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不服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決定
| 案號 | 甬慈政復〔2024〕586號 |
| 案由 | 不服不予立案決定 |
| 申請人 | 肖某 |
| 被申請人 |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復議結論 | 駁回復議申請 |
| 審結日期 | 1739808000000 |
| 復議決定書 | 甬慈政復〔2024〕586號 ? 申請人:肖某。 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開發大道238號。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長。 申請人肖某不服被申請人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編號1330282002024110696081774不予立案決定的行政行為,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11月6日,申請人購買了慈溪市某商店銷售的“某面片”一份,認為屬于過期食品,遂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認為:1、被申請人現場檢查未發現涉案產品不能作為其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正當理由;2、被申請人混淆適用法律條款,違反法律規定;3、被舉報單位未及時改正,屬于被動改正,并且對申請人造成了危害,且危害后果還沒有解除;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屬于特別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屬于一般法,特別規定和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于特別規定。故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其重新處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4年11月6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收到申請人關于慈溪市某商店銷售過期食品的投訴單。11月21日,被申請人進行現場調查,現場未發現投訴涉及的過期“某面片”產品,被投訴單位表示從未購入過投訴涉及的過期食品,也未在店內擺放銷售過。11月22日,答復人對被投訴單位的店長進行詢問,其表示涉案產品為辣條產品(產品包裝上標有“生產日期20240507,保質期:150天”字樣),被投訴單位經營場所內的辣條產品均從慈溪市周巷某店處購入,并保留有相應票據,被投訴單位能提供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從慈溪市周巷某店進貨的票據,顯示未購入過該款產品。被投訴單位通過掃描申請人提供的產品條形碼照片,收銀系統顯示“這個商品還沒有錄入商品檔案”。11月25日,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11月26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處理舉報事項的程序符合相關規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6日,申請人購買了慈溪市某商店銷售的“某面片”一份。同日,被申請人收到全國12315平臺轉來的投訴單,其反映涉案產品屬于過期食品,提出了賠償損失、退賠費用、退貨等投訴舉報請求。11月22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涉案同款食品;被舉報單位稱從未進貨及銷售過涉案食品;被舉報單位收銀系統顯示涉案產品“還沒有錄入商品檔案”;現場未發現其他過期產品。11月25日,被申請人認定現場未發現涉案過期食品,被舉報單位不認可涉案過期食品為其銷售,現場亦未發現其他過期食品,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11月26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 另查明,自2022年1月全國12315平臺開通以來,申請人肖華艷共提起投訴舉報145件;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27日,申請人在本市范圍內提起投訴舉報11件,每件投訴舉報都包含過期食品問題,內容高度雷同,2024年10月至12月間,申請人在浙江省范圍內涉市場監督領域申請行政復議11件。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交易記錄、涉案產品照片、購買涉案產品視頻;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案件來源登記表、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不予立案審批表、一票通供貨單、收銀系統截圖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此,行政復議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制度,如果沒有需要依法保護的合法權益,而不斷申請行政復議,就喪失了權利行使的正當性。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應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訟等濫訴行為。同時,該《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對極個別當事人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復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條規定,要從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數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當利益等角度,審查其是否具有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主觀故意。根據檢索調查發現,近年來申請人曾以超高頻次,大量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舉報,后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行為輕率、頻繁、大量地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辦理涉申請人的復議案件時查明,申請人就“過期食品”問題多次向市場監管部門提起投訴舉報,繼而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行為輕率、頻繁地申請行政復議,其行為已超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理范疇,超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邊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五)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已構成對權利的濫用。因此,申請人提起的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駁回其行政復議申請。本決定作出后,本機關對申請人另行提起的沒有合理利益訴求、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行政復議,記錄在冊后不再處理,已經受理的決定駁回復議申請。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肖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