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終止調解告知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5〕362號 |
| 案由 | 不服終止調解告知 |
| 申請人 | 姜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不予受理 |
| 審結日期 | 17545824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5〕362號 ? 申請人:姜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姜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終止調解告知的行政行為,于2025年7月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全,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進行了補正。本機關于2025年8月5日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經審理查明:2025年5月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材料,其反映在拼多多店鋪“某鞋店”購買的由慈溪市觀海衛阿丁電子商務經營部銷售的“拖鞋”無執行標準和警示標語,屬于不合格產品,提出依法查處、調解退賠并落實舉報獎勵的投訴舉報請求。5月1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慈市監投受〔2025〕第01-034號投訴受理告知書。6月1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慈市監投終〔2025〕第01-046號投訴終止調解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以不服被申請人在辦理投訴中程序違法為由提起涉案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在辦理投訴舉報一案中程序違法并撤銷終止調解告知書。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投訴舉報書、交易明細、產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投訴受理告知書、快遞面單截圖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妒袌霰O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本案中,投訴調解終止決定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與被舉報單位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故,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不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