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19-91533
市民政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0-2019-0014
廢止
民政
2019-11-18
2019-11-18
面向社會
慈民救〔2019〕131號
各鎮(街道)社會事業辦、財政所:
為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讓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8號)、《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號)和《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0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甬政辦發〔2019〕66號)和《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慈政辦發〔2017〕170號)等文件精神,現決定調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脫鉤,與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低保標準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測算。掛鉤后寧波市按標準分三檔執行,我市為第二檔,按不低于公布標準的90%執行。
根據新的低保標準調整機制,我市低保標準由現行的全額每人每月792元調整為846元(即公布標準的90%)。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人均最低補差不得少于低保標準的百分之三十,即254元。同時,對低保家庭(包括單獨施保)中的持證重度殘疾人(二級及以上)和單獨施保中的重病患者按全額計發。
二、明確資金來源
各鎮(街道)務必及時做好相應調整工作,所需資金仍按原渠道列支。低保申報、審核要嚴格按政策規定,做好復核和動態管理工作,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財政局
2019年11月15日
抄送:杭州灣新區社會事業發展局。
慈溪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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