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22-170212
市財政局
本單位文件
有效
財政
2022-09-15
2022-08-30
面向社會
慈財〔2022〕216號
各科室(局)、中心,下屬單位:
為規范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財政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特研究制定《慈溪市財政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慈溪市財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8月30日
慈溪市財政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財政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關于印發寧波市財政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甬財法〔2022〕424號)精神,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局機關各科室、所屬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局辦公室負責法律顧問制度的制訂與完善,并承擔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組織協調和業務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法律顧問分為內聘法律顧問和外聘法律顧問兩類。
局內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等相關條件的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局領導同意后,可擔任內聘法律顧問。
外聘法律顧問由執業律師擔任。選聘方式根據局相關規定確定,選聘工作應當公平公正。
第五條 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誠實守信、公道正派,服從安排,自覺遵守廉潔從業各項規定,以審慎負責的工作態度,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外聘法律顧問根據本規則和法律顧問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第六條 外聘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四)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熱心服務于社會公共事務,且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六)政府法律顧問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法律顧問合同由局與受聘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
法律顧問合同應當包括工作范圍、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費用支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
外聘法律顧問每屆聘期一般為1-3年,合同可一年一簽,由我局根據其履職、考核等情況決定是否續簽,期滿可以續聘。
第八條 法律顧問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執法決定等提供法律咨詢、進行法律論證和法律風險評估;
(二)參與財政規范性文件、合同(協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有關問題的研究、論證和審查;
(三)參與重大信訪案件、突發事件及其他重要的非訴法律事務的處理處置,提出法律意見或建議;
(四)對財政管理和財政執法中的涉法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參與處理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等法律事務;
(六)協助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七)辦理我局交辦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九條 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參加或列席與所承擔的工作相關的會議等活動;
(二)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三)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依委托參與對特定事項的調查、取證;
(五)與我局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以財政部門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開展相關業務,不得印制帶“慈溪市財政局法律顧問”字樣的個人名片,所在單位(律師事務所)不得將“慈溪市財政局法律顧問”作為對外經營性宣傳廣告的內容;
(六)不得從事其他有損財政部門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七)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申請回避。
第十二條 局辦公室統一受理法律服務工作事項,各
科室需要法律服務的,可向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辦公室根據事項類別、輕重緩急安排相應的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
委托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時,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邀請參加會議、專題研究論證、參與專題調研、委托出庭應訴等形式。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應當按照我局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客觀、公正、全面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對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或建議,相關科室應認真研究,盡可能吸收采納,不能采納的應當說明充分理由。
法律顧問履行職責,相關科室應當支持、協助和配合。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在履職過程中形成的相關工作成果,需要公開使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第十六條 外聘法律顧問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終止合作,解除與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顧問合同:
(一)違反本規則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黨內法規或職業道德而受到刑事處罰、紀律處分或行業主管部門、協會的行政處罰、行業處分,或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動提出辭去法律顧問的;
(五)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外聘法律顧問的情形。
第十七條 局辦公室負責對外聘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工作業績等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外聘法律顧問是否續聘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 外聘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我局預算予以保障,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和年度服務考評結果支付報酬。
第十九條 為激勵內聘法律顧問認真履職,有效防范化解財政法律風險,對內聘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成績顯著,或者為我局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考核加分等激勵。
外聘法律顧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職業操守,造成我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我局將提請有關單位依法追究外聘法律顧問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