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365B/2022-158469
市科技局
規范性文件
BCXD05-2022-0002
有效
科技
2022-05-31
2022-05-30
面向社會
慈科〔2022〕35號
各鎮(街道)經發辦(局)、慈溪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發局、慈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發科、市環杭州灣創新中心經發科,市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化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區域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制訂了《慈溪市創新券推廣應用管理辦法(修訂)》,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積極組織實施。
慈溪市科學技術局 慈溪市財政局
2022年5月30日
慈溪市創新券推廣應用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科技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要求,進一步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化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區域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政府向企業和創客無償發放,用于向創新載體購買技術創新服務、自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一種政策手段,是推動科技服務需求方和供給方有效對接的一種途徑。
第二章 對象與范圍
第三條 創新券支持使用對象是在本市注冊的近三年(含當年)認定的各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培育企業和經備案的各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入駐的創客。創客申領、預約、支付及兌付創新券等事務,須委托其入駐單位代理。
第四條 創新券的主要接收對象是經“浙江科技大腦”注冊登記的各類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重點企業研究院、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服務企業等省內外創新載體;慈溪市大型檢測儀器設備管理與共享服務云平臺(以下簡稱慈溪大儀平臺)以及慈溪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站(以下簡稱科技企業服務站)的入駐載體(需通過浙江科技大腦平臺注冊登記)。
第五條 ?創新券的支持范圍是各級各類創新載體為本市的企業和創業者提供的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科技評估、技術查新、技術咨詢、檢驗檢測、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等服務。但不包含以下內容:
(1)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
(2)專利代理、軟件著作權注冊等知識產權過程所需服務;
(3)工業設計類、科技金融類服務;
(4)已列入市本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的。
第三章 使用兌付
第六條 ?創新券的原則是“先領先得、即領即用”,企業和創客入駐單位通過“浙江科技大腦創新券系統”(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進行注冊、申領,與符合條件的創新載體進行供需對接。
第七條 ?創新券采用常年受理、分批審核、集中兌付的方式,一般每季度審核一次,每年至少兌付一次。企業單次申領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創客單次申領最高額度不超過5萬元,使用有效期為1個月,過期回收。
第八條 ?創新券主要分為成果轉化券、技術服務券和主體培育券。
(一)成果轉化券
用于企業或創客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的科研項目,申請此類券的企業和創客在項目完成并按協議全額支付后,可在項目合同截止日所在年度內按實付金額的20%申領、使用創新券,過期作廢。同一年度內,同一企業兌付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創客不超過3萬元,同一項目只能兌付一次。
(二)技術服務券
用于企業或創客在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過程中購買的科技評估、技術查新、技術咨詢、檢驗檢測等,可按服務總費用的50%予以兌付。同一年度內,同一企業兌付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創客不超過5萬元。
(三)主體培育券
用于高新技術培育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創建過程中在科技企業服務站購買的規范記賬、專項審計、申報輔導等服務,可按照服務總費用的50%予以獎補。培育期內,同一企業獎補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九條 兌付方式
企業和創客向慈溪大儀平臺、科技企業服務站入駐的載體購買服務時,原則上采取載體兌付的方式,向其他載體購買服務時,采用企業兌付的方式。
1、載體兌付:載體在服務事項完成且企業全額支付服務費用后,匯總提交兌付申請,市科技局在審核后將補助資金集中兌付至企業。兌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載體兌付申請表》、服務匯總清單、服務協議(合同)復印件、服務結果憑證、付款憑證和發票等相關資料。
2、企業兌付:企業和創客在服務事項完成后提交兌付申請,兌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企業兌付申請表》、服務協議(項目合作協議)、服務結果憑證、企業付款憑證和發票等相關資料。成果轉化券還應提交項目實施總結。
第十條 ?兌付程序
創新券使用后,企業、創客和載體通過浙江科技大腦在線提交兌付申請,初審通過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相關材料,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分批審核、集中兌付。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主要負責創新券政策制訂、經費預算、發放兌付審核和績效評價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創新券專項資金預算審定,開展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各類創新載體,應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第十二條 企業、創客和載體應按照有關規定申領、使用、兌付創新券,嚴格執行相關的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規定,合法使用創新券,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將終止項目、追回資助資金,并將責任單位和人員列入科研誠信黑名單,三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構成違法的,將移送司法機關按規定處理。
(1)轉讓、贈送和買賣創新券的;
(2)在創新券申領、兌付或服務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3)故意隱瞞載體與企業、創客存在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的;
(4)采用虛構創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創新券資金的。
(5)其他不誠信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原文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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