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不予立案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4〕296號 |
| 案由 | 不服舉報不予立案 |
| 申請人 | 杜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維持 |
| 審結日期 | 17275392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4〕296號 ? 申請人:杜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杜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編號1330282002024051785109075舉報事項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全,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進行了補正。本機關于8月12日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4月8日購買了老干媽油辣椒,生產日期為2023年1月5日,保質期為14個月,此產品已過期。申請人于5月27日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6月27日決定舉報事項不予立案。被申請人辦案超期且不予立案決定作出后,未在五日內告知,屬于程序違法,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投訴舉報線索亦未全面調查取證,屬于未依法履職,請求撤銷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決定,確認其程序違法,責令其立案并依法處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5月17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5月21日,答復人對被舉報單位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舉報所述的相同批次產品,被舉報單位亦否認銷售過被舉報產品,并提供了相應進貨票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于6月20日決定不予立案。6月27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有理有據,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28日,申請人在慈溪觀海衛某食品店購買老干媽油辣椒1瓶。5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材料,其反映涉案油辣椒生產日期為2023年1月5日,保質期為14個月,被舉報單位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提出了依法查處等舉報請求。5月21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在店內貨架上發現“老干媽風味雞油辣椒”5瓶,瓶身上標有“生產日期:見瓶蓋、保質期:18個月”字樣,瓶蓋上標有“2023.01.06”字樣,現場未發現涉案同款產品。被舉報單位否認其銷售過“老干媽油辣椒”產品,并提供了食品進貨憑證。6月6日,被申請人依法延長核查期限。6月20日,被申請人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舉報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6月27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實名投訴舉報材料、交易記錄、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舉報單及附件、不予立案審批表、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詢問筆錄、供貨商資質、食品進貨憑證、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慈溪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慈黨〔2019〕4號)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根據現場照片、食品進貨憑證等證據,可以認定被舉報單位所售產品為“老干媽風味雞油辣椒”,生產日期為2023年1月6日,保質期為18個月,現場未發現“老干媽油辣椒”產品。且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證明申請人所主張的涉案產品確由被舉報單位銷售。被申請人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舉報單位銷售過超過保質期食品,作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此外,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舉報履行了調查、決定、告知、期限等相關法定程序。綜上,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編號1330282002024051785109075舉報事項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