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19-14484
市民政局
文件解讀
民政
2019-11-18
2019-11-18
面向社會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讓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8號)、《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號)和《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0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甬政辦發〔2019〕66號)和《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慈政辦發〔2017〕170號)等文件精神,有必要調整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文件制定依據
1、《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號)
2、《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250號)
3、《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甬政辦發〔2019〕66號)
4、《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慈政辦發〔2017〕170號)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新的低保標準調整機制,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全額每人每月792元調整為846元。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人均最低補差不得少于低保標準的百分之三十,即254元。同時,對低保家庭(包括單獨施保)中的持證重度殘疾人(二級及以上)和單獨施保中的重病患者按全額計發。
(二)明確資金來源。各鎮(街道)務必及時做好相應調整工作,所需資金仍按原渠道列支。低保申報、審核要嚴格按政策規定,做好復核和動態管理工作,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三)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
四、部分問題及解答
此次低保標準如何確定?
答: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甬政辦發〔2019〕66號)文件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寧波市低保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脫鉤,與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低保標準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測算。掛鉤后寧波市按標準分三檔執行,第一檔為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以及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按公布標準的100%執行;第二檔為余姚市、慈溪市、寧波杭州灣新區,按不低于公布標準的90%執行;第三檔為奉化區、寧??h、象山縣,按不低于公布標準的85%執行。按新的調標機制,2019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第二檔由現行的792元調整為846元(即公布標準的90%),提高了6.8%。
五、解讀單位
慈溪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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