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MB1576343P/2019-91575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規范性文件
BCXD62-2019-0001
廢止
民政綜合類
2019-12-09
2019-12-09
面向社會
慈退役軍人局〔2019〕33號
各鎮(街道)社會事業辦、財政所: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19〕42號),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浙退役軍人廳發〔2019〕31號),寧波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2019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甬退役軍人局發〔2019〕44號)和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浙江省復退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有關優撫補助問題的通知》(浙民優〔2012〕236號)、《慈溪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細則》(慈政辦發〔2009〕188號)等文件精神,依據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職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19〕42號)規定的標準,自2019年8月1日起執行(詳見附件1)。
二、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參核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按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浙退役軍人廳發〔2019〕31號)規定的調標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50元(詳見附件2)。
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參照基數以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結合城鄉人口比例測算確定。因自然增長機制調標額度低于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調標額度,本次按照上級標準予以補足,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3)。
四、對部分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19〕42號)標準,自2019年8月1日起,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40元。
五、自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部分優撫對象(簡稱自費參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浙退役軍人廳發〔2019〕31號)規定的標準執行(詳見附件4)。
六、未涉及上述調整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以外增發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仍按慈退役軍人局〔2019〕1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七、此次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金標準,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優撫對象的關懷。各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財政所要切實加強對撫恤補助專項經費的管理,確保按時、準確、足額地把優撫金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附件:1. 在職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 兩參人員補助標準表
3.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4. 自費參保并已領取養老保險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表
慈溪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慈溪市財政局
2019年12月9日