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299/2024-177658
市發改局
政協委員提案
其他
2024-07-03
2024-07-03
面向社會
戚軍洋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合理優化農業生產用水用電價格政策的建議》(第242號)已收悉。現將有關意見答復如下:
一、電價管理權限
按照電價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負責制定銷售電價的定價原則、總體水平和分類結構,同時根據《浙江省定價目錄》規定,我省銷售電價的定價權限在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省發展改革委嚴格落實國家電價分類,并制定用電銷售價格。
二、農業電價和優惠政策
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調整省電網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資〔2011〕382號)和《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3〕273號)文件規定,農業生產用電是指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用電,農業灌溉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的價格。其他農、林、牧、漁服務業用電和農副食品加工業用電等不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2017年我局貫徹落實《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資〔2017〕47號),明確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以及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2020年我局貫徹落實《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明確有關行業及機構執行水電氣價格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供銷合作社、郵政快遞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設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
三、水價分類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關于做好<城鎮供水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2〕48號)的有關規定,城鎮供水按使用性質統一劃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各類用水用戶認定,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根據現行供水性質分類,農產品養殖、初加工、清洗等用水不包含在居民用水類別內。
四、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根據上級關于全面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工作要求,我局會同市水利部門在核定農業綜合水價的同時,一方面加大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投入,用于高效節水、高標準農田建設,另一方面加大精準補貼、節水獎勵資金投入和泵站改造提升資金補助,在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促進提升農業灌溉用水效率。同時,嚴格執行《浙江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號)的有關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用于農業灌溉的,暫緩征收水資源費。
五、水價優惠和農業補貼政策
我局已于2017年進一步落實企業集體宿舍食堂執行居民水價優惠政策。在市自來水有限公司和各自來水廠供水區域范圍內,生產經營企業內可以單獨裝表計量、直接貿易結算的職工集體宿舍、食堂用水可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執行。工業企業近12個月月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又不愿對集體宿舍、食堂用水獨立裝表計量的,可申請按比例享受居民水價。對兼有食堂和宿舍的企業,按企業總用水量的10%執行居民水價;對僅有食堂或僅有宿舍的企業(具體認定辦法由供水企業制定),按企業總用水量的5%執行居民水價。
此外,近年來為支持農業發展,我市積極出臺農業經營主體技改、田頭冷庫項目、農機購置補貼等政策,鼓勵農業經營主體大力實施機器換人行動,不斷提升生產效率和效益,切實降低農業生產經營成本。
對于您的建議,我們將及時向省級、寧波價格主管部門反映,為我市農業高質量發展積極爭取農業企業用水用電價格優惠政策。
最后,衷心感謝您對我市發展和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繼續多提寶貴意見!
慈溪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