知發布之日前五年內在慈溪市范圍內轉讓過的自有商品住房,視同申購時擁有的商品住房,住房套數累計計算。
符合人才公寓申購條件的人才,以下四個層次依次享受優先申購權:
(一)根據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認定的拔尖及以上層次人才;入選寧波市級及以上重大人才專項且項目在慈溪運行良好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帶頭人)。
(二)入選慈溪市“上林英才”計劃且項目運行良好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帶頭人);入選慈溪市上林人才培養工程(含原115人才培養工程)第一層次的人才。
(三)根據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認定的高級人才;具有正高職稱或博士學歷學位的人才;總部設在我市的上市企業、慈溪市“上林英才”計劃以及上級重大人才專項人才(團隊)領銜的規上(限上)企業以及新引進應屆高校畢業生(含持高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技工院校畢業生)超過30名且屬于市政府發文確認的“百強”企業或經市政府認定的擬上市企業,可安排1名符合人才公寓申購條件的員工享受優先申購資格。
(四)具備副高職稱(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或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人才;申購時近10年畢業于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含原211工程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學歷學位畢業生;世界100強大學(泰晤士報《全球頂尖大學排行榜》最新排名為準)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在慈溪市企業按工資資金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連續三年達到10萬元的人才。
第三章 ?人才公寓銷售價格
第五條 ?人才購買人才公寓享受優惠價格,優惠建筑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超過控制標準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購買。控制標準面積內部分銷售價格一般不低于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0%,院士等重大人才給予“一事一議”政策。
每期人才公寓申購前,參照當時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售價,結合房屋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確定每套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實行“一房一價”。
第四章 ?人才公寓申購程序
第六條 在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牽頭指導下,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住建局等部門具體負責擬定每期人才公寓房源、套數、銷售對象、銷售定價等具體方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人才公寓申購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人才,可根據每期人才公寓申購通知向所在企業提交申報資料,由企業簽署初審意見后,統一提交市人力社保局審核。
(二)審核。市人力社保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聯審,符合條件的申購對象名單網上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擬購房對象。 ???
(三)確定購房對象。擬購房對象數量不超過供應房源時,擬購房對象全部確定為購房對象,并按照優先申購原則通過抽簽形式確定選房次序。當擬購房對象數量超過供應房源時,按優先申購原則確定購房對象,同類人員通過抽簽形式確定,并通過抽簽形式確定選房次序。確定為購房對象的人才,市人力社保局向其發放《人才公寓購房通知單》。
(四)辦理選房、購房手續。購房對象憑《人才公寓購房通知單》等有關材料與寧波慈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市建設集團,下同)辦理選房、購房等相關手續,人才公寓購房合同及發票中應注明“人才公寓”字樣,房屋交易相關稅費由購房對象、市建設集團按規定承擔。市建設集團協助人才辦理按揭貸款等手續。
第八條 ?獲得購房資格的人才因個人原因放棄選房、購房的,兩年內不再受理申購申請;累計兩次放棄選房、購房的,今后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申請。
第五章 ?人才公寓使用和上市交易規定
第九條 ?人才公寓僅限于購房者本人家庭居住使用。人才公寓日常物業管理應當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并與所在小區商品住房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
第十條 人才公寓在取得不動產權證后10年(不動產權證登記時間為準)內限制轉讓,在不動產登記權證中注明“人才公寓10年內限制上市”。
人才公寓取得不動產權證后未滿10年但需辦理上市交易的,購房人應在報市人力社保局審核認定后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上市交易手續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土地收益等價款繳納標準為房屋控制標準面積以內部分成交總金額(其成交總金額低于人才公寓評估價時,以評估價為準)與原購買人才公寓控制標準面積以內部分價格差價,按不滿10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房屋控制面積部分成交金額-原房屋控制面積部分購房金額)÷120×(120-人才公寓取得不動產權證次月起累計月份數),不滿15日按半個月計算,滿15日但不滿1個月按1個月計算。
已售出的人和家園、星光家園、梅林苑小區人才公寓上市交易仍按原規定執行,新城河7#地塊配建的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參照《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暫行辦法》(慈政辦發〔2015〕6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人才公寓獎勵
第十一條 ?對人才引育、科技創新工作成效顯著的上市企業(總部設在我市)或列入當年度市“十強”“二十強”的企業以及重大招商引智項目,可定向獎勵人才公寓。
第十二條 ?市人力社保局牽頭擬定人才公寓獎勵的具體方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確定人才公寓獎勵的企業(單位)名單、房源、獎勵套數等內容。市建設集團(或人才公寓建設單位)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獎勵方案,將人才公寓以無償或低價的方式銷售給列入人才公寓獎勵名單的企業(單位)或其引進使用的人才,交易中產生的稅費,由企業(單位)、人才、市建設集團按規定承擔。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人才申購人才公寓時須對自己提供的材料負責。如查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的,禁止其再申報慈溪市所有人才政策,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購房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二)已簽訂購房合同的,市建設集團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人才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已購買人才公寓的,購房人應對照市場評估價以補差的方式補齊房款或由市建設集團按原價收回住房,相關稅費由原購房人承擔。
用人單位要對本單位申購人才公寓的人才的申報材料負責,對伙同個人以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人才公寓的用人單位,取消享受人才安居專用房政策,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已享受人才公寓的人才,不再享受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基礎人才在甬首次購房補貼等政策。
租住慈溪市公租房的人才在租賃合同期間可申請購買人才公寓,待人才公寓交付后按規定騰退公租房。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慈溪市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稅收地應在慈溪市范圍內(不含杭州灣新區)。 ???
本辦法所稱的學歷根據學信網查詢結果確定,海外學歷必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認證材料。“全日制”為非在職學歷教育,要求全脫產就讀。所稱的職稱根據全國專業技術資格分類標準確定,省外職稱需按規定經過確認或轉許。????第十六條 ?各鎮(街道)、各產業園區可參照人才公寓政策,自行制定人才安居專用房實物配置政策或方案,滿足區域內各類人才安居需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上級有關政策調整,將按上級政策予以調整完善。
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