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咨詢機構
3 預防預警
3.1 監測與風險管理
3.2 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預案啟動
4.4 現場處置
4.5 擴大應急
4.6 安全防護
4.7 信息發布
4.8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2 總結評估
5.3 事故調查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醫療衛生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物資保障
6.6 資金保障
6.7 技術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7.2 宣傳培訓
7.3 獎懲制度
8 附則
8.1 編制部門
8.2 解釋部門
8.3 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機制,依法科學、高效、有序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不良社會影響,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慈溪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慈政辦發〔2007〕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國家、省生產安全事故相關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慈溪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超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處置能力、需要市政府負責處置的,或市政府決定自行負責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應對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件、海上事件、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燃氣事故、大面積停電事件、火災事故、建設工程事故、特種設備事故、礦山事故、環境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軌道交通工程事故、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供水事故、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按照有關專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精心組織、科學施救,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
1.5 事故分級
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規定分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5.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建立慈溪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全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安全生產事故應對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作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市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2.1.1市應急指揮部的組成
總指揮:由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擔任。
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安全監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市衛生計生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經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務局、市電信局、慈溪供電公司、市財政局、市監察委、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安全保衛組、災害救援組、專家技術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報道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具體承擔事故救援和處置各項工作。各專業組主要職責如下:
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安全監管局為主負責,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通知指揮中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寧波市委、寧波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報告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組織召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會議。
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為主負責,組織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道路進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對肇事人員和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監控,防止逃匿。
災害救援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監管局為主負責,組織協調消防等警力以及工程搶險、礦山救護等專業搶險隊伍,進行搶險救援。
專家技術組:根據事故性質,由市指揮中心指定有關部門牽頭負責,在專家資料庫中選擇并組織有關專家為搶險救援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計生局為主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和專家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置。
后勤保障組:由市交通運輸局、市經信局、市商務局為主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運輸保障和物資保障等工作;為開展事故的搶救、救護、調查等工作人員及傷亡人員的家屬的吃、住、行等提供后勤保障。
新聞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市安全監管局等部門配合,指導組織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新聞發布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對媒體反映的熱點質疑問題及時作出回應,消除公眾猜疑,消除負面影響。
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為主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取證,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于因救援行動而可能滅失的證據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應及時提取。
善后處理組:由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組成,牽頭單位由市指揮部指定,及時、妥善處理傷亡人員的各項善后工作。
2.1.2市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啟動本預案;
(2)作出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的重大決策,下達命令并進行督察和指導;
(3)向市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2.1.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1)市政府辦公室: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向國務院、省政府、寧波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信息;傳達和督促落實市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承辦相關綜合協調工作。
(2)市委宣傳部和市政府新聞辦:負責指導主題部門進行事故新聞發布和宣傳報道,協調事故現場記者采訪活動,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協助有關部門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區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安全監管局:負責事故信息的收集、綜合和研判,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協調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專家組給予技術支持;參與搶險救災方案的制定,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4)市公安局:接到事故報警后,根據應急聯動機制向市政府辦公室、市安全監管局報告。根據指揮部指令,實施負責控制災情,實施滅災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員,實施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的緊急疏散;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查明傷亡人員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5)市衛生計生局:確定主要救治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裝備和急救藥品;負責組織協調受傷害人員醫療救治工作;為事故受害人員家屬提供心理疏導服務。
(6)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大氣、土壤、水體的應急監測,測定事故污染區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處置建議和環境恢復建議等相關環保技術支持,指導協助當地政府做好環境污染處置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引起的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
(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運輸救援物資;負責調用危險化學品轉運車輛。
(8)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9)市住建局:負責提供救援所需的建筑機械和專業救援隊伍,對涉及危房進行監測、加固。
(10)市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氣象監測保障,提供有關事故應急救援的氣象參數。
(11)市城市管理局:協助屬地各街道(鎮)人民政府負責相關公共區域生活垃圾類廢棄物的清理。
(12)市民政局:指導協助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救助等工作;負責死傷者困難家屬社會救助工作。
(13)市經信局:根據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確定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目錄,提供慈溪境內應急救援物資生產企業名單。
(14)市人力社保局:協助當地鎮(街道)做好事故傷亡者的工傷賠償工作。
(15)市電信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
(16)慈溪供電公司:負責應急供電保障。
(17)市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18)市監察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19)市司法局:為事故受害人員家屬提供法律援助,參與善后處理。
(20)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市應急指揮部,負責實施事故現場控制、人員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維護、應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做好受災群眾的安撫和穩定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
2.1.4現場指揮部的人員組成和主要職責
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成員,由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斷危險源性質及危害程度,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實施現場搶救,組織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必要時,調度或征集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轉移、疏散受威脅人員和財產;
(5)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6)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現場應急結束的建議,經市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宣布現場應急結束。
2.2 辦事機構
2.2.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監管局。主任由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必要時,辦公場地可向社會征用。
2.2.2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市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履行全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能,負責承擔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1)統籌管理、協調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具體事務;
(2)編制和修訂市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及其操作手冊,組織協調預案演練、業務培訓和應急物資儲備,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責任與措施的落實;
(3)督促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相關預案,并做好預案的備案工作;
(4)動態掌握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隱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預測和預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5)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統計、核查、上報、新聞發布和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6)承辦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咨詢機構
建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市應急專家組),作為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咨詢機構。市應急專家組由工貿組及綜合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持工作;對應急準備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會商,開展專題研究,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應邀參與事故調查。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完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施,并定期進行演練和預案修訂,完善并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監控,強化日常安全檢查,做好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治。
3.2 預測預警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有關部門應加強監測、預測和預警系統建設,動態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中的風險、隱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對報警事件的風險、發展趨勢分析,及時發布事故預警信息,通知有關方面采取相應預防和應對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1.1報告程序
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事故或險情報告后,立即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安全監管局)和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密切關注事故動態信息,將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市政府領導,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將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事故信息報告寧波市政府應急辦。
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緊急信息報送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4.1.2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名稱、發生時間、詳細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救援的進展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4.2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迅速作出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自救和先期處置,并加強對事故現場的監控;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迅速聯動,并做到:
(1)立即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
(2)維護現場秩序,組織人員疏散;
(3)了解事故救援情況并及時報告;
(4)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視情立即調度公安消防、交警、安監、衛生、環保等政府應急聯動部門及社會力量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先期處置,控制災情。
4.3 預案啟動
4.3.1下級啟動預案的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啟動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按照應急預案全力組織救援。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不造成規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和(或)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2)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處置能力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3)有可能會影響到企業內局部人員或企業的安全,但不太可能會造成較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和(或)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4.3.2啟動本級預案的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本級預案,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配合下,通知各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級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較小規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和(或)社會影響的事故。
(2)超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3)跨鎮、街道等行政區的生產安全事故。
(4)已經危及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5)市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4.3.3報請啟動上級預案的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本級預案的同時,向上級政府申請啟動高一層級的相關應急預案。在寧波市政府或省、國務院成立指揮部后,應對工作由上級指揮部統一指揮。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規模較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和(或)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3)跨市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4)寧波市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4.4 現場處置
根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指揮長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履行指揮長職責。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事故現場的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服從指揮長的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部視情設置警戒組、疏散組、救援組、醫療組、保障組等若干應急行動組,在充分考慮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1)現場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門根據災情和事故性質,劃定警戒區,并在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上實行交通管制。警戒區的邊界應設警示標志并由專人警戒,除工程搶險、消防和偵檢等應急救援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
(2)緊急疏散。當地政府和事故單位組織所有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和重要物資從危險區域有序轉移到安全區域。對人員疏散區域,應組織實施治安巡邏。
(3)事故救援。公安消防等部門在組織搜救受害人員的同時,針對火災、爆炸、坍塌事故的不同特征,實施不同的現場搶險作業,控制和消除危險源,并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4)醫療救護。由市衛生計生局為主負責,組織做好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協調有關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全力救治事故受傷人員,并按照專業規程做好現場防疫工作。必要時,由現場指揮部向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配醫療專家及轉治傷員等相關請求。
(5)后勤保障:由市交通運輸局、慈溪供電公司、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電信局、市氣象局為主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運輸保障、電力保障和通信保障等工作,確保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氣象服務等救援條件。
4.5 擴大應急
危險化學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火災事故等已經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發事件時,現場指揮部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由總指揮視情指示啟動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波及鄰市安全時,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報鄰近相關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市政府視情及時報告寧波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請求應急支援。
4.6 安全防護
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科學施救的原則,及時采取各種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處置,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防止對救援人員造成二次傷害。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4.7 信息發布
按照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由市安全監管局等部門負責發布事故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具體按《慈溪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慈政辦發〔2007〕6號)規定執行。
4.8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員獲救,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并報經市應急指揮部同意后結束現場應急響應。同時,現場指揮部予以撤銷。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民政部門指導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做好對受害人員的救治、救助、賠償、補償、撫慰、撫恤和安置工作,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助、補償,妥善解決因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做好現場清理、環境污染清除、公共設施修復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組織督促相關保險機構及時進行保險查勘和理賠。
5.2 總結評估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注意保護事故證據資料、保存事故應急記錄,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對事故基本情況、事故信息接收與報送情況、應急處置組織與領導、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主要技術措施及其實施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關建議,提交市政府和事故調查組。
5.3 事故調查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規定,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門,整合各方面相關專(兼)職消防和其他應急力量,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強化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6.2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計生局要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針對不同事故的人員傷亡情況,加強應急救援醫療服務網絡建設,確定相關應急救援醫院,配備必要的醫療物資器材,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6.3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屬地鎮(街道)牽頭,根據救援需要,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運輸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4 通信保障
市電信局應協調保障現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的通訊暢通,并制定應急保障方案,確保音頻、視頻、數據等信息雙向傳遞。
6.5 物資保障
各鎮(街道)及有關部門要對企業擁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生產能力實行登記制度,以便在事故災難發生時能夠就地就近調用或征用。有條件的,要與企業簽訂器材、人員征用協議,落實責任、義務,確保一旦有事,器材和人員能招之即來。
6.6 資金保障
應急處置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處置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各級財政應建立完善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商業保險或建立行業聯保機制,拓展應急處置救援資金渠道。
6.7 技術保障
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加強各類事故應急處置方法、技術和裝備的研究。組建市應急專家組,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咨詢。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組織開展不同形式、規模的事故應急演練。
7.2 宣傳培訓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事故應急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增強公眾的應急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獎懲制度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
市政府對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編制部門
本預案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制訂,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市政府批準。本預案應根據需要及時評估和修訂。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露天礦山事故、房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水上交通與海上漁業(交通)事故、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子預案由相應行業(領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8.2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