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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282095537395H/2025-193342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行政裁決案件公示
政務公開
2025-09-28
2025-09-22
面向社會
案號:甬慈知法裁字〔2025〕8號
請求人:寧波市優(yōu)塞萊衛(wèi)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業(yè)波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姆湖村呂巷片劍江路北90號(住宅、自主申報)
委托代理人:常軍帥、黃超越
被請求人:慈溪市長河志勝潔具廠
經營者:張軒珍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慈溪市長河鎮(zhèn)滄南村三十弓26號
委托代理人:朱振山、王如意
案由:寧波市優(yōu)塞萊衛(wèi)浴有限公司訴慈溪市長河志勝潔具廠的水龍頭接頭的外觀設計專利案,專利名稱“水龍頭接頭”,專利號:ZL202230466840.2。
請求人就其“水龍頭接頭”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2230466840.2)與被請求人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我局提出處理請求。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受理,依照《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三條、《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第二十條組成合議組。2025年6月10日,因第三人提出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已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根據被請求人申請,我局中止案件。2025年7月18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我局恢復案件處理。2025年8月14日,我局組織口頭審理,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代理人到庭參加。現本案已審結。
請求人訴求:1.要求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專利號為ZL202230466840.2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水龍頭接頭產品;2.要求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3.要求對被請求人就案涉侵權行為給請求人帶來的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開支進行調解。
事實與理由:余姚市莊雨五金廠于2022年7月2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名稱為"水龍頭接頭"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22年10月25日獲得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230466840.2。因企業(yè)名稱變更,請求人于2024年9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批量著錄項目變更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10月18日準予專利權人名稱變更為本案請求人寧波市優(yōu)塞萊衛(wèi)浴有限公司。
請求人近期發(fā)現被請求人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廠區(qū)內大量生產侵犯請求人案涉專利的水龍頭接頭產品,侵權數量極其巨大,給請求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我局提起行政執(zhí)法處理請求,并向我局申請調查取證本案證據。
被請求人辯稱,被請求人已停止了相關侵權行為,并已銷毀了相關模具。
當事人圍繞請求事項依法提交了證據。我局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請求人共提交了十組證據。第一到第四組證據分別為:涉案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權評價報告、當前法律狀態(tài)及年費繳納記錄及發(fā)票、著錄項目變更通知書,證明涉案專利有效并權利穩(wěn)定。第五組證據:被請求人生產車間視頻光盤,證明被請求人存在制造的侵權行為,且侵權規(guī)模龐大。第六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第七組證據:(2024)贛洪大證內字第19455號公證書,關于在1688網站上余姚市超潔衛(wèi)浴有限公司店鋪的產品購買記錄;第八組證據:(2024)贛洪大證內字第19459號公證書,關于在1688網站上寧波榮飛潔具有限公司店鋪的產品購買記錄。第六到八組證據,證明被請求人向余姚市超潔衛(wèi)浴有限公司、寧波榮飛潔具有限公司供應涉案產品。第九組證據:結論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證明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第十組證據:“人民法院在線服務網”上傳的請求人訴余姚市超潔衛(wèi)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的錄屏,證明被請求人銷售的涉案產品數量大。
被請求人未提交證據材料。
我局制作現場筆錄二份,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抽樣取證。
我局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
對于請求人的第一到第四組證據,我局對該證據的三性均予認可。
對于請求人的第五組證據,視頻內容為生產車間內生產過程,無法證明是在被請求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內生產。我局對該組證據的三性不予認可。
對于請求人的第七到第八組證據,公證內容為1688網站兩個網店銷售產品及被購買過程,與本案無關聯(lián)。我局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
對于請求人的第九組證據,我局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認可。
對于請求人提交的第六組、第十組證據,其中第六組證據在第十組證據中得到印證,我局認可第六組證據的三性。對第十組證據,我局認可真實性、合法性,部分與第六組證據中涉及余姚市超潔衛(wèi)浴有限公司相關內容的關聯(lián)性予以認可,其他部分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
對于我局制作的現場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質證,雙方當事人對證據三性均無異議。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結合請求人與被請求人訴請和庭審內容,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存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2.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爭議焦點1,執(zhí)法人員現場筆錄證明被控侵權產品存在制造行為;請求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人民法院在線服務網”上傳的請求人訴余姚市超潔衛(wèi)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的錄屏和執(zhí)法人員現場筆錄(內附被請求人提供的訂單信息)均能證明被控侵權產品存在銷售、許諾銷售行為。我局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存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
關于爭議焦點2,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水龍頭接頭,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比對,兩款產品均由上方工字型連接端和下方鼓形主體兩部分組成,整體形狀基本相同。細節(jié)上存在兩個不同點:(1)涉案專利產品主視圖上方工字型連接端的下平面有一處缺口,而被控侵權產品對應位置無缺口;(2)涉案專利產品主視圖下方鼓形主體上、下各設有環(huán)形裝飾條,主體表面紋理為多個小棱錐形狀凸起,而被控侵權產品無環(huán)形裝飾條,主體表面紋理為多個小橢圓形狀凸起。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上述不同點屬于產品局部細微差別,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通過整理觀察、綜合判斷,我局認定:二者構成近似,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我局已經對該專利侵權糾紛進行了調解,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四、六十五條,《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我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被請求人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侵犯專利號為ZL202230466840.2,名稱“水龍頭接頭”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銷毀專用模具。對于請求人銷毀庫存產品的請求,由于我局未發(fā)現有庫存產品,不予支持。
雙方當事人對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慈溪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開發(fā)大道238號
郵編:315300
聯(lián)系電話:0574-89595976
合議組長:葉向陽
審 理 員:胡東映
審 理 員:周紅飛
慈溪市知識產權局(蓋章)
2025年9月22日
附法律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三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執(zhí)法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第二十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說明理由。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立案期限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第三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但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的主張,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六)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行政裁決通知有關海關;
(七)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八)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