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等級
1.6 預案啟動和結束條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2.2 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2.3 專家技術組
2.4 指揮中心各部門職責
3 應急救援準備
4 事故報告程序與現場保護
4.1 事故發生單位職責
4.2 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
4.3 現場保護
5 預案啟動
6 人員疏散
6.1 建立警戒區域
6.2 緊急疏散
6.3 擴大疏散
7 應急結束
8 后期處置
8.1 善后處置
8.2 調查評估
9 經費保障
10 預案管理
10.1 預案修訂
10.2 預案演練
11 其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與環境損害。規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科學、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浙政辦發〔2016〕139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的處置。
本預案不適用城鎮燃氣、民爆物品、放射性物品、軍事設施、核能物質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廢棄處置過程中的事故應急。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2)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3)快速反應,分級負責;
(4)群專結合,整合資源;
(5)科學決策,果斷處置。
1.5 事故等級
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
1.5.1特別重大(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2重大(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較大(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一般(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當事件(故)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需要向社會發布預警時,相對應的預警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來表示。
1.6 預案啟動和結束條件
1.6.1預案啟動條件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啟動本預案。
(1)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且危及城鎮和人口密集地區人民生命安全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態發展超出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控制、協調能力的;
(2)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
(3)威脅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等重要設施且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4)其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與不良后果的。
1.6.2預案結束條件
(1)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地人員和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且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隱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態發展達到上一級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條件,上一級預案啟動后,本預案自動終止,按上級預案有關規定實施相應應急救援工作。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2.1.1組成人員與單位
總指揮:市長
副總指揮: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
成員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市經信局、市住建局、慈溪供電公司、市商務局、市民政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財政局,市公安消防大隊、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2.1.2主要職責
(1)領導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啟動(結束)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決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作出救援決策;
(3)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4)必要時向寧波市人民政府請示啟動寧波市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向公眾、新聞媒體發布有關信息;
(6)協調在慈上級所屬單位和駐慈部隊的應急救援行動。
2.2 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
2.2.1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總指揮決定。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以及市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2.2.2現場指揮長主要職責
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2.3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2)及時向指揮中心匯報現場人員傷亡、損失及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3)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強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確定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5)根據需要向社會征用和調配救援物資、車輛、設備;
(6)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7)宣布應急救援結束。
2.3 專家技術組
必要時,專家組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事故現場指揮機構研判事故危害發展的趨勢、程度,提供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并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2.4 指揮中心各部門職責
2.4.1市政府辦公室:依托“110”指揮平臺,確保信息暢通,落實組織協調等有關工作;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及慈溪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負責事故新聞的發布。
2.4.2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根據指揮中心指示,指導和督促市級媒體做好事故新聞的報道;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及時、準確地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護和區域警戒的重要通告。
2.4.3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協助指揮中心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制訂與修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向指揮中心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監督檢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負責建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傷亡和失聯人員情況。
2.4.4市公安局:受理事故報警,負責控制災情,實施滅災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員,實施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根據需要建立無線通訊網;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查處。
2.4.5市衛生計生局:確定主要救治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危險化學品傷害人員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
2.4.6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體進行應急監測,測定事故的污染區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處置建議和環境恢復建議等相關環保技術支持,并負責調查重特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向市政府或市指揮中心報告環境污染的信息。
2.4.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各類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2.4.8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建議,提供技術支持。
2.4.9市氣象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氣象保障并提供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其他氣象參數。
2.4.10市經信局:根據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確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搶險物資目錄,提供慈溪境內有關搶險物資生產企業名單。
2.4.11市住建局:負責事故發生地水、氣保障與控制。
2.4.12慈溪供電公司:負責事故發生地電力保障與控制。
2.4.13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協助公安部門維護中心城區范圍內事故周邊控制區域的交通與治安秩序;負責相關公共區域廢棄物的清潔與清理。
2.4.14市民政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受災群眾的救助等相關善后工作。
2.4.15市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2.4.16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指揮中心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各項工作。
3 應急救援準備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準備好必備的救援設備和物資,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監督,確保危險化學品單位認真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應與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現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起進行,根據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檢查、修訂和完善。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救;
(4)有關搶險設備、物資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隱患。
4 事故報告程序與現場保護
4.1 事故發生單位職責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做到:
(1)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自救,控制事故擴大;
(2)立即撥打“llO”報警,同時如實報當地安全監管、環保、市場監管部門。
(3)事故報告的內容:
①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以及涉及范圍;
③事故原因、化學品名稱和數量、性質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⑥事故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4.2 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
市“110”報警臺或當地安全監管機構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報警后,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值班室及市安全監管局;
市公安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后,分別報市政府和市安全監管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啟動本級事故預案,組織先期處置,控制災情。
4.3 現場保護
因搶救人員、控制事故、疏導交通、恢復生產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單位、當地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 預案啟動
5.1 市“110”報警臺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報警后,立即報告市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接到事故報告之后,應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到達指定地點開展工作。
5.2 根據事故的性質及預案啟動條件,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人向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提出啟動市級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經緊急商定后,做出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決定,并確定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指揮中心的指令,立即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5.3 指揮長根據事故的性質與程度,組建各現場救援工作組,各職能部門應當服從指揮長的指揮,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5.3.1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信息溝通,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組成。
5.3.2災害救援組:負責搶險滅災、應急處置,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住建局、慈溪供電公司組成;
5.3.3安全保衛組:負責安全警戒、緊急疏散,由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
5.3.4環境監測組:負責環境監測,確定監控區,由市環保局、市氣象局組成;
5.3.5后勤保障組:負責物質保障、生活服務,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和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
5.3.6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員救護、醫療保障,由市衛生計生局負責;
5.3.7專家技術組:負責技術支持、方案咨詢、危險化學品應急專家,由市安全監管局、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組成;
5.3.8新聞報道組:負責事故新聞、應急通告發布,由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市政府辦公室組成;
5.3.9善后處理組:負責現場處置、傷亡善后,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
5.4 指揮長應當及時向指揮中心匯報救援現場的有關工作情況,保持信息的暢通,接受指揮中心的指令。
5.5 事故單位應當無條件配合現場指揮部的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不得臨陣脫逃
6 人員疏散
6.1 建立警戒區域
事故發生后,現場指揮部應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圍建立警戒區,并在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上實行交通管制。警戒區域的邊界應設警示標志并實行專人警戒,除消防及應急處理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泄漏溢出的化學品為易燃易爆物品時,警戒區域內應嚴禁各類火種。
6.2 緊急疏散
受災區域內被圍困人員由公安部門負責搜救;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公安部門實施緊急疏散。
6.3 擴大疏散
當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地區較大范圍人員安全時,現場指揮長應綜合專家組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向指揮中心提出實施群體性人員緊急疏散的建議,建議應當明確疏散的范圍、時間與方向。
現場指揮部應當及時發布事故信息,經指揮中心批準,及時發布周邊地區人員緊急疏散的通告;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指揮中心的指令,及時、有序、全面、安全地實施人員疏散,妥善解決疏散群眾的臨時生活保障問題。
7 應急結束
7.1 整個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指揮長提議,指揮中心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狀態,并向有關新聞單位發布信息。
7.2 環保等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8 后期處置
8.1 善后處置
8.1.1有關部門與事故單位應做好現場清潔與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8.1.2環保部門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處置建議等相關技術支持,并對事故現場和周邊環境進行跟蹤監測,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8.1.3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
8.1.4當地政府督促事故單位、相關保險機構做好事故的賠償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8.2 調查評估
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事故調查組要分析總結評估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安委會。市安委會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單位。
9 經費保障
9.1 有指揮中心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9.2 企業應急救援相關經費開支按《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規定》(甬政發〔2003〕103號)執行。
10 預案管理
10.1 預案修訂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本預案修訂工作,原則上每3-5年修訂1次。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修訂有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10.2 預案演練
定期組織開展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演練。通過演練,發現應急救援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11 其他
11.1 參加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11.2 市指揮中心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工作分工、聯系電話變更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市安全監管局調整通訊錄。
11.3 市長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長代行職責;市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負責人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由替代人員代行職責。
11.4 本預案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11.5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