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范本單位運行與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住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環東路1428號。
第三條 ?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是經市委編辦批準,由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舉辦的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為市財政全額補助。
第四條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負責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等工作。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和運行、環境監測數據管理等工作。承擔上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下達的監測任務,按要求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編寫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對各類環境監測數據的分析和研判,為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分析報告,承擔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各項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支撐工作。完成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的行業管理部門: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
第六條??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的登記管理機關:慈溪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 權利義務
第七條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的權利與義務:堅決遵守法律法規、機構編制規定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堅持公益性,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實施內部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條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的權利:
(一)提出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主任、副主任;
(三)審核(核準)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章程草案;
(四)監督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的義務:
(一)支持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行開展業務活動,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提供穩定增長的運行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職工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事業單位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事業單位各項制度規定;
(二)踐行事業單位宗旨,維護事業單位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 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條本單位根據《黨章》有關規定,設立黨小組,全面加強黨的領導,開展黨的活動,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十一條本單位黨小組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單位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第十二條本單位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共同參與改革發展制度、監督改革發展制度等制度機制,保證黨小組切實有效發揮作用。
第十三條本單位黨小組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四條本單位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四章? ? 行政管理組織設置和運行
第十五條?本單位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主持公益服務、行政管理工作,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本單位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議事決策范圍: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決策、重大財務收支和依法行政有關重要事項。
主任辦公會議集體決策程序:
主任辦公會議重大決策前,黨政主要領導充分醞釀、溝通協調,黨組織會議先行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廣泛征求單位工作人員和服務對象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主任辦公會議實行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及利益關聯回避原則。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在核定的職數內,由舉辦單位按照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使用。
第十八條?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十九條?領導班子及其他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考核評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條?監測站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宗旨、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內設機構4個,主要名稱和職責如下:
(一)綜合室,職責:綜合性事務。
(二)分析室,職責:實驗室檢測分析。
(三)現場室,職責:外業采樣。
(四)自動室,職責:水、氣自動站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監測站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按需設崗。
第二十二條?監測站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服務內容、服務規范長期向社會公開。環境質量情況及階段性工作進展定期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單位內部通報。
第五章? ?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日常經費來源為:監測站日常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強化成本核算與控制。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根據相關規定按崗位設置財務工作人員,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單位宗旨,制定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本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訂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訂(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訂(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
(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和黨組織會議審議。
(四)章程報舉辦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五)章程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六)備案通過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因其他原因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條所列事項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由主任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并報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中共慈溪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中共慈溪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是(事業單位名稱)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對單位全體人員均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本單位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慈溪市環境保護監測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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