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不予立案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5〕340號 |
| 案由 | 不服舉報不予立案 |
| 申請人 | 張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駁回復議申請 |
| 審結日期 | 17543232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5〕340號 ?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張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4月16日在拼多多某百貨店選購了螺絲刀,收到貨后發現產品沒有公司名字、地址、電話,沒有合格證、執行標準、生產日期等一些要求,商家銷售不合格產品誘騙誤導消費者使用,危害人身安全。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5年4月21日,答復人收到全國12315平臺轉來的申請人關于慈溪市觀海衛某鞋店在拼多多開設的網店“某百貨店”銷售無廠名廠址、合格證明、產品名稱及執行標準的螺絲刀的舉報單一件。5月7日,答復人依法對位于慈溪市觀海衛鎮南大街151號的被舉報單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1箱涉案螺絲刀,箱內產品為整盒裝,有生產合格證,上面標注了型號:螺絲刀08、制造商:汕頭市澄海區某五金塑料制品廠、地址:中國廣東汕頭澄海區東里鎮溪南北社等信息。被舉報單位稱通過網店售賣的螺絲刀為非整盒裝螺絲刀,售賣時確實未加貼產品標簽。答復人認為被舉報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答復人出具慈市監責改〔2025〕050700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被舉報單位在2025年5月21日前改正,被舉報單位也于規定期限內予以改正。因此,答復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經審理查明:2025年4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全國12315平臺轉來的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單一件,其反映通過拼多多向“某百貨店”購買的螺絲刀缺少合格證且標簽內容不符合相關規定,提出了依法查處等舉報請求。針對該舉報,被申請人于5月1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作出編號為1330282002025042171875968的舉報回復,主要內容為:“經核查,涉事產品為整箱大包裝,大包裝內有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產品合格證等信息,商家將涉事產品從大包裝拆開后散賣未加貼標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局不予立案。”6月26日,申請人以撤銷上述舉報不予立案回復、責令重新作出處理為由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自2022年1月全國12315平臺開通以來,申請人共提起投訴3次、舉報1012次;自2025年6月以來,申請人在浙江省范圍內涉市場監管領域申請行政復議30余件。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截圖、身份證復印件、涉案產品照片、購買記錄;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舉報單、不予立案審批表、責令改正通知書、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此,行政復議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制度,如果沒有需要依法保護的合法權益,而不斷申請行政復議,就喪失了權利行使的正當性。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五)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應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訟等濫訴行為。同時,該《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對極個別當事人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復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條規定,要從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數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當利益等角度,審查其是否具有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主觀故意。根據檢索調查發現,近年來申請人曾以超高頻次,大量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舉報,后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行為輕率、頻繁、大量地申請行政復議,其行為已超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理范疇,超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邊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五)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已構成對權利的濫用。因此,申請人提起的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本決定作出后,本機關對申請人另行提起的沒有合理利益訴求、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行政復議,記錄在冊后不再處理,已經受理的決定駁回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駁回申請人張超的行政復議申請。 ?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