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不予立案告知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5〕269號 |
| 案由 | 不服舉報不予立案告知 |
| 申請人 | 劉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維持 |
| 審結日期 | 17533728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5〕269號 ? 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劉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慈(周)市監不立告〔2025〕第223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的行政行為,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7月16日在超市購買了一款“慈溪市某茶制品廠”生產的“某綠茶”,該涉案產品系委托生產食品,但受委托廠家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遂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提出了賠償、退款、查處、舉報獎勵等請求。2025年5月9日,被申請人認定現有證據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認為涉案廠家接受委托生產涉案茶葉的行為明顯違法,請求撤銷不予立案處理決定,并責令其重作。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5年4月17日,答復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關于慈溪市某茶制品廠接受委托生產食品涉嫌違法投訴舉報信一封。4月28日,答復人對被舉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舉報單位經營者承認涉案產品系被舉報單位生產,標簽上印制的委托商系印刷錯誤,目前已改正。被舉報單位現場提供了包裝印刷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改正后的產品包裝。2025年5月9日,答復人認為,被舉報單位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違法行為輕微,不影響產品本身的食品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答復人核查時已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改正,故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同日,答復人制作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郵寄給申請人該文書。綜上,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7月16日在超市購買“慈溪市某茶制品廠”生產的“某綠茶”一袋。2025年4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材料,其反映涉案綠茶系委托生產食品,但受委托廠家慈溪市某茶制品廠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無接受委托生產食品的資質,提出了賠償、退款、查處、舉報獎勵等請求。4月28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被舉報單位于2018年5月8日依法取得了《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編號:浙坊02822018000025),生產經營項目:預包裝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被舉報單位經營者承認涉案產品系被舉報單位生產,但未接受過委托生產,標簽上印制的委托商系印刷錯誤,目前已改正。被舉報單位現場提供了包裝印刷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改正后的產品包裝。5月9日,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單位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違法行為輕微,不影響產品本身的食品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被申請人核查時已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改正,故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慈(周)市監不立告〔2025〕第223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將上述文書郵寄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投訴舉報書、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商品照片、超市小票、微信支付電子憑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投訴舉報材料、現場筆錄、包裝印刷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被舉報單位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復印件、改正后的“某綠茶”包裝照片、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投訴受理決定書、慈(周)市監不立告〔2025〕第223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慈溪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慈黨〔2019〕4號)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被舉報人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編號:浙坊02822018000025),生產經營項目:預包裝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北景钢?,根據包裝印刷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改正后的涉案產品包裝照片等證據,可以認定被舉報單位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不影響產品本身的食品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改正。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妥。此外,被申請人履行了調查、決定、答復、送達、期限等相關法定程序。綜上,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慈(周)市監不立告〔2025〕第223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的行政行為。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