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23-174977
市住建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6-2023-0001
廢止
城鄉建設(含住房)
2023-04-17
2023-04-13
面向社會
慈住建〔2023〕33號
各鎮(街道)城建辦,各開發建設單位,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保修資金退還程序,根據《浙江省關于物業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建〔2017〕1號)《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浙人大常〔2021〕42號)和《寧波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甬政發〔2022〕46號)等要求,現就我市物業保修資金退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保修金余額退還管理
(一)保修金退還的條件
保修金的儲存期限為8年。儲存期限從物業管理區域內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保修責任期滿后開發建設單位可憑房屋交付證明等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請保修金退還。
(二)保修金退還的申請主體
保修金退還事項由保修金交納的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三)保修金退還的申請及審核流程
1.申請人在物業交付之日起滿8年前90日內,向市住建局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
2.市住建局在物業交付之日起滿8年的前30日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內予以公示,聽取業主對開發建設單位履行物業保修責任的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同時,將擬退還事項告知屬地鎮(街道)及社區。
3.公示期限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對保修金退還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住建局提出異議。書面異議應包括以下內容:明確不予退還保修金的理由,異議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系電話等。
4.公示期滿未收到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屬地鎮(街道)書面異議(或異議撤銷)的,建設單位可按規定持保修金退還申請報告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示無異議書面證明等材料向市住建局提出退還申請。
5.市住建局將保修金本息余額退還給建設單位。
(四)保修金退還的異議處理
市住建局在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且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有直接關聯的,由申請人和異議人通過協商、訴訟、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等方式解決異議。
開發建設單位提交材料證明具有下列異議解決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人退還保修金;開發建設單位提交證明材料時保修金存儲期限尚未屆滿的,市住建局應當自保修金存儲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1.異議人書面同意撤回異議的;
2.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對異議內容涉及的物業保修事項已經作出認定和處理的;
3.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異議內容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已經出具結論的;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修金退還的特殊情形
物業區域內的所有房屋因不可抗力、拆除等原因滅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在滅失情形發生后憑相關滅失證明向市住建局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市住建局核實確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二、無退還單位的保修金余額管理
(一)無退還單位的保修金余額管理
開發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單位不存在的,業主委員會可憑房屋交付證明等材料申請將保修金余額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無退還單位的保修金余額的申請主體
由保修金所屬項目的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無退還單位的保修金余額管理的申請及審核流程
1.在物業交付之日起滿8年的前30日內,申請人可持以下材料申請將保修金余額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1)申請報告;
(2)開發建設單位已不存在的證明材料。
2.市住建局受理后,將保修金余額擬轉入同一項目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事項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及市住建局官方網站通知公告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日。同時,將擬轉入事項告知相關鎮(街道)及社區。
3.公示期內有有效異議的,保修金管理部門暫不予將保修金余額轉入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異議處理方式與保修金余額退還管理要求相同。
4.公示期滿未收到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屬地鎮(街道)書面異議(或異議撤銷)的,業主委員會可按規定持申請報告、開發建設單位不存在的證明材料、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示無異議證明等材料向市住建局提出將保修金余額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
5.市住建局將保修金本息余額轉入同一項目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三、建設單位同意保修金余額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一)保修金余額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條件
保修金所屬項目的物業交付之日起滿8年的前90日內,保修金交納的開發建設單位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將保修金余額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保修金余額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主體
保修金余額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保修金交納的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三)保修金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申請及審核流程
1.申請人在物業交付之日起滿8年的前90日內,向市住建局提出保修金余額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
2.市住建局受理后,將保修金余額擬轉入同一項目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事項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日。同時,將擬轉入事項告知相關鎮(街道)及社區。
3.公示期內有有效異議的,市住建局暫不予將保修金余額轉入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異議處理方式及撤銷方式與保修金退還事項要求相同。
4.公示期滿未收到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屬地鎮(街道)書面異議(或異議撤銷)的,開發建設單位可按規定持申請報告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示無異議證明等材料向市住建局提出將保修金余額轉入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
5.市住建局將保修金本息余額轉入至同一項目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四、保修金計息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每年結息一次,當年交存、使用或者退還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其他按照當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