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23-181132
市市場監管局
行政裁決案件公示
政務公開
2023-09-06
2023-09-05
面向社會
請求人:孫周凱
被請求人:慈溪市樂晟紡織品有限公司
案由:孫周凱訴慈溪市樂晟紡織品有限公司的拖鞋(QQ糖)的外觀設計專利案,專利名稱“拖鞋(QQ糖)”,專利號:ZL202130602877.9
請求人就其“拖鞋(QQ糖)”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2130602877.9)與被請求人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我局提出處理請求。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受理后,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組成合議組。合議組于2023年9月4日進行了口頭審理,請求人代理人和被請求人代理人到庭參加了口頭審理。現本案已審結。
請求人訴求: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的專利產品;2.立即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和模具;3.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
事實與理由:請求人于2021年9月1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上述涉案專利,該專利在2022年2月11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202130602877.9,請求人至今仍享有該專利權。請求人提供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今年3月份以來,請求人陸續接到客戶反映,市場上有仿冒他們專利的產品。請求人取得侵權產品后,與專利進行了比對,認為產品侵犯了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被請求人辯稱:1、被控侵權產品的設計要點是基于涼拖的基礎大眾外觀下參考自己在先產品設計要點做出的改版產品,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并未侵犯請求人的專利。2、請求人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已經為在先設計公開,專利設計要點在專利申請日2021年9月12日前已存在并被公開和廣泛使用,涉案專利有效性存在缺陷。
當事人圍繞請求事項依法提交了證據,我局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我局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我局認定如下:對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我局認可被請求人提供的王杰龍與張heren的聊天記錄公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我局認定事實如下:
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號為ZL202130602877.9,名稱“拖鞋(QQ糖)”,該專利申請日為2021年9月12日,授權公告日為2022年2月11日,該專利現處于法律保護有效期內。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結合請求方與被請求方訴請和庭審內容,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2、被請求人提出的現有設計以及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一,經涉案專利權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比對,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我局認定: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相比,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屬于同類產品,具有相同的鞋型設計,不同點在于鞋面與鞋底連接處、上鞋底面、下鞋底面設計有所不同。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涉案產品鞋面與鞋底連接處平順一體、上鞋底面有兩條相對鞋底弧度平行的直線、下鞋底面有類似波浪紋的紋理;涉案專利鞋面與鞋底連接處有斷層設計、上鞋底面有橢圓形設計、下鞋底面有點狀的紋理。
我局認為,根據公證書顯示,與涉案專利整體形狀相似的外觀設計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存在,細節上的設計特征更具有顯著影響,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存在上述細節上的差異,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會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我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不落入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關于爭議焦點二,我局認定被控侵權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對于是否構成現有設計以及先用權抗辯不予認定。
我局已經對該專利侵權糾紛進行了調解,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四、六十五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我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駁回請求人全部請求。
雙方當事人對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開發大道238號
郵編:315300
聯系電話:0574-63026415
合議組長:吳華榮
審 理 員:胡東映
審 理 員:羅雨潔
書 記 員:楊子慧?
慈溪市知識產權局
2023年9月5日
附法律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六)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