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5〕306號 |
| 案由 | 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 |
| 申請人 | 赫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不予受理 |
| 審結日期 | 17502624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5〕306號 ? 申請人:赫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赫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的行政行為,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了此案。 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24日,申請人通過郵寄信件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其在淘寶店鋪“某旗艦店”購買的寧波市潤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生產的合金飯鏟涉嫌標簽標注違法,提出了請求查明事實并依法處理等投訴舉報請求。2025年2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慈市監投受〔2025〕第19002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并郵寄送達申請人。3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慈市監投終〔2025〕第19010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郵寄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以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并告知申請人行為違法為由,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申請人至今在全國12315平臺提起投訴舉報共1800余次,自2019年以來,申請人在浙江省范圍內涉市場監管領域申請行政復議200余件。2018年12月04日至2025年6月17日申請人共就市場監管領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案件9件。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書、身份證復印件、購買頁面截圖、涉案產品照片等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提供的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此,行政復議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制度,如果沒有需要依法保護的合法權益,而不斷申請行政復議,就喪失了權利行使的正當性。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五)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應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訟等濫訴行為。同時,該《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對極個別當事人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復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條規定,要從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數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當利益等角度,審查其是否具有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主觀故意。根據檢索調查發現,近年來申請人曾以超高頻次,大量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舉報,后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行為輕率、頻繁、大量地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辦理涉申請人的復議案件時查明,申請人多次就“標簽標識”等問題向市場監管部門提起投訴舉報,繼而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行為輕率、頻繁地申請行政復議,其行為已超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理范疇,超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邊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五)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已構成對權利的濫用。因此,申請人提起的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本決定作出后,本機關對申請人另行提起的沒有合理利益訴求、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行政復議,記錄在冊后不再處理,已經受理的決定駁回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不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